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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买卖电子零件及组件。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呈报期间’),集团呈报收入约39,800,000港元,而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关期间’)并无呈报收入。

报告期业务回顾:
  于呈报期间,集团透过重建其营运团队成功重振业务营运,并透过垂直整合成功推行其业务扩张计划,专注于利润率通常较高之电子产品买卖业务。同时,集团透过其于中国之附属公司(即海南东江润科技有限公司及广东光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续从事电子部件及组件买卖业务。集团于呈报期间录得收入39,800,000港元(相关期间:无)。集团亦录得呈报期间亏损大幅减少,主要由于(i)于呈报期间其业务营运好转而产生毛利约1,900,000港元,而相关期间并无录得任何收入;(ii)呈报期间管理费用减少约10,200,000港元至约7,100,000港元(相关期间:约17,300,000港元);及(iii)呈报期间融资成本减少约17,900,000港元至约5,800,000港元(相关期间:约23,700,000港元)。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本公告日期,尚未行使可换股票据之本金额为158,400,000港元(‘尚未行使可换股票据’),可按每股股份1.00港元的兑换价兑换为158,4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到期日为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于呈报期间,作为改善其财务状况措施的一部分,公司与尚未行使可换股票据的票据持有人(‘票据持有人’,即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李伟民先生(‘李先生’))磋商,进一步延长尚未行使可换股票据的到期日。于呈报期间后,鉴于复牌计划(定义见本公告‘呈报期间后事项’一节),票据持有人已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承诺函,据此,票据持有人已不可撤销地向公司承诺,其将不会(其中包括)于承诺函日期起至二零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或复牌计划项下拟进行交易完成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要求公司偿还尚未行使可换股票据的未偿还本金额及支付任何违约利息及其他相关款项。
  公司已透过其中一间于中国香港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分别于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一年与李先生签订一份贷款协议,以获取为期两年的无抵押及免息贷款20,000,000港元(分别为(‘二零一九年中国香港股东贷款’)及(‘二零二一年中国香港股东贷款’,连同二零一九年中国香港股东贷款,统称为‘中国香港股东贷款’))。于本公告日期,公司已悉数收到二零一九年中国香港股东贷款,而尚未偿还的二零二一年中国香港股东贷款金额约为3,200,000港元。中国香港股东贷款已获多次延期及于呈报期间后,公司收到中国香港股东贷款的延期函,据此,二零一九年中国香港股东贷款及二零二一年中国香港股东贷款的到期日已分别延至二零二七年十月三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日。公司将于需要时继续向李先生寻求再次延长中国香港股东贷款。此外,瑞鑫国际工程越南有限公司(‘瑞鑫工程’,公司于越南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一)曾与李先生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三年签订一份贷款协议,以获取为期一年的无抵押及免息贷款越南盾73亿元(相当于约2,200,000港元)、越南盾50亿元(相当于约1,500,000港元)及越南盾50亿元(相当于约1,500,000港元)(分别为‘二零一九年越南股东贷款’、‘二零二一年越南股东贷款’及‘二零二三年越南股东贷款’)。于本公告日期,据公司所知,二零一九年越南股东贷款、二零二一年越南股东贷款及二零二三年越南股东贷款已悉数收回,各笔贷款到期日分别延期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二零二七年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二七年一月十五日。于相关期间,公司已与李先生签订另一份贷款协议,以获取为期一年的无抵押及免息贷款越南盾50亿元(相当于约1,5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越南股东贷款’)(统称为‘越南股东贷款’)。于本公告日期,公司已收到二零二四年越南股东贷款金额约为越南盾25亿元(相当于约800,000港元),到期日已延长至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公司将于需要时继续向李先生寻求再次延长越南股东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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