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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第(二)款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染污物的。”据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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