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并提供应用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服务。
EEPROM、音圈马达驱动芯片、智能卡芯片
EEPROM 、 音圈马达驱动芯片 、 智能卡芯片
集成电路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委托加工),销售自产产品;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方案服务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业务名称 | 2018-12-31 | 2017-12-31 | 2016-12-31 |
|---|---|---|---|
| EEPROM产量(颗) | 13.87亿 | 8.35亿 | 6.39亿 |
| EEPROM销量(颗) | 12.61亿 | 8.11亿 | 6.41亿 |
| 产量合计(颗) | 16.58亿 | 10.83亿 | 9.62亿 |
| 智能卡芯片产量(颗) | 2.45亿 | 1.87亿 | 2.90亿 |
| 智能卡芯片销量(颗) | 2.84亿 | 1.89亿 | 2.88亿 |
| 销量合计(颗) | 15.70亿 | 10.54亿 | 9.61亿 |
| 音圈马达驱动芯片产量(颗) | 2553.52万 | 6167.37万 | 3261.20万 |
| 音圈马达驱动芯片销量(颗) | 2423.51万 | 5348.03万 | 3278.56万 |
营业收入 X
| 业务名称 | 营业收入(元) | 收入比例 | 营业成本(元) | 成本比例 | 利润比例 | 毛利率 | |
|---|---|---|---|---|---|---|---|
| 按产品 | EEPROM | 2.12亿 | 88.42% | 1.16亿 | 85.52% | 92.22% | 45.09% |
| 智能卡芯片 | 2292.11万 | 9.57% | 1603.18万 | 11.79% | 6.65% | 30.06% | |
| 音圈马达驱动芯片 | 423.60万 | 1.77% | 338.42万 | 2.49% | 0.82% | 20.11% | |
| 其他 | 59.87万 | 0.25% | 28.48万 | 0.21% | 0.30% | 52.43% | |
| 按地区 | 境内 | 2.30亿 | 95.79% | - | - | - | - |
| 境外 | 1.11亿 | 46.21% | - | - | - | - | |
| 分部间抵销 | -1.01亿 | -42.00% | - | - | - | - | |
(一)营业收入分析
1、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
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0,675.37万元、34,385.79万元及43,219.22万元,全部来自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升。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2016年度增长3,710.42万元,增幅为12.10%;2018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2017年度增长8,833.43万元,增幅为25.69%。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上升的原因主要为EEPROM收入的快速增长,具体包括:
(1)手机摄像头EEPROM快速增长:随着微型摄像头模组的升级、高像素传感器和双摄像头/多...
查看全部▼
(一)营业收入分析
1、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
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0,675.37万元、34,385.79万元及43,219.22万元,全部来自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升。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2016年度增长3,710.42万元,增幅为12.10%;2018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2017年度增长8,833.43万元,增幅为25.69%。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上升的原因主要为EEPROM收入的快速增长,具体包括:
(1)手机摄像头EEPROM快速增长:随着微型摄像头模组的升级、高像素传感器和双摄像头/多摄像头等技术的应用,EEPROM、音圈马达驱动芯片等产品在手机摄像头模组中的应用愈加广泛。手机摄像头配置由单摄变为双摄、多摄,使公司应用于手机摄像头的EEPROM产品销量明显增长: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应用于手机摄像头的EEPROM销量分别为38,730.59万颗、57,643.05万颗及92,495.04万颗,对应收入分别为15,639.65万元、21,426.71万元及28,774.39万元。
(2)公司应用于其他主要领域的EEPROM收入增长: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用于主要液晶面板厂商京东方、华星光电、友达光电、群创光电、LG Display等终端用户的液晶面板用EEPROM产品销量分别为10,937.07万颗、13,877.96万颗及20,527.24万颗,收入分别为3,010.84万元、3,669.99万元及5,015.31万元,向上述主要终端客户销售的用于液晶面板的EEPROM是公司EEPROM除手机摄像头外的主要应用领域。
(3)为了支持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扩张,公司于报告期内进一步增强对产品的推广、销售及综合服务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并加大对重点客户的业务开发力度,使公司产品广泛受到下游客户的认可,拉动主要产品销量的增长。
