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集团之主要业务为(i)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及销售;及(ii)石油及石油相关产品贸易业务。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年度’或‘年内’),集团录得综合收入约58,8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153,100,000港元),主要来自石油、石油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贸易业务。本年度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为1.88港仙(二零二四年: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2.55港仙)。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亏损)乃基于年内已发行股份加权平均数约864,800,000股(二零二四年:约841,600,000股)计算。本年度毛利约为4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2,200,000港元),主要来自中国的石油及石油相关产品贸易。
报告期业务回顾:
贸易业务原油业有其行业特点,国内供应集中于几间企业。根据中国行业惯例,为确保贸易业务有稳定的原油供应,公司一般会预先跟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并预付贸易按金。然而,由于经营成本上涨,部分炼油厂录得微薄的利润甚至产生亏损,进而减产,令到贸易活动规模最终受到限制,并对集团的贸易业务在交易量及利润方面的表现构成重大影响。于本年度,集团的石油、石油相关及其他产品贸易分部录得收入约58,8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153,100,000港元)。
集团向安达兴达化工有限公司、海南龙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龙油’)及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贸易按金。向该等供应商支付的贸易按金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至13.15条被视为向某一实体提供的垫款。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龙油支付的贸易按金的未动用结余约为人民币75,200,000元(相当于约83,600,000港元),按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约占24.4%。
犹他州油气田诚如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告所披露,美国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发出书面命令,表示土地管理局认为集团的三项租赁(‘相关租赁’)已分别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终止。根据公司的犹他州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并考虑到自土地管理局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出第一份书面命令以来,相关租赁在60日内并无恢复生产,相关租赁可能被视为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即收到土地管理局第一份书面命令后60日)终止。由于土地管理局认为相关租赁已被终止,集团不得对相关租赁的油井进行任何工程。鉴于相关租赁被终止,集团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提出覆核土地管理局决定的请求。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土地管理局于审议集团提交的上诉通知书及暂缓执行申请书后,决定搁置及发回其终止相关租赁的决定,并重新审议有关事宜及重新考虑应采取的适当行动,以确保与适用法例及土地管理局政策保持一致。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土地管理局重新发布了终止相关租赁的决定,分别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重新确认了当局终止相关租赁的决定。因此,集团认为,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不再拥有犹他州油气田相关租赁的开采权益。于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并无持有相关租赁的权益,惟将继续保留余下三份租赁(‘余下租赁’)的处理权。公司一直在向其犹他州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相关租赁及土地管理局命令的法律影响及罚款(如有),以及根据适用法律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集团展开向有关当局上诉的程序,反对土地管理局作出的终止决定。公司仍在等待上诉结果,并将密切监察有关事宜,以及于适当时候通知公司股东有关任何重大发展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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