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简介: (一)关联担保(胡新学)1、2017年6月7日,本公司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借字(J10201706821)第09182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进行计息。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胡新学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泽支行又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抵字(D10201706821)第0918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2、2017年6月7日,本公司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借字(J10201706821)第09181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进行计息。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胡新学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泽支行又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抵字(D10201706821)第0918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3、2017年6月7日,本公司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借字(J10201706821)第09183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进行计息。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胡新学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泽支行又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抵字(D10201706821)第0918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4、2017年6月7日,本公司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借字(J10201706821)第09184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进行计息。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胡新学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泽支行又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抵字(D10201706821)第0918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5、2017年6月7日,本公司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借字(J10201706821)第09185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进行计息。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胡新学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泽支行又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抵字(D10201706821)第0918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6、2017年6月7日,本公司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借字(J10201706821)第09179号》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进行计息。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胡新学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泽支行又签订了编号为《吴农商行银高抵字(D10201706821)第0917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二)关联担保(胡毓芳)1、2017年5月18日,本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签订了编号为《苏银贷字[320584001-2017]第[533048]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5.655%。与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胡毓芳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又签订了编号为《苏银高保字[320584001-2017]第53303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2016年9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1220200016-2016年(吴江)字01513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7日,贷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进行计息。与该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胡毓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又签订了编号为《01220200016-2016年吴江(保字)字02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胡新学、胡毓芳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不涉及本公司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用的问题。
20170906:股东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