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和信息安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
融合通信、舰船通信、信息安全
富媒体指挥调度系统 、 智能导控系统 、 敏捷网络控制系统 、 船舶通信控制系统 、 数据通信系统 、 多主机安全服务平台 、 移动安全终端平台 、 安全电话通信平台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及系统集成(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设备安装(不含限制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相关规定的须从其规定);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组装、生产光纤用户接入网、交换机、路由器、编解码设备、ATCA、MicroTCA、调度机、终端、网络控制器、综合接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计算机、通讯产品、指挥调度系统、会议及办公系统、多媒体视讯系统、显示控制系统、网络设备、嵌入式计算平台及板卡、信息安全产品、密码产品、安全技术防护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研发、组装生产光纤用户接入网、交换机、路由器、编解码设备、ATCA、MicroTCA、调度机、终端、网络控制器、综合接入设备。
营业收入 X
| 业务名称 | 营业收入(元) | 收入比例 | 营业成本(元) | 成本比例 | 利润比例 | 毛利率 | |
|---|---|---|---|---|---|---|---|
| 按产品 | 舰船通信 | 1.37亿 | 44.45% | 2531.81万 | 30.08% | 49.85% | 81.53% |
| 融合通信 | 1.31亿 | 42.43% | 4276.78万 | 50.81% | 39.28% | 67.30% | |
| 信息安全 | 3619.59万 | 11.74% | 1235.81万 | 14.68% | 10.64% | 65.86% | |
| 其他 | 306.90万 | 1.00% | 328.88万 | 3.91% | -0.10% | -7.16% | |
| 其他业务 | 118.33万 | 0.38% | 43.82万 | 0.52% | 0.33% | 62.97% | |
| 按地区 | 华北地区 | 1.60亿 | 52.04% | - | - | - | - |
| 华东地区 | 8366.42万 | 27.14% | - | - | - | - | |
| 华南地区 | 5551.12万 | 18.01% | - | - | - | - | |
| 华中地区 | 387.55万 | 1.26% | - | - | - | - | |
| 西南地区 | 359.45万 | 1.17% | - | - | - | - | |
| 其他业务 | 118.33万 | 0.38% | 43.82万 | 100.00% | 100.00% | 62.97% | |
| 东北地区 | 2.41万 | 0.0078% | - | - | - | - | |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总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7,010.54万元、27,857.76万元及30,830.3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6,941.71万元、27,734.85万元及30,712.0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9.75%、99.56%及99.62%,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主要从事信息通信以及信息安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致力于为各级各类指挥所、通信枢纽和通信节点提供信息通信系统级产品。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材料销售收入及房屋租赁收入等。 2、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板块构成分析 公司自成立起一直专注于信息通信领域。公司业务... 查看全部▼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总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7,010.54万元、27,857.76万元及30,830.3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6,941.71万元、27,734.85万元及30,712.0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9.75%、99.56%及99.62%,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主要从事信息通信以及信息安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致力于为各级各类指挥所、通信枢纽和通信节点提供信息通信系统级产品。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材料销售收入及房屋租赁收入等。
2、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板块构成分析
公司自成立起一直专注于信息通信领域。公司业务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从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起步,进而为军工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整机配套产品和分系统,迄今形成融合通信、舰船通信和信息安全三大业务板块。公司产品定位为提供以指挥人员为中心的通信产品,通过管理和控制各类通信资源、手段、系统、网络,实现资源融合、手段融合、系统融合、网络融合,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报文、图像和视频等业务服务。
融合通信和舰船通信业务主要提供信息传输通道和通信业务应用服务,信息安全业务则是对信息传输和业务应用的安全提供防护和保证,三大业务板块为通信系统的有机整体。融合通信与舰船通信业务的差异主要在于,舰船通信属于行业通信设备领域,它聚焦于船用通信网络产品的需求,在业务功能和产品环境适应性上有着自身细分应用领域的特殊性;融合通信则属于相对通用的通信设备领域,它广泛覆盖包括通信枢纽、通信节点、车船、携行、固定和移动等各类场景。而其他业务主要为公司利用富余产能对外提供的SMT贴片加工服务收入。
2020年、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2.94%、10.73%。公司业务聚焦型号产品,以型号产品研制任务和列装交付任务为中心开展业务。2017年以来,舰船通信业务新增型号装备2款,正在承担的型号研制项目5个;融合通信业务新增型号装备3款,正在承担的型号研制项目5个;信息安全业务新增型号装备7款,正在承担的型号研制项目13个。
(1)舰船通信收入分析
报告期各期,舰船通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4.35%、52.82%及44.62%,舰船通信收入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自2009年切入舰船通信领域,凭借技术创新及快速需求响应能力,陆续承担了军工单位多型船产品和分系统研制任务,并实现了从单一型号产品到承担分系统科研交付。公司深耕舰船通信业务领域多年,较完整地掌握舰船通信领域技术体制。截至目前,公司舰船通信业务已定型型号产品达14款,同时公司还承担着5款型号产品研制任务和多个分系统技术总体的角色,是舰船通信领域系统级产品提供者。舰船通信业务是公司三大板块中较早成型及稳定的板块,是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可靠保障。
报告期各期,舰船通信收入分别为17,337.38万元、14,648.87万元及13,704.87万元。公司舰船通信业务以舰船相关的型号产品销售为主,型号产品销售具有持续性、批量性的特点,但同时,各类舰船的建设计划、建造进度存在周期,导致公司舰船通信收入随之波动。2020年舰船通信收入较上年下降2,688.51万元,一方面是由于数据通信系统产品收入从2019年的5,907.96万元下降至269.88万元,数据通信系统产品装配的主要船型在2019年基本交付完毕,2020年相关收入大幅下降;另一方面,船舶通信控制系统产品收入较上年增加3,343.43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作为建设总体单位承建了某通信中心服务系统项目,该项目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系统集成了公司自研的船舶通信控制系统型号产品及其他配套单位型号产品,2020年该项目完成交付验收并实现收入2,351.91万元。2021年,公司舰船通信业务收入较上年变动较小。
(2)融合通信收入分析
