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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19-09-30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西安营业部,公司西安营业部负责人李大江,公司西安营业部员工张伟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十一)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公司西安营业部改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一)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李大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李大江应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分析营业部违规问题产生原因,以及相关合规、内控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制定有针对性整改措施,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书面报告。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张伟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反省违规行为产生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对其他客户的违规行为,如存在,应一并立即自行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妥善做好相关客户服务工作,防范并妥善化解因张伟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客户投诉纠纷,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日期:2019-05-16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杭州营业部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杭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杭州营业部应当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日期:2018-01-12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本公司,总经理许一峰,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刘民傅,傅军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105号决定》内容: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呈请所在辖区证监局报送我会,我会将组织检查验收。 《106号决定》内容: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107号决定》内容: 你作为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108号决定》内容: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