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之业务为投资控股及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给其附属公司。
报告期业绩:
本期间,集团录得总收益约为870万港元,较二零二四年同期的1,140万港元减少23.7%。本期间,集团毛利为17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毛损40万港元)。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亏损为79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2,280万港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于本期间,集团持续经营业务的收益约为870万港元,较二零二四年的950万港元减少8.4%。本期间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毛利为240万港元,较二零二四年的180万港元增加33.3%。本期间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为66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1,470万港元)。
华威酒店方面,本期间集团录得总收益约70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820万港元)及净亏损4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20万港元)。本期间客房部收益为55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550万港元)。餐饮部于本期间的收益为150万港元,较二零二四年的270万港元减少44.4%。餐饮收入的下降主要归因于宴会活动减少以及当地酒店业竞争加剧。为应对该等市场挑战,集团已缩短营业时间,并启动了一项策略性重新定位,将餐厅的产品从传统中式形式转变为更轻松的咖啡馆式概念。该转型旨在更好地配合不断变化的客户偏好并提高营运效率。
就位于中国香港的投资物业而言,收益保持稳定,约5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50万港元)。该分部于本期间录得净亏损68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1,500万港元),主要由于(i)投资物业公平值减少54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1,270万港元);及(ii)有关九华径项目的法律及专业费用17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230万港元)。
就位于斐济的投资物业而言,集团录得总收益约12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80万港元)及纯利10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60万港元)。
证券投资及买卖方面,集团于本期间录得纯利约49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470万港元),包括按公平值列入损益账之金融资产的公平值增加46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430万港元)及按公平值列入损益账之金融资产股息收入3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40万港元)。
已终止经营业务于二零二五年初,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营运之服务式物业出租业务已终止经营。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中之比较数字已重列以反映此业务为已终止经营业务。集团于本期间未录得任何收益,相较于二零二四年同期为190万港元。集团录得净亏损13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860万港元)。净亏损主要归因于(i)租赁到期导致收入终止;及(ii)与北京服务式物业的法律纠纷相关的法律及专业费用6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19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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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服务式物业的法律纠纷集团涉及北京海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之附属公司)(‘北京海联’)作为承租人与业主(‘业主’)就租赁位于中国的服务式物业(‘相关物业’)的法律纠纷。相关物业包括两座楼宇,由北京海联分租予独立第三方分租户。北京海联与业主签订的相关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30年,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届满,且北京海联有权根据相同条款将租约再续签20年。该纠纷的起因为对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建议增加租金金额存在意见分歧。业主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判令业主自二零二二年八月起终止租约,且北京海联应腾空相关物业并支付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一日起至相关物业实际腾空之日止期间增加的租金。业主索赔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被法院驳回,而业主提出的上诉亦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尽管业主采取的法律行动出现上述结果,但业主其后仍向北京海联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北京海联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将相关物业的占有权交付予业主。鉴于与业主的纠纷,北京海联并未续签其中一份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届满的分租及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已就因提前终止另一份原本将于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的分租(‘另一份分租’)而很可能应付予该分租户的赔偿计提拨备约220万港元等值。公司已向其外部法律顾问取得法律意见及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向法院申请针对业主的判令,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因业主未能续租而导致北京海联蒙受的损失、北京海联先前为重建、扩建及翻新相关物业而产生的成本及开支作出赔偿。业主与北京海联订立一份协议,内容关于北京海联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将相关物业退还予业主,此举不影响北京海联向业主提出的上述赔偿要求。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述法律纠纷仍在进行中。
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集团对分租户采取法律行动,要求支付未偿还的租金及损害赔偿。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集团从法院取得法院裁决,要求分租户支付未偿还的租金,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取该笔款项。
于本期间,业主向北京海联提出索赔,要求支付由二零二四年七月起直至另一份分租终止日期的租赁款项。法院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裁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九日维持原判,裁定北京海联支付租赁款项约200万港元等值(包括多付款项约50万港元等值)。公司已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中作出约110万港元等值的拨备,并于期内确认额外拨备约40万港元等值。集团已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结清该款项。此和解对集团于报告日期的财务状况并无重大影响。
九华径项目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荔园游乐花园有限公司(‘荔园游乐花园’)及CornhillEnterprisesLimited(由邱达伟先生及其家族控制之关联公司,其以信托方式代荔园游乐花园持有若干部分申请地盘)(作为申请人)(统称为‘申请人’),根据中国香港法例第131章《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一份申请(‘申请’),就位于新界葵涌九华径测量约份第四约及毗邻政府土地之各地段(‘申请地盘’)建议综合发展寻求批准,该地盘被指定为葵涌分区计划大纲草图项下之综合发展区地带。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城规会已批准申请,惟须达成若干条件。获批的申请及总纲发展蓝图指明申请地盘的最大总建筑面积为约241,522平方米,规划发展包括14座住宅大楼,总地积比率为不多于5,最高建筑物高度为主水平基准上120米,可提供合共5,973个住宅单位(‘获批方案’)。
申请地盘之地盘面积约为48,313.167平方米,包括约54%之私人地段及约46%之政府土地。申请地盘中之大部分私人地段(以私人地段土地面积计约69.34%)由荔园游乐花园全部或部分拥有。
在城规会辖下的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委员会’)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举行的审批申请会议上,若干委员会成员提出应增加零售及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议。考虑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并回应社区需求,荔园游乐花园已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交申请(‘二零二五年申请’),就申请地盘的修订综合发展寻求批准,提议将最大总建筑面积修订为约313,979平方米,并略为放宽若干发展限制。二零二五年申请旨在对申请项下已获批的综合发展进一步于规划及设计上进行优化,同时保留获批方案的所有规划优势。
根据二零二五年申请提交的总纲发展蓝图,申请地盘拟建15座建筑物,住宅部分的最高地积比率为6,非住宅部分的最高地积比率为0.5,最高建筑高度为主水平基准上147.55米,合共可提供约7,052个住宅单位。其中,非住宅部分的地积比率不超过0.5,主要拟提供零售商店、历史建筑的活化改造及社会福利设施。在15座建筑物中,14座为37至40层高,规划为住宅用途并配备零售及社会福利设施;其余1座则为2层高,规划为零售设施。
业务展望:
集团预期地缘政治发展、不断变化的消费趋势及全球经济状况可能于来年继续影响营商环境。尽管情况仍然瞬息万变,集团依然专注于保持适应力及灵活性,并将继续审慎、准备就绪及以长远眼光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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