以舰船通信这一细分市场为起点,公司业务延伸至应用场景更为广泛的融合通信领域。在当前国家力推一体化联合作战指挥的背景下,融合通信是军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历经十年时间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公司融合通信产品已被多个军工单位采纳,应用于多项型号研制任务和应用系统建设中。目前,公司提出的融合通信技术体系架构符合军工信息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承担了该领域多个系统总体任务,已定型型号产品多达13款,同时还承担了5项型号研制任务。融合通信业务是公司在紧贴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前瞻布局,是公司中长期较具潜力的业务板块。
报告期各期,融合通信收入分别为7,052.02万元、5,365.57万元及13,080.64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6.18%、19.35%及42.59%。2020年融合通信收入较上年下降23.91%至5,365.57万元,一方面是由
于2020年公司未交付融合通信相关集成项目,而融合通信板块2019年交付了某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并实现收入1,443.94万元,该类项目建设规模较大但建设周期较长且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的波动和时间间隔,2020年无此类项目的交付导致融合通信收入规模下降;另一方面,融合通信业务中的敏捷网络控制系统产品销售收入下降79.88%至99.57万元,原因系公司销售的该类产品主要是为某军开发的车载通信设备,前期主要站点已基本建设完毕,2020年仅是零星补点及维修设备的交付。2021年,得益于业务拓展及型号产品的持续销售,公司融合通信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业务拓展方面,公司在航空领域的持续投入取得了较大成果,本期向国家单位G4销售智能导控相关的媒体处理转换产品实现收入6,849.56万元。原型号产品方面,公司某融合通信服务平台型号产品、某卫星控制适配型号设备在2021年开始大批量销售,分别实现收入1,938.05万元、1,266.37万元。除上述业务外,公司协助某直接军方客户升级改造指挥调度系统,实现收入809.00万元。
(3)信息安全收入分析
舰船通信、融合通信业务主要提供信息传输通道和通信业务应用服务,信息安全业务则提供相应的防护和保证。公司以信息通信系统为契机,切入信息安全领域。报告期各期,信息安全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0%、26.39%及11.79%。公司较早进入军工信息安全领域,通过十多年的科研投入和技术积累,公司掌握了相关军工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体制。
报告期各期,信息安全收入分别为2,182.89万元、7,320.48万元及3,619.59万元。2019年,某驻外安全电话系统项目是公司信息安全收入的主要来源,实现收入875.04万元,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该项目未开展建设;在此基础上,2019年公司为某客户开发的应急保障项目完成交付,实现收入1,030.09万元,该项目标志着公司产品在军用信息安全领域的突破及成熟使用;2020年,信息安全业务4款移动安全终端平台类产品实现定型,新增收入6,487.61万元;2021年,上述移动安全终端平台类产品持续销售,为公司实现收入2,577.88万元。
报告期初至今,公司信息安全业务新增定型型号产品7款,同时还承担了13项型号研制任务,展示了较好的未来成长性,是公司的“增量”业务板块,是未来中短期的业务增长点。随着国防信息化的持续发展,安全性、可靠性、保密性愈显重要,由此而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对国防安全的影响日益增加,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公司基于军工通信的技术积累,开发信息安全系列产品,构建与智慧信息体系结构相协同的安全信息传输系统,确保信息安全防护和传输,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3、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销售形态分析
公司系统级产品的组成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网关、终端和编解码设备、交换设备等,上述设备通常无法单独使用,需要通过组网形成业务系统,系统内设备进行信息交互以共同实现一类或多类业务功能。系统设备配置种类、数量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功能要求、规模差异而有所不同。客户亦会根据需求从公司采购设备级产品,用于进一步整合、维修或独立使用。“其他”为板卡级产品销售收入及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收入。
2019年公司系统级产品收入较高,主要系舰船通信板块交付了若干舰套系统级通信设备所致;此外,公司当年建设的多个集成项目亦主要交付系统级产品。
2020年公司设备级产品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原因是:首先,舰船通信板块当期销售了多套价值较大、用于维修的核心设备;其次,信息安全板块4款设备级产品完成定型实现收入6,487.61万元,上述产品形态包括手持终端、上架式设备及终端设备,主要功能包括生成特定的随机数、实现各种信道的数据收发及安全传输;最后,数个大型融合通信集成项目(多为系统级产品)已在2019年陆续交付验收,导致2020年融合通信系统级产品的销售规模下降。
2021年,公司融合通信及信息安全产品业务占比较高,两板块产品形式以设备级为主,故相关收入占比较高。同时,舰船板块交付较多维修设备亦导致设备级产品收入增加。
“其他”产品收入方面,2020年主要为公司自主开发的融合通信服务器软件、ibang办公软件,融合通信服务软件系开发融合通信产品的软件基础平台,ibang办公软件为协同办公软件;2021年“其他”产品主要包括舰船通信设备维修器材以及公司研制的自主可控系列交换板卡及计算板。
4、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军工领域与非军工领域分类分析
军工领域收入即为军品收入,包括公司对直接军方客户的销售收入,以及向军工集团、军工科研院所、民营军工企业等非直接军方客户销售的、应用于军事目的产品收入。
报告期各期,公司军工领域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4.91%、96.44%及98.06%。公司是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的典型。公司立足于军网,自2009年取得行业准入资质以来,持续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军用通信系统的技术研发,同时,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持续了解市场及客户需求,公司产品日趋成熟并实现多款军品定型,较完整地掌握了行业技术体制。报告期内,公司非军工领域业务主要为信息安全业务的某驻外安全电话系统项目、利用富余产能对外提供SMT贴片加工服务以及板卡销售等业务。
报告期前期,受军队编制体制改革影响,部分军方采购计划推迟或停滞、定型产品列装进度未达预期。但受益于公司前期在产品型号、客户资源以及行业经验方面的积累,以及公司进行及时的聚焦型号产品的战略调整,公司军工业务实现了特殊时期的平稳过渡。
2019年非军工领域收入主要包括公司利用富余产能对外提供的SMT贴片加工服务收入以及信息安全板块某驻外安全电话系统项目收入。2020年及2021年由于疫情影响,某驻外安全电话系统项目未开展建设,导致公司非军工领域收入下降;另一方,公司向非军工企业客户增加销售了国产自主可控系列交换板卡及计算板。
5、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列装销售与非列装销售分类分析
报告期各期,列装销售收入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军品市场具有较高的壁垒,一方面与军品科研生产具有高度保密性以及准入资质相关,更重要的是源于军品采购的计划性,即军方按计划批量采购产品目录中的型号产品。上述特点决定了列装采购具有批量性、持续性,而拥有型号产品并实现列装销售则是军品供应商的核心竞争优势。型号产品技术规格高,产品研制、认证过程较长,承制单位的技术水平、行业经验、业务规模均是影响定型的重要因素。目前,公司已有36款产品在军队完成定型,其中包含已批量列装的型号产品27款和已定型但暂未列装的型号产品9款,而正在进行的型号研制项目达23个。同时,公司承担了预先研制项目7个。公司业务处于预研一代、型研一代、列装一代的可持续发展阶段。
2019年公司实现列装销售收入12,400.75万元,金额相对较小,主要原因系2019年持续交付且各年交付进度不一致所影响。此外,2019年某舰船通信新项目中,公司配合总体单位完成了产品定型并实现销售,收入金额为4,088.50万元。该项目中公司研制生产的产品虽未取得型号,但后续复造过程中,为满足项目的一致性及服务配套要求,公司将持续供应相关产品。
2020年公司列装销售收入较上年增加69.07%至20,966.19万元,主要系信息安全业务新增4款型号产品带来收入6,487.61万元,公司产品已在军用信息安全领域实现成熟运用,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此外,舰船通信业务中公司为某通信中心服务系统项目建设总体单位,该项目集成了公司自研的船舶通信控制系统型号产品及其他军工单位型号产品,2020年完成交付验收实现收入2,351.91万元。
2021年公司列装销售实现稳定收入相较上年无重大变化。军工领域非列装销售收入大幅增加,主要源自于公司融合通信业务在航空领域的突破。