2、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重点向手机摄像头EEPROM聚焦,充分发挥公司在行业细分领域的竞争优势,公司最为主要的收入来源为EEPROM收入。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EEPROM产品销量分别为64,086.41万颗、81,090.54万颗及126,148.02万颗,收入分别为23,958.57万元、29,023.08万元及38,551.52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10%、84.40%和89.20%。其中,应用于手机摄像头的EEPROM销量分别为38,730.59万颗、57,643.05万颗及92,495.04万颗,占EEPROM销量的比例分别为60.43%、71.08%及73.32%。应用于手机摄像套的EEPROM增长是公司EEPROM销量增长的主要原因。
公司智能卡芯片产品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公共事业、校园一卡通、身份识别、智能终端等领域。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智能卡芯片产品销量分别为28,763.05万颗、18,925.94万颗及28,420.79万颗,收入分别为5,503.61万元、3,630.73万元及3,861.3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94%、10.56%和8.93%。
公司智能卡芯片产品销量及收入于2017年度较2016年度有所下降,2017年,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公司推动产品以接触式智能卡芯片为主转型为非接触式智能卡芯片为主,在转型过程中销售出现了下滑;2018年度公司智能卡芯片产品销售回稳,销量回升至接近2016年度的水平,但由于公司非接触式智能卡芯片通常以晶圆裸片形式出货,较接触式智能卡芯片工序环节较少,产品单价较低,进而导致销量回升的同时收入并未回升至2016年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音圈马达驱动芯片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摄像头,用于控制音圈马达来实现自动对焦功能。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音圈马达驱动芯片产品销量分别为3,278.56万颗、5,348.03万颗及2,423.51万颗,收入分别为1,022.80万元、1,453.28万元及593.50万元。2018年度公司音圈马达驱动芯片产品销量及收入下降,主要系手机厂商将相关项目供应商的决策权从手机设计商处收回,公司产品起步较晚,未能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所致。
主要产品平均销售单价方面,随着行业技术的进步和产业链厂商对成本的控制加强,既有的集成电路芯片产品的销售单价在同系列新产品推出后将显现出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主要产品销售单价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
(1)由于市场竞争的因素导致公司产品定价下调;
(2)公司产品结构的升级调整,具体而言,EEPROM产品中,由于公司不同容量EEPROM产品销量占比的相对变动,部分减少了定价下调对公司EEPROM产品平均销售单价的影响;智能卡芯片产品中,由于单价较低的非接触式智能卡芯片产品占比相对增加,加大了公司智能卡芯片产品平均销售单价的降幅。
(2)主营业务收入的区域构成分析
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源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7.28%、46.99%及47.13%,公司中国大陆以外的销售客户主要位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韩国等国家/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收入占比保持相对稳定状态。
(3)主营业务收入的销售模式分析
公司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模式进行产品销售。经销模式下,公司向经销商进行买断式销售。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经销模式实现销售收入占比超过80%,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3、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具体如下:
发行人在与韩国的主要经销商的部分经销交易中,经销商的下游终端客户通过经销商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并要求发行人直接向该等终端客户进行发货,而经销商在其中提供对接发行人与终端客户双方的服务。
该等合作模式下,发行人向下达采购订单的经销商开具销售结算单,而销售款项则由收货的终端客户直接向发行人支付;发行人则综合考虑根据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经销商在交易中提供的服务等因素,向经销商支付部分佣金与服务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持续下降。为了规范第三方回款情形,发行人进一步强化了对客户第三方回款情况的管理,与存在上述第三方回款情况的主要终端客户及经销商共同签署了三方付款协议;在三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存在上述第三方付款情况的终端客户销售模式由经销调整为直销,并由发行人直接与该等终端客户进行销售结算,原经销商则继续在其中提供客户服务工作。
上述第三方回款交易中,实际付款方为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终端客户,并非发行人关联方,第三方回款的交易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上述第三方回款金额较小且在报告期内逐年下降,上述第三方回款情况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和收入真实性造成不利影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