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

收购兼并

公告日期:2020-05-21 交易金额:370.00万元 交易进度:进行中
交易标的:

两架CESSNA172S型飞机

买方:北京飞控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添翊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卖方:北京华彬天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概述:

  1、公司拟向北京飞控通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售一架CESSNA172S型飞机,注册号为B-9642。飞机价款为人民币1,850,000元,其中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1,796,116.5元,税款为人民币53,883.5元,税率3%。   2、公司拟向北京添翊通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出售一架CESSNA172S型飞机,注册号为B-9643。飞机价款为人民币1,850,000元,其中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1,796,116.5元,税款为人民币53,883.5元,税率3%。

公告日期:2019-09-26 交易金额:320.00万元 交易进度:进行中
交易标的:

一架Bell206B3型直升机装有一台M250-C20J型发动机

买方:天津津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卖方:北京华彬天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天津津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签订《直升机出售协议》向天津津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出售一架Bell206B3型直升机装有一台M250-C20J型发动机,注册号:   B-7717,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3,106,796.12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万陆仟柒佰玖拾陆元壹角贰分),税款为人民币93,203.88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叁仟贰佰零叁元捌角捌分),税率3%。买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直升机价款的95%,即人民币3,04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肆万元整)作为第一笔预付款。

股权投资

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20-09-28 交易金额:2480.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华彬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借款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
交易简介:

本次关联交易是追认偶发性关联交易。1、为公司发展需要,北京华彬天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华彬天星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向华彬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借款壹仟陆佰万元整(小写:16,000,000.00元),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间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按日计息,年利率为12%,该笔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该笔借款已于2019年12月30日全部汇至乙方账户。2、为公司发展需要,北京华彬天星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向华彬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借款捌仟捌佰万元整(小写:88,000,000.00元),该笔借款借款期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该笔借款按日计息,年利率为12%,该笔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目前,88,000,000.00元借款中的11,000,000.00元已汇至乙方账户。 20200320:股东大会通过 20200928: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签署《借款协议利率变更补充协议》,最终内容为:协议约定公司向华彬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借入款项88,000,000.00元整,该笔借款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率与利息,按原合同的约定年利率12%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的借款利率与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

公告日期:2020-09-17 交易金额:459.00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交易方: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 交易方式:签订协议
关联关系:同一关键人员
交易简介:

1、北京华彬天星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甲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了孙河基地《联营合同(松散型)》,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现为实际发展需要,北京华彬天星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拟与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乙方原拖欠甲方自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的孙河基地设备设施使用费合计279万元,乙方应在本年内付清。针对前述拖欠费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详见《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1)、《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2、为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即北京华彬天星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拟与北京天星调良国际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黄港起降场设备设施有偿使用合同》,双方约定有偿使用期限为三年,年租赁费50万元,装修费30万元(若乙方原因使用期一年后解除合同,则乙方需承担装修费用的三分之二20万元;使用期二年后解除合同,则乙方需承担装修费用的三分之一10万元;使用期满三年,则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装修工程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1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