6、主营业务收入按照非集成项目与集成项目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是否属于集成项目分类
公司产品总体可划分为集成项目和非集成项目两大类,非集成项目以销售自产设备为主;集成项目则外采设备较多,一般外采部分金额占比超过相关交付产品收入的20%。非集成项目与集成项目的分类标准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情况”之“(三)主要经营模式”之“1、盈利模式”。报告期各期,公司非集成项目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79.47%、87.06%及87.89%,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2019年,公司集成项目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融合通信业务以及信息安全业务。融合通信业务覆盖包括通信枢纽、通信节点、车船、携行、固定和移动等各类场景,整合了多种业务资源、通信手段、服务应用,在各通信系统接口未标准化的背景下,融合通信业务具有集成外购产品的需求。此外,随着公司在融合通信领域的积累,公司的核心设备研制及生产能力、系统设计能力、工程建设能力得到客户的逐步认可,公司先后被委以担任多个项目的建设、设计总体单位,主导系统方案设计、开展核心设备研制、协调配套单位供应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取得总体资格一方面是对公司系统交付能力的肯定;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履行总体职责,丰富了融合方案、提高了融合能力并提升了在客户群体中的影响力,为后续承接业务奠定了基础。信息安全业务相关的集成项目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某驻外安全电话系统项目,外购部分主要包括通话终端及机框,2019年该项目收入金额分别为875.04万元,2020年及2021年由于全球疫情影响,项目未开展建设。
2020年,舰船通信业务中公司首次作为大系统建设总体单位负责某通信中心服务系统项目的建设。该通信系统为重点项目,目前属于试点建设。该项目集成了公司自研的船舶通信控制系统型号产品及其他军工单位配套型号产品,2020年完成交付验收实现收入2,351.91万元,导致集成项目(含定型产品)收入较上年大幅增加152.86%。
2021年,非集成项目收入总体较去年小幅增长,其中非定型产品收入较去年增加,其主要来源于融合通信航空领域相关业务。
(2)非集成项目和集成项目与收入确认方式的对应关系
公司收入确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①签收确认:销售不需安装调试的产品,所销售的产品已与客户签订合同,产品已经发出,经客户签收并取得客户确认的送货签收单时,予以确认收入;②验收确认:销售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产品已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了购货方的验收评审文件时,予以确认收入;③对账开票确认:加工收入,在相关商品加工完毕并交付客户,满足合同约定收取加工费的条件或根据双方对账结果开具发票时确认加工费收入;④其他:零星收入,公司在产品已发出或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予以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非集成项目、集成项目与收入确认方式的对应关系及相关收入金额如下:
非集成项目、集成项目与收入确认方式并无一一对应关系。集成项目中,验收确认收入占比较高,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规模较大的集成项目通常系公司作为总体单位承担整体建设任务的项目,公司需负责包括整体方案设计、核心设备研制、配套设备采购及组网建设在内的工作,并向客户交付整体工程,客户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而非集成项目主要以签收确认收入,主要原因系该类项目中公司通常作为配套厂商为总体单位提供产品,整体项目由总体单位负责建设,公司不承担安装建设任务,仅需按客户需求完成产品交付。
(3)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相关的合同签署形式、收入确认依据、取得凭证和时点
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与合同签署形式无直接关系,而与具体合同项下对产品交付的约定有关。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方式以签收确认和验收确认两类为主,上述两类收入确认方式对应的合同签署形式、收入确认依据、取得凭证和时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4)主营业务收入按照是否属于集成项目分类的变动情况
①非集成项目按定型产品、非定型产品分类的变动分析
公司不同项目交付产品的形态和组成存在较大差异,具体组成设备、功能要求、价格、交付时间等均由具体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决定了该项目的收入和毛利率。为增强可比性以及便于对波动进行分析,下述以报告期产生收入的合同为单位进一步列示和比较定型产品和非定型产品的收入变化情况。
公司非集成项目收入中的定型产品和非定型产品收入对应的合同数量、合同平均收入情况如下:
(2)上表中数据只包括主营业务中的非集成项目收入,未包括集成项目以及其他收入。
A、定型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非集成项目中的定型产品(以下简称“非集成定型收入”或“非集成定型项目”)收入分别为11,470.62万元、18,614.28万元及17,514.22万元。
报告期各期,舰船通信非集成定型收入相关的合同数量分别为95份、94份及76份,合同平均收入分别为111.56万元/份、123.47万元/份及174.58万元/份。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船舶通信产品应用于中小型、大型、超大型等各类船舶,成套系统单价由百万元至千万元不等;同时,公司亦销售主要用于维修的单件设备,舰船通信产品具有每三年一次“小修”即更换部分设备,每七至八年一次“大修”即全面更新换代的市场需求,公司前期陆续配套交付的舰船通信系统产品在报告期持续产生维护修理、更换设备的需求。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舰船通信成套系统单位合同金额高但每期交付数量较少,而维修设备单位合同金额小但每期交付数量多,导致报告期各期合同数量较多、合同平均收入金额相对较小。
2019年融合通信非集成定型收入主要为三份富媒体指挥调度系统合同和两份敏捷网络控制系统合同,共872.53万元,占比7.61%;2020年融合通信非集成定型收入主要为两份富媒体指挥调度系统合同,共计520.42万元;2021年融合通信非集成定型收入金额为1,266.37万元,对应一份合同,合同平均收入为1,266.37万元/份。
2020年,信息安全业务的前期积累转化为实质性成果,当年新增4款移动安全终端平台相关定型产品并执行了七份合同,实现收入6,487.61万元,合同平均收入为926.80万元,金额较高;2021年,信息安全非集成定型收入仍主要来自于上述产品,但销售规模相对较小,八份合同共实现收入2,979.41万元,合同平均收入下降至372.43万元。
B、非定型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非集成项目中的非定型产品(以下简称“非集成非定型”或“非集成非定型”)收入分别为9,938.78万元、5,531.08万元及9,478.24万元。
报告期内,舰船通信非集成非定型收入相关合同数量相对较少,且合同平均收入波动较大。2019年收入金额及合同平均收入金额较大,主要由于2019年公司配合总体单位完成了某型数据通信系统产品定型并实现销售,签订三份合同,收入金额共为4,088.50万元,收入金额较大、合同平均收入较高;而2020年及2021年相关项目多为小额维修设备及器材销售,因此收入较小、合同平均收入金额较小。
2019年及2020年,公司融合通信非集成非定型收入主要与敏捷网络控制产品销售相关,且主要以单点补充和销售备品备件为主,收入规模有限,导致合同数量较多、合同平均收入金额较小;2021年,公司在航空领域取得较大成果,向国家单位G4销售智能导控相关的媒体处理转换产品,4份合同共实现收入6,849.56万元,合同平均收入金额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安全非集成非定型收入金额较小、占比较低,交付产品主要为板卡或单个设备,合同数量较多、平均收入金额较小。
②集成项目按合同金额分类的变动分析
报告各期,合同金额300万以上的项目占收入比例分别为76.12%、85.58%及90.96%。
2019年集成项目业务收入较大,主要包括2份金额区间在500-1000万间的合同以及1份金额区间在300-500万间的合同,合共实现收入1,574.80万元所致,同时小额合同减少,从而导致合同平均收入金额提高。2019年集成项目业务合同中合同金额区间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共2份,占比45.62%,实现收入2,355.44万元,其中一份为公司作为建设总体承建的某客户基地通信传输系统项目实现收入1,443.94万元,该项目集成了多个研究院所的配套产品;另外一份为某融合通信型号产品销售实现收入911.50万元,该项目集成了其他外购产品以形成完整交付方案。
