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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第十三章§13.3.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报告书类;特别控制区;B类大气污染物”及总则第七条“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已依据第六条规定按最低档次处罚或属于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不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裁量标准,对永捷确良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值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责令永捷确良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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