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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主要附属公司及合营企业之业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国香港提供广告服务、分销书籍及杂志以及放债业务。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来自提供广告服务之收入总额为约10,400,000港元,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约8,300,000港元增加约25.4%。

报告期业务回顾:
  广告及销售书籍及杂志
  数年来,集团向其中国客户提供广告及营销相关服务,例如组织推广活动及论坛、提供并协助进行市场调研及推广项目。来自广告业务以及营销相关服务之收入为集团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然而,由于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中国互联网经济于过去数年的高速发展,集团的平面媒体广告业务近年来面临著困境及充满挑战的营商环境。然而,鉴于中国COVID-19疫情不利影响消退,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广告业务业绩有所改善。
  为了多元化其广告业务收入,集团自二零二零年起已积极拓展数字媒体营销服务及多渠道网络(MCN)业务。期内,提供广告及营销相关服务之收入约为10,400,000港元,占集团总收入约65.8%。
  证券经纪
  集团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授出从事中国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因应战略发展需要,集团已对该等业务分部的重心进行审阅及调整,以更有效及更盈利的方式分配资源。由于‘证券经纪业务分部’的经纪业务(简称‘证券经纪业务’)持续亏损经营,董事会已决定不再经营证券经纪业务。集团正竭尽全力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交还牌照。经纪服务业务已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起暂停,直至进一步通知。
  集团就于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证券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自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以来,集团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并参与中国香港上市公司之股本集资交易,包括配售、包销及首次公开发售。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自集团之证券经纪业务产生佣金及经纪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由于证券经纪业务仅占集团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董事会认为,停止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并无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集团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有利于集团更好地发展。
  放债
  为增强集团灵活性以迅速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况,集团亦透过发展放债服务为其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集团认为放债业务可利用集团其他金融业务,并能够拓展集团之收入来源。集团透过公司之一间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国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项下之持牌放债人)从事放债业务。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放债业务所产生之应收贷款之利息收入约为5,400,000港元,占集团总收入约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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