2020年集成项目合同数量及业务收入减少,主要系融合通信业务中公司作为建设总体单位建设的大型集成项目在以前年度陆续交付完毕,当期融合通信销售收入均为自有产品;此外,信息安全业务中规模较大集成项目即某驻外安全电话系统项目由于疫情原因在2020年未开展建设,上述原因共同导致公司集成项目业务规模及合同数量大幅减少;另一方面,舰船通信业务新增一份1,000万元以上集成项目合同,公司为该项目建设总体单位,项目集成了公司自研的船舶通信控制系统型号产品及其他军工单位型号产品,实现收入2,351.91万元,导致合同平均收入大幅增加。
2021年集成项目合同数量较去年无显著变化,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笔合同与融合通信一款型号产品销售相关。
7、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区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华北地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6.53%、80.05%及52.24%,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区域。
8、收入季节波动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的季度分布情况
公司立足于军网,客户以军工集团、军工科研院所、军队为主,客户通常在上半年制定全年采购计划和指标,在下半年进行相关产品的技术交流、性能测试以及批量采购;另一方面,公司以交付单个项目的形式开展业务,各项目由于交付产品销售形态的差异(系统级产品、设备级产品等)、建设形式的区别(交付整体工程的集成项目、交付产品的集成项目、非集成项目等),其交付周期和进度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公司业务覆盖面较广包括舰船通信、融合通信及信息安全三大板块。公司舰船通信产品为舰船上电子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舰船的建设进度对交付时点影响较大;融合通信业务涉及客户范围较广、项目需求多样,部分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产品交付受具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影响较大;信息安全业务季节性较为明显,由于其产品交付过程较为简单,交付时点受客户采购管理的影响较大,下半年收入占比较高。受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不同年度、季度之间呈现较大波动。
2019年第四季度确认收入金额为17,576.57万元,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5.24%。以下客户收入占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的81.27%,具体为:
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收入大幅上升,与具体项目的交付进度相关:
①上述舰船通信业务收入合计9,359.30万元,收入与造船进度紧密相关
首先,公司在2019年四季度向国家单位A3交付了某船型若干套设备,合计实现收入4,088.50万元;其次,2019年四季度存在多个船厂并行建设某船型的情况,公司同时向国家单位A3、国家单位A4、国家单位C2交付了多套设备以满足造船需求。而上述型船中,公司同时承担了两个通信系统的研制工作,在一次性交付多条船的情况下,收入更加集中,该船型在2019年第四季共确认收入3,132.74万元。
除上述项目外,2019年第四季度公司按要求向某直接军方客户国家单位D交付了多套随遇接入系统实现收入1,699.12万元。
②上述融合通信收入合计3,895.09万元
公司为直接军方客户国家单位F建设的某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在2019年四季度完成验收,实现收入1,443.94万。公司为该项目建设总体,负责方案设计、设备提供及工程安装。
公司于2019年第四季度向直接军方客户国家单位L交付了三个项目设备,共实现收入1,367.26万元。上述三个项目均为同一款产品的交付,用于某指挥所建设。按照建设计划及约定交付时间,公司产品已在2019年9月已完成军检,在2019年10月至11月陆续完成交付。
2019年第四季度公司向国家单位B5销售视音频综合处理设备产生收入为1,013.81万元。公司于2019年9月取得该客户备产函,要求11月底前完成交付,由于第四季度交付任务重,经公司合理排期,该项目于12月完成军检并交付客户。
③上述信息安全收入合计1,030.09万元
2019年第四季度,公司按要求先后两批向直接军方客户国家单位M交付了某款应急保障设备,实现收入1,030.09万元。
(2)2019至2021年四季度实现收入对应合同的签收/验收时长
①剔除极值后的发货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统计
公司部分项目从发货至签收/验收时间长达一年以上,主要原因系少部分项目由于项目进展安排或客户内部流程原因,导致其出具签收/验收文件的时间较长。
剔除发货至签收/验收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后,公司2018-2021年各年确认收入的发货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如下:
剔除发货至签收/验收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后,公司2018-2021年各年第四季度确认收入的发货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如下:
②收到备产通知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统计
公司2018-2021年各年确认收入的收到备产通知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如下:
公司2018-2021年各年第四季度确认收入的收到备产通知至签收/验收的平均时长如下:
③平均交付时长分析
A、第四季度平均交付时间通常短于全年平均时间
根据上述剔除极值后的发货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统计,2018年至2020年各年的四季度平均交付时间短于全年平均时间,主要原因为:
a、受军工行业季节性的影响,四季度交付任务集中,一方面公司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以避免违约;另一方面,客户受其外部节点的制约、存在完成年度预定任务的需求,亦会在年底前抓紧建设并要求公司配合尽快交付。为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合同各方均积极配合高效推进项目,导致四季度平均交付时间较短。2020年第四季度国家单位D采购移动安全终端平台、国家单位C3采购资源分发设备、国家单位ZY采购交换设备,2019年第四季度国家单位A4采购XX6综合控制宽带传输系统采、国家单位B5采购机动音视频指挥系统、国家单位M采购应急保障产品均属于上述情况。
b、根据上述收到备产通知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统计,对于存在备产通知的项目,其从收到备产通知至签收/验收经历了较长的时间。2018年及2021年四季度确认的收入从收到备产通知至签收/验收的平均时长分别为310.75天、209.33天、301.90天及218.42天,2018年全年及2021年全年平均时长分别为310.75天、264.83天、229.04天及211.44天。
B、2019年、2020年剔除极值后的平均交付时间较2018年缩短,2021年则同比增加
2019年、2020年剔除极值后的平均交付时间较2018年缩短,2021年则同比增加,主要原因为:
a、前期受军改影响公司部分项目暂缓或停滞,而随着军改的逐渐落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推进并接近尾声,项目需求逐步恢复,为了按照规划如期完成任务,2019年至2020年公司项目推进速度较前期加快。2020年第四季度国家单位C3采购资源分发设备、国家单位YA采购融合通信服务器软件、办公软件、国家单位B7采购综合视音频处理设备、国家单位D采购移动安全终端平台等客户均要求于2020年末前完成交付。
b、公司型号产品的列装销售增加亦导致交付时间缩短。列装销售即军方根据编配计划,按计划采购型号产品并实际分配到部队使用。型号产品经过前期定型流程的各项考核,其产品规格、技术指标及应用环境等已得以验证并固化,故作为标准化产品,其后续交付过程较非型号产品更为简单、平均交付时间更短。2018年至2021年,公司列装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6.93%、46.03%、75.60%及63.34%,其中2019年某收入金额为4,088.50万元的非列装销售项目中,公司配合总体单位完成了某款产品定型,但产品型号仅授予了总体单位而未授予公司,若将此项目视为公司型号产品列装销售,则2019年公司列装销售占比为61.20%。2019至2021年列装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导致了交付时间缩短。
c、公司项目管理能力及效率的提升亦导致项目交付时间缩短。
d、2019-2021年各年第四季度收入占2019-2021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24%、66.67%及59.77%,较2018年上升较多。而随着步入年底、交期临近,同时由于军工行业特点,客户受其外部节点的制约、存在完成年度预定任务的需求,在四季度客户会要求公司加快项目推进,导致四季度项目交付周期较短。进而使得2019-2021年交付时间较2018年缩短。
