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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追缴2014年5月增值税16346.15元,2014年6月增值税税款8311.1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1726.01元。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第一条规定,应补征教育费附加739.71元。4、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征地方教育附加493.14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830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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