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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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25-02-10 特别处理: 终止上市(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2025-02-07 发布公告:
2025-01-23 发布公告: 《同泽股份:收到终止挂牌受理通知书暨股票停牌进展公告》
2025-01-07 发布公告:
2025-01-03 发布公告: 《同泽股份:关于股东股份代持事项整改完毕的公告》
2025-01-02 发布公告:
2024-12-31 停牌提示: 2024-12-31因“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停牌,停牌期限:自2024-12-31起暂停转让
2024-12-31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2.审议《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 4.审议《关于增加投资者保护条款并拟修订<公司章程>》
2024-12-05 实施分红: 详情>> 10派1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4-12-05,除权除息日为2024-12-06,派息日为2024-12-06
2024-04-26 参控公司: 参控广西同泽睿邦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其它参控公司 
参控广西同泽泓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67.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参控广西同泽华望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4-10-1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一、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二、公司应全面梳理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履行补充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更正披露(如有)。三、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4-08-13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佘志山,公司董事汤豪光,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巍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对同泽股份、佘志山、汤豪光、梁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日期:2024-08-09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处罚对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佘志山,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巍,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覃莉君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4年8月8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告日期:2024-08-07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佘志山,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覃莉君,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巍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佘志山作为董事长、总经理,梁巍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覃莉君作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董事长、总经理佘志山、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巍、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覃莉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