e、2020年第四季度与2020年全年的平均交付时间相似、时长均较短,为受上述原因的综合影响。2019-2021年各年第四季度收入占2019-2021年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24%、66.67%及59.77%。2019年剔除极值后的第四季度平均交付时间为31.94天,2019年全年则为41.78天;2020年剔除极值后的第四季度平均交付时间为15.81天,2020年全年则为15.85天;2021年剔除极值后的第四季度平均交付时间为25.65天,2021年全年则为27.01天。在2020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未显著高于其他年度的情况下,2020年第四季度、2020年全年平均交付时间相对较短,但2020年第四季度与2020年全年的平均交付时间相似,四季度未显著缩短,主要是受上述原因的综合影响,2020年公司的整体交付效率得以提升。
(3)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第四季度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关于公司四季度收入占比情况。2019-2021年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65.24%、66.77%及59.77%,高于2017年、2018年的26.15%和29.87%;2019年12月、2020年12月及2021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3,753.91万元、16,698.25万元及15,229.51万元,占比分别为51.05%、60.21%及49.59%。公司2019-2021年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符合军工行业收入季节性的特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一致。而公司2017年、2018年收入无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主要受军改影响导致前期合同/需求延期、某舰船通信长周期项目跨年交付等特定因素的影响,属于特定时期情形。剔除前期合同、某舰船通信长周期交付项目后,2018年至2021年公司收入呈现四季度集中的特征,符合军工行业特点。
关于发货至签收时长情况。公司2017-2021年发货至签收/验收平均时长分别为53.05天、49.73天、41.78天、15.85天及27.01天,第四季度平均时长分别为59.60天、38.06天、31.94天、15.81天及25.65天,2019-2021年平均时长低于2017年及2018年;2017-2021年各年末10天内确认的收入中,发货至签收/验收在3天以内的占比分别为34.02%、5.64%、26.83%、86.26%及40.56%。但军品采购计划性较强,公司按计划交付产品,不能擅自改变交付计划,且军品投入产出周期长,公司主要销售定制化军用通信设备并且以交付单个项目的形式开展业务,项目周期较长,难以在短时间内突击销售。受军改及“十三五”规划的推进并接近尾声、军工行业整体效率提升、以单机设备为主的信息安全产品占比上升的影响,2020年公司发货至交付/验收平均时间减少,具有合理背景。
关于发货依据及留痕情况。公司部分发货依据为客户电话通知,无纸质或电子留痕文件,2017-2021各年末前10天内确认的收入中,无留痕的比例分别为90.67%、100.00%、81.09%、30.08%以及11.51%,但发货通知仅为交付流程中的一环节,交付流程单据还涉及技术规格书、备产函、销售合同、厂检报告、军检报告、军检合格证、物流单据、客户签章的签收单/验收报告等。此外,基于军品的保密性及计划性,擅自发货属于军品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公司需根据合同等计划文件约定的交期或客户通知发货的具体时间交付产品。临近发货前,为明确具体发货信息,客户会通知公司发货,通知的形式取决于客户自身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公司为被动接收方,公司的交付流程符合军工行业惯例。
关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2017年至2020年各年末应收账款期后一年的回款比例分别为69.96%、58.67%、28.50%及62.32%,2019年回款比例低于2017年、2018年及2020年。2017-2021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重大差异,2019年回款比例较低主要受个别项目下游用户未回款导致公司直接客户未向公司付款影响,符合行业特点;截至2022年4月30日回款比例已达70.20%。
关于应收账款函证差异情况。2019年末应收账款回函差异金额占总发函金额的比例为42.98%,高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及2021年的15.91%、13.86%、10.40%及12.74%。公司应收账款函证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开具发票与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符合行业惯例。截至目前,大部分2019年末回函差异项目已开票。
关于收入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及相关验收交付条件,公司主要以签收单据或验收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
综上,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四季度不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4)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季节性分布比较分析
(2)公司营业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季节性分部特征相似。
(3)
如上表所述,下半年集中确认收入的状况普遍存在于军工行业中,军方客户采购规律的季节性对军工行业公司产生了较为普遍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受军工行业采购规律的影响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通常下半年收入占比较大;但另一方面,公司以交付单个项目的形式开展业务,各项目由于交付产品销售形态的差异(系统级产品、设备级产品等)、建设形式的区别(交付整体工程的集成项目、交付产品的集成项目、非集成项目等),其交付周期和进度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公司业务覆盖面较广包括舰船通信、融合通信及信息安全三大板块。公司舰船通信产品为舰船上电子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舰船的建设进度对交付时点影响较大;融合通信业务涉及客户范围较广、项目需求多样,部分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产品交付受具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影响较大;信息安全业务季节性较为明显,由于其产品交付过程较为简单,交付时点受客户采购管理的影响较大,下半年收入占比较高。受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在不同年度、季度之间呈现较大波动,2019年至2021年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为集中。
上海瀚讯主要产品为军用宽带移动通信系统及军用战术通信设备,兴图新科主要产品为军队专用视频指挥控制系统,左江科技主要产品为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应用相关的软硬件平台、板卡和芯片,上述可比公司产品均相对独立,交付过程相对简单、时间较短,交付时点主要受军方采购规律的影响较大,由于军方通常下半年陆续进行采购和实施,因此,2019年至2020年三家可比公司季节性较为明显,下半年收入占比较高。2021年,左江科技受其客户采购计划及行业建设规划阶段性调整的影响,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全年收入无明显季节性特征。
东土科技及广哈通信除军品业务外还经营民品业务。东土科技除2020年外,下半年收入占比较高;广哈通信2019-2021年各年的下半年收入占比均较高。
(5)公司发货及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客户通知公司具体的发货安排时,存在部分项目口头告知公司的情况。但公司收到客户通知的具体发货需求后,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发货审批流程。
首先,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客户下发的备产文件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公司据此安排生产以便在合同约定的交期内完成交付。正式发货前,客户一般会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多种方式通知公司具体的发货安排,包括送达时间、收货地址、对接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此发货通知只是发货流程中的沟通确认环节,客户通知具体发货安排的形式取决于其自身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公司为被动接收方。
