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集团实施重组。
报告期业绩:
由于失去控制权,因而无法取得中国附属公司(即鑫威(福建)轻工有限公司及福建省飞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期间的财务记录,故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该期间’)概无经营记录,亦无录得收入。该期间录得亏损人民币1,130,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1,465,000元)。集团于期内录得一般及行政开支人民币1,130,000元(二零一九年:人民币1,465,000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兹提述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澄清传媒报道及延迟刊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应公司要求,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暂停买卖。
诚如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的公告所提述,公司董事(‘董事’)已尝试及未能进入集团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厂房。此外,尽管公司多次作出要求,公司未能联络公司于中国成立的附属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代表林文建先生(‘林先生’)。另外,自林先生于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辞任董事以来,林先生尚未辞任中国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林先生及林文足先生(均已辞任董事)概无应要求辞任彼等于该等中国境外附属公司的董事职务,亦无协助公司更改集团银行账户的获授权签署人之授权(‘拒绝评估及辞任’)。
由于公司未能进入集团位于中国的厂房且未能联络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代表林先生,为更好地了解中国附属公司的状况,公司已委聘中国法律顾问公司核查中国附属公司有关事务的公开记录。诚如该公告‘董事会意见’分段所阐述,经审阅中国法律顾问编制的报告,董事会得出结论,中国附属公司已停止业务营运,且公司不再控制中国附属公司。因此,彼等被视作已失去对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取消于集团综合入账的该等附属公司的控制权。
业务展望:
诚如公司该等先前公告所披露,联交所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已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开始,并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届满,而公司应于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以处理复牌条件。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司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新复牌建议’),以便恢复公司的股份买卖。
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已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届满,联交所已批准延长截止时间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以供公司递交新复牌建议的新上市申请。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公司向联交所提交进一步延期的申请,而联交所已批准将公司递交新复牌建议的新上市申请的期限延长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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