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集团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分别为担保业务及中小微企业贷款。
报告期业绩:
集团的期内利润由2023年同期的约人民币27.40百万元下降约人民币2.51百万元或约9.16%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人民币24.89百万元,而公司股权持有人应占利润由2023年同期的约人民币19.80百万元增加约人民币1.82百万元,或约9.19%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人民币21.62百万元。集团的净利润率由2023年同期的约16.97%下降至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14.04%。
报告期业务回顾:
担保业务:
集团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对彼等偿付贷款或履行彼等的合约责任进行担保。当中,就融资担保业务,集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集团(作为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于2024年6月30日,集团未偿还担保净余额为约人民币8,711.83百万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792.61百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担保费收入净额为约人民币116.92百万元,与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约人民币105.88百万元相比,保持相对稳定。
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集团向客户提供贷款及垫款,包括委托贷款及小额贷款。
(a)委托贷款业务。集团(透过公司营运)将资金存入中介银行,再由中介银行将有关款项转借予集团挑选的最终借款人并向其收取固定利息。集团通过银行提供相对大额的委托贷款,通常介乎约人民币1.00百万元至约人民币35.00百万元不等,且不受地区限制。根据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因此公司采用委托具备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代为发放贷款的业务形式。在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中,公司、银行及借款人等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资金,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利息,承担贷款风险;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发放委托贷款,协助监督贷款使用及收回,不承担贷款风险。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就委托贷款所收取的月化固定利率区间为0.5%(含)至1.15%(含)(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自1.2%(含)至1.8%(含)),乃根据借款人征信情况、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方式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所收取的利率。
于2024年6月30日,集团的委托贷款余额约为人民币408.00百万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395.57百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的利息收入净额为约人民币47.12百万元与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约人民币43.32百万元相比,增加约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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