其次,项目经理按公司的内控制度在系统中提起发货审批流程,并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按内控流程的指引安排发货并保留相应的签批单据。
再次,财务部门主要是根据客户签字盖章的签收单或验收证明文件确认收入。客户合同、公司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中均未要求取得客户书面的发货通知,且主要客户及主管军事代表室亦书面确认了2019年-2021年四季度发货通知统计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故报告期部分发货通知无纸质或电子留痕文件并不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以及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综上,公司报告期存在部分发货依据为客户电话通知、无纸质或电子留痕文件的情形,但公司按制度经逐级审批后发货,且公司针对发货通知的内控流程采取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主要客户及主管军事代表室亦书面确认发货通知统计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公司与发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结果未出现偏差,报告期部分发货通知无纸质或电子留痕文件并不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除上述发货通知事项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9、军品审价情况
(1)暂定价格的确认依据
对于尚未完成军审定价的产品,公司根据暂定价格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确认收入,暂定价格依据如下标准确定:
在产品签订首次合同前由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报价,报价系结合产品研制成本、可比产品的审定价格、考虑技术变更及订货批量等因素,根据审定价格构成标准进行模拟测算得出。客户审核报价时,主要参考性能可比产品的审定价格或历史成交价格,同时结合军方预算或目标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双方最终以协商确定的价格作为暂定价格并签订暂定价合同。
(2)暂定价和非暂定价确认收入的金额及占比
暂定价收入为签署了暂定价格合同相关的收入。
2019年至2021年,公司暂定价收入占比较高,主要系受军队编制体质改革影响,军品审价速度有所放缓,为保障项目执行,在产品完成军审定价前,由供需双方根据协商确定暂定价格并签订暂定价合同。
(3)审价调整情况
军品价格批复周期较长,在审价批复下发之前,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暂定价格并签署暂定价合同,产品价格按照暂定价格执行。待军方完成审价后,若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存在差异,公司在收到审价批复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当期对收入进行调整。
公司2017年至2021年按照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合同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仅于2020年5月发生一笔审价调整。公司于2017年向国家单位A1销售了某款船舶通信控制系统产品,以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978.00万元作为暂定价格并签署了暂定价合同,确认收入金额为865.49万元。该笔交易于2020年完成军方审价,审定价格为856.68万元,按审定价应确认收入金额为758.12万元。公司于2020年5月与国家单位A1重新签订了审定价格合同,并根据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之间的差异在当期调减了营业收入107.37万元。2017年暂定价收入中已完成审价的比例为13.86%,2017年至2021年累计暂定价收入中已完成审价的比例为1.06%。而公司共累计暂定价收入为8.50亿元,已完成审价的比例为1.02%。
军审定价程序由军方、行业主管部门等主导,公司根据当时能够掌握的定价依据资料(成本费用数据、类似产品历史售价)经与客户协商确定暂定价格,造成暂定价格与最终军方审定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10、销售合同签署形式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合同的具体形式包括“两厂四方合同”、“两厂三方合同”、“两方合同+监管协议”及“两方合同”,前述四种签署形式的合同按性质可划分为军代表监管合同和非军代表监管合同二大类。
(1)军代表监管合同
该类合同由供需双方签章后生效,军事代表室附加签章或另行签署“监管协议”以履行业务监督职责,包括监督合同履约过程及产品验收等。根据军品具体装备的重要性程度不同及合同监管体系的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军代表监管合同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两厂四方合同”、“两厂三方合同”及“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此前,军代表监管合同的签署形式主要为“两厂四方合同”(由供需双方及供需双方主管军事代表室共同签章)、“两厂三方合同”(由供需双方及一方军事代表室共同签章)。合同明确规定由供方主管军事代表室对公司产品进行军检,并出具军检合格证或军检质量证明。产品检验合格后公司向客户发货,到货并经客户签收或安装调试完毕后向公司出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公司于取得产品军检合格证或军检质量证明、客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后确认收入。
2019年逐步实行协议监管制度后,合同签署形式变更为“两方合同+监管协议”,该形式的合同由供需双方签订“两方合同”,供需双方军事代表室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军事代表室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监管、对产品进行军检验收,并出具军检合格证或军检质量证明。产品检验合格后公司向客户发货,到货并经客户签收或安装调试完毕后向公司出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公司于取得产品军检合格证或军检质量证明、客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后确认收入。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与“两厂四方合同”、“两厂三方合同”实际为同一性质的合同,变化前后主要合同约定无差异,不会对收入确认产生影响。
(2)非军代表监管合同
非军代表监管合同即“两方合同”,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该类合同一般分三种情形:
第一,公司与直接军方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公司与直接军方客户作为供需双方签订“两方合同”。该类合同主要由军方客户直接对公司产品进行出厂前检验,部分情况下军方客户会委托供方主管军事代表室检验并出具军检合格证或军检质量证明,检验合格后公司按照军方的调拨要求发货,经客户签收或安装调试完毕后向公司出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公司于取得产品军检合格证或军检质量证明(若有)、客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后确认收入。
第二,公司向军工单位销售无需军事代表室监管的配套产品,公司与军工单位双方签订“两方合同”。该类合同一般由公司内部检验合格后向客户发货,到货经客户签收后或安装调试完毕向公司出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公司于取得客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后确认收入。
第三,民用产品销售合同,公司与客户签订“两方合同”。该类合同一般由公司内部检验合格后向客户发货,到货经客户签收后或安装调试完毕向公司出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公司于取得客户签收单或验收评审文件后确认收入。
11、对于确定收入确认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对于确定收入确认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包括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假设等。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
(1)公司以暂定价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的判断依据
