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于该期间之可报告业务为殡仪业务、贷款融资业务及老人院业务。
报告期业绩:
于该期间,集团合共录得约22,887,000港元总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12%,主要由于集团在殡仪业务的营业额有所提升,同时在成本控制方面得到初步成效。另外亦把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收购之财务公司于该期间的营业额归纳。由于营运开支不断高升,以致集团于该期间的总亏损约为7,454,000港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殡仪业务:
于该期间,集团源自中国香港及内地提供殡仪相关服务及买卖殡仪相关产品之总收入约为22,452,000港元,而录得的毛利约为5,791,000港元。由于维持殡仪业务运营的成本(特别是每个季度需支付给中国香港食环署的13,950,000港元之福泽殡仪馆租金)过高,现阶段殡仪业务之毛利率虽然得到改善,但仍处于偏低水平。
凭借过去两年多营运中积累之经营及声誉发展,位于中国香港红磡的福泽殡仪馆之表现有所提升。
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首三个月,集团源自于中国香港提供殡仪相关服务及买卖殡仪相关产品之总收入约为22,452,000港元,比去年同期的约20,783,000港元上升了8.03%。集团将继续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及加大广告投入以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增加福泽殡仪馆的利用率,并尽力控制成本及支出。
内地殡仪业务方面,集团陆续投入资源开发惠东华侨墓园。惠东墓园之初期基础建设工程(包括墓园区之道路景观及绿化等)已于二零一四年第三季度初步完成并作初步试业。于该期间,集团源自惠东墓园未录有收入记录,净亏损约为139,000港元。主要由于惠东墓园建设未完全发展完成及未被客户认知所致,集团将继续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及广告投入,以增强惠东墓园的推广及销售。
在集团的殡仪业务增长及成本控制得到初步成效带动下,与去年同期的约1,611,000港元净亏损比较,集团于该期间的殡仪业务转亏为盈,录得约1,456,000港元之净盈利。
贷款融资业务:
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Elite Finance Global Limited与一独立第三方订立收购协议以收购一间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之100%股权。该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贷款融资。财务公司持有中国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下的有效放债人牌照,合资格向客户提供贷款融资服务。
于该期间,集团源自提供贷款融资业务之总利息收入约为435,000港元,而净亏损约为130,000港元。
老人院业务:
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福荣(中国)有限公司(「福荣」)与一独立第三方订立合作协议,内容有关于中国成立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合营公司于注册成立后将主要从事建造、管理及经营位于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的一间老龄人托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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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荣将拥有合营公司65%之股本。成立合营公司将使合营方能够于广东省发展经营老龄人托养中心业务,且将会吸引中国香港长者入住。集团相信,该老龄人托养中心将为集团于惠东经营的墓园带来协同效益。该交易已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完成。
公司已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就经营该老龄人托养中心注册成立了合营公司-惠州市福泽颐养服务有限公司。老龄人托养中心现时仍处于施工阶段,因此,于该期间并未有任何源自老人院业务之收入。
业务展望:
集团仍将主要致力于其位于中国香港红磡及中国惠东之殡仪业务。
集团将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加大宣传力度以及加大广告投入以增加福泽殡仪馆及中国惠东殡仪的的利用率。
为令集团之殡仪业务能得到持续发展及扩大巿场占有率,收购殡仪服务业务最多99.95%股权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于九龙殡仪馆收购事项完成前身为九龙殡仪馆拥有人之大量实体及╱或个人(「该等拥有人」)与SolaronLimited(「目标公司」),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均为公司之独立第三方,订立九龙殡仪馆买卖协议,据此,目标公司同意购买而该等拥有人同意向目标公司出售九龙殡仪馆股份,根据九龙殡仪馆买卖协议按代价每股九龙殡仪馆股份295,000港元由目标公司向该等拥有人支付(假设根据九龙殡仪馆收购事项收购最多1,999股九龙殡仪馆股份,九龙殡仪馆收购事项之总代价将高达589,705,000港元)。于完成九龙殡仪馆收购事项后,目标公司将于九龙殡仪馆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不低于75%及最多99.95%之权益,而九龙殡仪馆将成为目标公司之附属公司。
集团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交易时段后)宣布,以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Merit Vision Holdings Limited(「买方」),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与KongLungCheung先生(「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宣布日期卖方及其联系人为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据此,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代价为200,000,000港元(根据代价调整机制可予调整)。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卖方(作为合法及实益拥有人)将出售而买方(或买方可能指示之有关人士且应为公司附属公司)将购买全部而非仅部分销售股份(不附带一切产权负担及连同其目前或日后所附带之所有权利,包括于完成日期或之后已宣派、作出或派付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之所有权利)。销售股份指目标公司之一股已发行及悉数缴足股款普通股,相当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100%。于完成九龙殡仪馆收购事项后,目标公司将于九龙殡仪馆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不低于75%及最多99.95%权益。目标公司将予收购的九龙殡仪馆股份数目将于九龙殡仪馆买卖协议完成时确认。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及九龙殡仪馆将成为公司之附属公司。
集团认为,基于(i)目标公司于过往三年不断增长的纯利率;(ii)九龙殡仪馆的殡仪服务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一致;(iii)收购事项将令公司进一步获得寡头殡仪服务业的市场份额;(iv)收购事项将全部以现金及发行承兑票据方式支付,预期这不会导致现有股东的股权有任何摊薄影响;(v)可能会因九龙殡仪馆的长期品牌而提升集团的企业形象;及(vi)预期为集团现有殡仪服务业务带来协同效应,故就公司而言,订立买卖协议为一次有吸引力的投资机遇。
公司亦已考虑经营福泽殡仪馆之权利将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倘集团在福泽殡仪馆业务营运之持续权利之下一次投标中未能成功中标,集团可能无法开展其主要业务活动,继而影响集团之财务表现。由于殡仪馆之业务营运须待投标,故收购事项将允许集团开展其主要业务活动。
截至本报告日期止,非常重大收购仍在进行中。
集团亦将继续积极物色及识别有助于为集团带来更稳健利润之其他业务,透过收购及拓展不同的业务来为集团带来新的增长点。
集团相信多元化的战略将增加股东权益价值以及达到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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