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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于本期间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制造及销售聚苯硫醚(「PPS」)产品(包括PPS树脂、PPS纤维及PPS化合物);及普通芒硝、特种芒硝及药用芒硝的加工及销售。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产生收入及毛利(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无)。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除税前亏损约为人民币91,900,000元(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人民币98,600,000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中国旭光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公司」)谨此公布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报告期间」)之报告连同未经审核财务报表。
  委任临时清盘人及清盘聆讯:
  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提呈清盘呈请将公司清盘。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寻求委任公司清盘人之传票已向大法院存档。
  于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聆讯上,大法院颁布法院命令委任苏文俊先生、庄日杰先生及David Walker先生为公司共同临时清盘人,以及颁布另一命令将清盘呈请之聆讯押后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押后聆讯上,清盘呈请获进一步押后至待定日期。
  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大法院作出另外命令,以解除David Walker先生以共同临时清盘人身份履行任何进一步职责的责任,并由Simon Conway先生接替。
  于委任公司共同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后及根据于命令中赋予临时清盘人之权力,临时清盘人已向相关方(包括公司董事及主要雇员、银行及核数师)以及于中国香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之办公室及业务之实地考察取得公司之数据、账册及记录。
  临时清盘人已寻求识别及保障公司任何资产(包括中国香港办公场所)、拥有中国香港有限之账册及记录、要求董事提供财务状况以及寻求将银行结余转至临时清盘人之指定账户。
  公司重组:
  公司股份暂停买卖:
  股份已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五十六分起于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暂停买卖。
  首次复牌条件:
  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联交所通知公司,已向公司施加以下复牌条件(「首次复牌条件」)以进行公司股份之恢复买卖:
  (a)刊登公告回应Glaucus Research Group之Glaucus报告及Emerson Analytics Co.,Ltd.之Emerson报告内提及的指控,以及披露市场评估公司最近期经营及财务状况所需之一切重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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