公司根据已签订合同金额确定交易价格,部分军品销售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对价是暂定价格的,需要军方最终批复确定价格,即军审价。暂定价格是由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报价、经客户审核、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协议价格。军审定价批复前,暂定价格即为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后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军审定价批复后,公司按暂定价累计已确认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情况。
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需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部分合同以暂定价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主要由于军审价批复前,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暂定价格为具体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签署的销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满足产品交付签收/验收等合同约定条款后,相关的经济利益便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将取得产品签收/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待军方审价完成后,供销双方根据已销售产品数量、暂定价与审定价差异情况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公司将调整金额在调价当期予以确认。以暂定价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公司针对军方尚未批价的产品,在符合新准则收入确认条件时,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有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即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确认收入。
(2)公司以暂定价确认的销售收入不存在未来发生重大转回的判断依据
公司向客户提供报价时,主要结合研制成本、可比产品的历史审定价格,并考虑产品技术更改和订货批量等相关因素,根据审定价格构成标准来模拟测算出报价金额。客户审核报价时,主要参考性能可比产品的审定价格或历史成交价格,并结合军方预算或目标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暂定价是由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报价、经客户审核后确定的暂定协议价格。根据历史交易结果,公司已确认收入的合同发生转回的数量很少且金额很小,发生转回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公司参考历史信息及其他军工上市公司审价调整情况综合判断,在军审价批复后,公司按暂定价累计已确认收入将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情况,暂定价能够代表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3)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依据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及相关验收交付条件,对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签收单后,无须进一步履行交接、检验或验收程序的,公司于取得客户签收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其他情况,如须进一步履行验收程序的,公司于取得验收评审文件时确认收入。
产品出厂前,公司质检部门首先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厂检);厂检完成后,如需军检验收,则由供方主管军事代表室或甲方主管军事代表室根据技术规格书对各批次产品的功能、性能进行军检验收。客户收到货物后,主要是针对产品的规格尺寸数量进行清单式验收,并出具签收单;如无需军检验收,客户收到货物并现场对产品的规格尺寸数量进行清单式验收并确认无误后,再对产品进行现场测试,测试合格后出具签收单;如需安装调试,则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出具验收评审文件。客户签收或验收后,即表明产品已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后续客户及其军代室无须履行其他质量验收程序,最终客户也不会单独对公司产品进行再次检验或验收。
部分合同约定,发行人作为配套厂商向总体单位交付通信系统并签收或验收后,总体单位要求发行人协助其完成最终客户整体验收,鉴于发行人交付时已完成实质性检验工作,后续协助总体单位的工作更偏向售后性质,对产品交付无实质性影响:
①公司产品交付客户并经客户签收或验收确认后,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履约义务。最终的项目整体验收是总体单位(甲方)的责任和义务,非公司的主要履约义务。公司产品的功能测试在产品发出前已完成,大部分项目的安装工作亦由客户或指定方负责(需要公司负责安装的则在安装完成后完成交付),公司产品交付客户并经客户签收或验收确认后,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履约义务。在最终客户整体验收期间,公司主要配合甲方完成公司产品初始化运行(系统启动、调参数等)、不同设备间的连接测试等运行调试工作等,相当于一项对客户的保证责任,实质上属于售后服务性质,非公司的主要履约义务,不涉及尚待履行的重大实质性履约义务。
②公司产品交货并完成签收或验收确认后,产品已交由客户或指定方管理及控制,已完成产品的控制权转移,产品已完成功能检验、后续测试无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最终交付,公司相关主要风险报酬已转移。公司设立至今,不存在“虽已经客户验收通过,但后续联调联试存在重大整改或不通过”的情况。
12、退换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退货冲销收入的情况。
13、集成项目产品提供形式以及收入确定方法
(1)集成类产品的提供形式
公司产品总体可划分为集成项目和非集成项目两大类,集成项目指外采设备较多,一般外采部分金额占比超过相关交付产品收入的20%。
集成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种产品提供形式:
①交付整体工程:该类集成项目通常系公司作为总体单位承担整体工程集成建设任务的项目,一般项目规模较大,且需要一定建设周期,公司需负责包括整体方案设计、核心设备研制、配套设备采购及组网建设在内的工作,并向客户交付整体工程,客户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
②交付产品:该类集成项目通常系公司作为配套厂家直接交付系统级或设备级产品,公司不承担项目整体建设工作。该类项目中,一般由公司提供自产的非定型产品或定型产品作为核心设备,并根据项目要求的技术指标集成部分外购设备后向客户交付。产品交付时,若客户仅针对产品的规格尺寸数量进行清单式验收,则公司在取得客户签字确认的签收单后确认收入;如设备仍需安装调试,则公司在完成安装调试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评审文件后确认收入。
(2)集成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集成项目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集成项目产品交付完成时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及相关验收交付条件,对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签收单后,无须进一步履行交接、检验或验收程序的,公司于取得客户签收单时确认收入;对产品须进一步履行安装调试及验收程序的,公司于取得验收评审文件时确认收入。
2020年1月1日前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
①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本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集成项目产品执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对不需安装调试的集成项目产品,于所销售的产品已与客户签订合同,产品已经发出,经客户签收并取得客户确认的送货签收单时,予以确认收入;对须进一步履行安装调试及验收程序的集成项目产品,在产品已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了购货方的验收评审文件时,予以确认收入。
