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其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国台湾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提供殡仪及相关服务,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销售墓地及墓碑及提供墓园修缮服务,以及于中国香港销售高端生物科技仪器及其他电子产品。
报告期业绩:
与过往期间相比,集团的收益由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34,383,000元增加约人民币1,656,000元或4.8%至本期间的约人民币36,039,000元。此改善主要源于集团的殡仪业务,该市场的趋势已转向更注重价值的产品。集团已透过调整其服务组合积极应对,因此服务量有所增加,最终令集团整体收入有所增长。殡仪、火化及墓园服务收益因此同比增加约3.9%,由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33,007,000元增加至本期间的约人民币34,298,000元,反映集团刻意适应不断变化的消费者偏好。
报告期业务回顾:
中国于本期间,中国业务仍为集团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集团源自中国市场的收益于本期间约为人民币34,298,000元(过往期间:人民币33,007,000元),较过往期间增加约3.9%。于中国,集团主要在集团于重庆管理之殡仪馆及殡仪服务中心提供殡仪、火化及墓园服务。
为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格局,消费者对传统殡仪、火化及墓园服务的需求已转向更注重价值的产品。集团已透过调整其服务组合积极应对,导致服务收入增加,从而转化为殡仪、火化及墓园服务的收益同比增加约3.9%,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33,017,000元增加至本期间的约人民币34,298,000元。此战略调整确保其产品与市场需求保持一致并保持竞争力。
中国台湾及中国香港于中国台湾及中国香港,集团从事销售殡仪服务契约(确认为合约负债),并向契约持有人及非殡仪服务契约持有人提供殡仪安排服务,该等服务均为集团的收益来源。此外,集团策略性地在中国香港销售生物科技机器及其他电子产品,丰富其收益来源。
集团于中国台湾的业务表现状况不佳,于本期间产生收益约人民币626,000元,而过往期间约为人民币962,000元。另一方面,中国香港业务收益较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414,000元有所改善,增加至本期间的约人民币499,000元,集团积极实施策略以提升表现。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集团就其于中国香港销售生物科技仪器及电子产品录得未赚取收益约人民币3,155,000元,突显未来收益潜力。越南自过往期间以来,由于越南市场对墓地的需求大幅下降,集团策略性地暂停销售活动。此举导致收入贡献极低,约为人民币616,000元,仅占集团本期间总收入的1.7%。
经审慎考虑集团于越南的业务的相关财务表现后,公司已决定终止其于越南的业务。因此,于期终结算日后,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公司与HaoShanLimited(‘买方’,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而买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WangLiWen)就买卖骏群发展有限公司(‘出售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份订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代价为10,000,000港元(‘代价’)(‘出售事项’)。于本报告日期,出售事项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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