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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集团主要(i)在中国从事提供应用开发服务及IC卡、磁卡相关设备及应用系统之销售业务;及(ii)在中国从事酒类产品贸易业务。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的收益约为人民币74,672,000元,较上年约人民币119,209,000元约减少37.4%。本年度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人民币759,000元(二零一七年:人民币1,606,000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受市场环境及市场竞争加剧的不利影响,二零一八年传统卡类产品及应用系统的销售收益较二零一七年有所下降。然而,由于二零一八年应用市场持续增长,集团于二零一八年下半年发掘应用开发服务的业务机会。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应占收益约为人民币11,466,000元(二零一七年:人民币25,604,000元),乃主要来自三份(二零一七年:五份)应用系统的合约及两份(二零一七年:无)应用开发服务的合约。由于利润率较高,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对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盈利能力贡献巨大,分部溢利达约人民币6,035,000元,占集团年度总分部业绩约85.1%。
  中国政府目前致力于发展物联网市场。近年来,在‘中国制造2025’及‘互联网+双创’策略的推动下,物联网发展取得长足进步。鉴于上述国家发展策略,集团就(其中包括):(i)收购事项;及(ii)注资订立协议。
  目标公司生产的物联网设备、智能锁及其他产品符合公司的业务计划,预期将增加公司收益,放大公司资本优势。
  通过建立协同关系,预期目标公司会协助公司现有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发展,及扩张公司业务。
  鉴于利润率较高及国家政策对高科技行业的支持,集团预期会维持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并于来年发掘更多资讯科技行业的机会。
  酒类业务董事洞悉到酒类及饮品行业在中国及中国香港之增长潜力。于二零一六年度最后一个季度,集团成功开展其酒类业务,以多元化其收入来源及加强其财务表现。
  为促进酒类业务,集团于二零一六年底与歌德集团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在中国及中国香港组成两间合营公司。歌德集团为一间专业的酒精类饮料综合营运商,已在中国建立完善的分销渠道及庞大的客户基础。根据集团与歌德集团订立的合营协议,中国香港合营公司(即歌德明华(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注册成立,而中国合营公司(即上海歌汉贸易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注册成立。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与歌德集团的合作关系,公司与歌德分别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订立谅解备忘录及战略合作协议。
  集团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维持其酒类业务的营运。集团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签订八份(二零一七年:十二份)有关中国白酒茅台酒的销售合约。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酒类业务持续对集团的收益作出巨大贡献,进账约人民币63,206,000元,占集团收益约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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