(3)集成项目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不需安装调试的集成项目产品,在产品交付时点,与收入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产品控制权也发生转移。因此,以产品经客户签收确认作为收入确认时点。须进一步履行安装调试及验收程序的集成项目产品,在产品已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了购货方的验收评审文件时,予以确认收入,该验收时点是与收入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产品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时点,即收入确认时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根据集成项目对应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的对比情况,公司集成项目并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个条件之一,因此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因此,公司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0年1月1日前,集成项目产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对不需安装调试的集成项目产品,于所销售的产品已与客户签订合同,产品已经发出,经客户签收并取得客户确认的送货签收单时,予以确认收入;对须进一步履行安装调试及验收程序的集成项目产品,在产品已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了购货方的验收评审文件时,予以确认收入。
第一、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集成项目产品,具有定制化、个性化等特点。在整体工程交付验收前,产品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产品交付签收/验收前,客户尚未取得产品。因此,对客户而言,无论是整体工程项目,还是交付产品,都是在完成交付或验收后,才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并为其创造价值,整体工程项目也相当于一个整体交付的产品,故集成项目产品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
第二、集成项目产品在完成交付或验收时点确认收入,完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集成项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对比如下:
综上,集成项目产品在完成交付或验收时点确认收入,完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4、开具发票与确认收入时点
(1)公司开具发票与确认收入时点不完全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上海瀚讯、广哈通信、东土科技、左江科技、天箭科技、兴图新科、航天宏图等,均以直接客户出具的签收(无需安装时)/验收(需要安装时)单据作为确认依据,公司以取得客户的签收单据或验收单据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惯例。
此外,在兴图新科二轮反馈回复披露的“……结合控制指挥系统在相关项目中的具体作用、最终客户的验收进度及要求、开票要求及付款审批程序、项目预算和‘背靠背’付款约定等情况”相关章节中,还披露了最终用户的开票要求。
由上述上市公司披露过的开票时点可见,开具发票时点多为客户付款前后时点,开具发票与确认收入时点不完全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开具发票与确认收入时点不完全一致也导致了函证中收入金额差异较小、应收账款差异较大的结果。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中,对于签收/验收、付款、开票条款约定的表述一般为:合同签订生效后若干日内按合同金额支付一定比例款项、检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后按合同金额支付一定比例款项、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各节点款在乙方开具等额发票后支付。公司主要以签收/验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客户对于签收/验收时点的确认依据签收/验收单据或报告上的日期,与公司理解无差异,因此函证中收入金额差异较小。公司与客户双方应收账款入账节点不同,产生时间性差异,导致了函证中应收账款差异较大:公司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相应确认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而存在回函差异的客户均是按照实际收到发票的时间和发票金额确认对公司的应付账款。开具发票时点多为客户付款前后时点,开具发票与确认收入时点不完全一致,主要由于客户申请付款程序的要求、合同的约定、公司收款以及缴纳增值税款的时间衔接等因素考虑。
(2)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公司收款权利及交易双方对收款金额的判断
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一般为:合同签订生效后若干日内按合同金额支付一定比例款项、检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后按合同金额支付一定比例款项、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各节点款在乙方开具等额发票后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为卖方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开具发票以及交付相关资料属于卖方的从给付义务。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各节点款项在开具等额发票后付款,在公司销售的货物完成交付后,公司已完成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且公司完全掌握向客户开具发票的主动权。公司的收款权利取决于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检验、交付、验收、质保等的履约义务,收款金额取决于合同金额及合同各节点付款比例。虽然公司提供发票为向客户收款的前提条件,但合同各付款节点的条件达成后,根据客户付款安排,公司可及时主动地向客户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因此,公司在完成签收或验收时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公司收款权利及交易双方对收款金额的判断。
(3)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公司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实务中,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及相关验收交付条件后,还需根据客户的资金情况、付款计划等各项因素,与客户沟通后,才向客户开票催款。因此开票时点一般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中的一般约定,检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后按合同金额支付一定比例款项,各节点款在乙方开具等额发票后支付,可见开具发票时点多为客户付款前后时点,除合同预付款或提前开票的情况外,开具发票时点一般晚于项目签收/验收时点,即晚于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产品交货并完成签收或验收确认后,产品已由客户或指定方管理及控制,已完成产品的控制权转移,公司相关主要风险报酬已转移,且根据上点分析,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公司收款权利及交易双方对收款金额的判断。公司以取得客户的签收单据或验收单据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行业惯例,具有准确性。
公司销售商品以取得客户的签收单据或验收单据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自2020年1月1日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公司业务属于在“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020年1月1日前,销售商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原则:
综上,公司销售商品在完成交付或验收时点确认收入,完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且公司作为销售商品的卖方可及时主动地向客户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公司收款权利及交易双方对收款金额的判断。因此,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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