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提供应用开发服务以及IC卡、磁卡、相关设备及应用系统之销售,及酒类产品贸易。
报告期业绩:
于回顾期间,集团录得收益人民币零元,与去年同期收益约人民币10,154,000元相比,减少100%;而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之销售成本减少100%至人民币零元(二零二零年:约人民币9,500,000元 )。
报告期业务回顾:
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回顾期间’),集团主要从事(i)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提供应用开发服务及IC卡、磁卡相关设备及应用系统之销售业务(‘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及(ii)在中国从事酒类产品贸易业务(‘酒类业务’)。
二零二一年初,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相关的流行病疫情(‘COVID-19疫情’)持续,带来重重挑战,疫情已在中国及其他国家蔓延,并对中国及全球的经济、基础设施及民生造成不利影响。虽然集团于回顾期间的整体营运及业务因COVID-19疫情受到不利影响,惟公司藉此机会仔细重新评估现有业务营运及资源,同时考虑自身的竞争优势以及行业和市场为适应COVID-19疫情而引致的无可避免的转变和趋势。除了采取收债行动以加强公司的现金状况外,虽然公司在此过渡期间一直耐心地调整业务策略,并计划当合适商机出现时如何有效分配资源,以实现可持续的业务发展。
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于回顾期间,集团的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继续面临不利的市场环境及竞争加剧。因此,由于COVID-19疫情的影响持续,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概无录得卡类及相关产品业务应占收益(二零二零年:人民币87,000元),因为集团并无履行其应用系统及应用开发服务的任何合约。
酒类业务集团于二零一六年最后一个季度开始开展其酒类业务,以多元化其收入来源及加强其财务表现。为促进酒类业务,集团(i)于二零一六年与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歌德’,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歌德集团’)建立战略伙伴关系;(ii)于二零一七年分别在中国及中国香港成立两间合营公司;及(iii)于二零一七年与歌德订立谅解备忘录及策略性合作协议。歌德集团为一间专业的酒精类饮料综合营运商,已在中国建立完善的分销渠道及庞大的客户基础。COVID-19疫情持续,尤其是二零二一年初中国又出现COVID-19确诊病例,对中国及全球的酒类分销渠道造成干扰,导致酒类产品需求显著下滑及终端客户的购买行为改变,故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酒类业务概无应占收益(二零二零年:约人民币10,067,000元)而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于回顾期间,确认无酒类业务的分部溢利(二零二零年:约人民币5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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