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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主要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并管理及经营中国宁夏银川的四个污水处理设施。


报告期业绩:
  公司的收益由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约230.6百万港元减少至报告期间的约230.0百万港元,减少约0.6百万港元或约0.3%。

报告期业务回顾:
  公司是在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省会银川经营及管理三间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服务供应商,向当地政府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公司自二零一一年九月起按移交—经营—移交(‘TOT’)基准经营及管理污水处理厂,为期30年。公司亦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升级及扩充以求达到更高污水排放标准及增加设计处理量。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第一处理厂停止营运,公司每日污水处理总量为每日375,000立方米。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达到一级A(每日275,000立方米)及准四类水标准(每日100,000立方米)。
  于报告期间,污水处理总量约为80.3百万立方米,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约78.7百万立方米增加约1.6百万立方米或约2.0%。此乃主要由于报告期间污水流入量总体偏高所致。
  集团于报告期间积极遵守国家政策载列的所有排放标准╱参数规定,而就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方面亦无遇到任何重大质量问题或中断。
  于报告期间,集团录得收益及除税后溢利(‘除税后溢利’)分别约230.0百万港元及50.2百万港元,收益及除税后溢利较去年230.6百万港元及66.2百万港元有所减少。
  报告期间收益减少主要由于特许服务安排财务收入产生的收益减少约2.7百万港元。  报告期间的除税后溢利减少主要由于特许服务安排下之预付款项及应收款项之重新计量亏损导致其他亏损净额增加约21.1百万港元。

业务展望:
  报告期间内,与地方政府订定新水价及新基本水量,以及与银川市市政就关闭第一处理厂的补偿协议作出定案均有所延误。
  集团于本年度的策略为:(iii)与银川市市政密切跟进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偿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约482.1百万港元的还款安排。
  在营运方面,集团将继续增强使命,确保根据公司与银川当地政府签订的特许协议按稳定达标排放规定的标准实现稳健的营运及稳定的经处理污水流出。集团亦将继续专注于成本优化及提高管理污水处理厂的效益。
  集团亦于银川、宁夏及中国其他地区探索污水处理资产之潜在并购机会,力求壮大公司在中国及区内的版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