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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集团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及分销酒类产品。

报告期业绩: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的综合现金净额达人民币4,234,000,000元。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贷款为人民币2,711,000,000元,其中人民币1,405,000,000元须于一年内偿还,以及人民币1,306,000,000元须于一年后但于五年内偿还。集团的固定利率贷款范围为每年2.00%至2.20%,浮息贷款之实际年利率范围为0.89%至2.34%,并以人民币计值。
  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净现金。

报告期业务回顾:
  集团于二零二五年的综合营业额为人民币37,985,000,000元,于‘十四五’期间增加人民币6,537,000,000元。受益于高端化战略的持续发展,二零二五年集团的毛利率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至43.1%。集团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二零二五年集团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达人民币7,701,000,000元,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3,371,000,000元。
  根据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深圳市润投咨询有限公司(‘深圳润投’)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华润雪花投资’)签订的投资合作协定,以及深圳润投、华润雪花投资及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搬迁补偿协定(‘投资搬迁协定’),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共确认收益约人民币1,005,000,000元(二零二四年:费用为人民币26,000,000元)。根据中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集团于报告期内对因收购白酒业务所产生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结合当前白酒市场环境及该业务板块的实际经营情况,集团对白酒现金流产生单位商誉计提减值人民币2,877,000,000元。同时,集团于二零二五年确认产能优化所产生的固定资产减值和一次性员工补偿及安置费用约人民币306,000,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36,000,000元)。扣除上述特别事项,集团于二零二五年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和股东应占溢利分别提升9.9个百分点和19.6个百分点至人民币9,879,000,000元和人民币5,724,000,000元。
  集团于回顾期内的经营活动之现金流入净额同比提升2.9个百分点至人民币7,127,000,000元,充分体现业务价值创造能力,为股东回报提供坚实基础。二零二五年集团每股派息人民币1.021元,同比提升34.3%,派息比率提升至98.2%,与股东分享经营成果。若不计入白酒业务商誉减值的影响,集团的派息比率从二零二四年的52%提高至二零二五年的53%。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集团总部正式迁至深圳雪花科创城,这标志著集团作为中国啤酒行业领军者,深度融入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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