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营业务为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录得营业额约26,030,000港元,较去年同期营业额约5,180,000港元增加约402%。营业额增加主要归因于期内物业销售之交付面积增加所致。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约43,590,000港元,相比去年同期则录得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8,120,000港元。此主要由于期内换算集团之金融负债产生之汇兑亏损约27,250,000港元(相比去年同期之汇兑收益约19,390,000港元)所致。
报告期业务回顾:
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
金丽湾项目公司透过其间接全资中国附属公司拥有一所位于中国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门镇百安半岛之度假村(‘金丽湾度假村’)。金丽湾项目将分两期开发,总建筑面积约430,000平方米。第一期项目包括提供停车场的高层住宅,而第二期项目包括高层住宅、别墅及酒店式公寓等。于本报告日期,公司已获发第一期物业的预售许可证,并已就第一期物业设立销售中心及展厅,并即将开幕。深汕特别合作区有关当局正审议第二期物业的建设计划。计划获批后,第二期建设工程将随即开始。
唐海县项目
集团已于二零一三年一月收购唐山市曹妃甸区中泰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之99.99%股权(‘唐海收购事项’),唐山曹妃甸之主要资产包括唐海县七农场通港水库内侧2号及3号岛之土地使用权。
集团已支付合共约人民币92,490,000元作为唐海收购事项之代价。唐山曹妃甸之卖方须支付因转让唐山曹妃甸股权而产生之中国个人所得税。于唐海收购事项完成日期,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尚未缴纳。卖方同意于彼等缴清有关尚未缴纳之中国个人所得税前,彼等将不会要求公司支付代价余额人民币12,000,000元。集团已委托多家外部公司进行勘查并且开始设计工作。于本报告日期,城镇住宅的打桩及会所建设工程分期进行,而第二期别墅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已竣工。值得注意的是,唐海县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已将唐海县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列为自然保护区,故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指导方针修改项目的原规划。公司正积极与地方政府商讨项目的整体规划。
大亚湾项目
公司透过其间接全资中国附属公司拥有东方新天地大厦,其为一个拥有住宅单位、商场及停车场的综合物业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9,171.7平方米,位于中国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中兴中路一号。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来自东方新天地大厦之商场及停车场的租金收入约61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790,000港元)已确认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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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宝城项目
金宝城项目包括两幅位于中国广东省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之土地(总土地面积约50,656平方米)及土地内三幢接近落成之12层住宅楼宇,其中包括(a)一幅邻近汕尾大道香洲头地段西侧与红海大道交界口之土地,及(b)一幅位于邻近汕尾大道荷包岭段西侧实力汽车修配厂后面与红海大道交界口之土地。
金宝城项目为一个住宅及商业综合项目。金宝城项目住宅部分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之销售及预售已开始。金宝城项目的物业销售约20,720,000港元已作为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收益(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无)获确认。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自预售金宝城项目所收取约59,00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52,260,000港元)已确认为合约负债。
(2)红海湾项目
红海湾项目包括四幅邻近中国广东省汕尾市S241省道及X141县级公路交界口之土地,总土地面积约273,534.2平方米,其中包括(a)一幅位于遮浪南澳旅游区‘湖仔山’东侧之土地,(b)一幅位于遮浪街道宫前南澳路东之土地;及(c)两幅位于遮浪街道南澳旅游区湾滩坑之土地。目前,红海湾项目已暂停开发。公司正重新评估红海湾项目的定位。公司将视乎市况、集团的资源分配及当地政府的发展指导,适时展开项目开发。于二零二零年,红海湾项目承建商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商’)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向集团提出终止与集团订立的施工协议,并申索总额约人民币48,500,000元,包括声称已产生的建筑成本及相关利息约人民币15,800,000元、施工协议项下余下工程的潜在溢利约人民币12,700,000元及闲置时间成本约人民币20,000,000元。红海湾项目的其中一幅地块被法院查封。经参照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集团可能须负责支付实际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建筑成本,而该成本须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厘定,而非承建商所提出缺乏合理理据的申索金额。另外,汕尾大中华仍有权拥有被查封土地的拥有权。尽管如此,经管理层的最佳及保守估计后,公司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损益中就承建商申索的声称尚未支付建筑成本计提拨备约人民币14,000,000元(相当于约15,8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级法院就该民事案件作出最终裁决,要求集团向建造商支付合共约人民币18,500,000元(相当于约20,300,000港元)。其后,集团就该裁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提出上诉,并获高院受理。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高院已作出裁决,要求集团支付承建商合共约人民币16,700,000元(相当于约18,100,000港元)。集团其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重审呈请。于本报告日期,该案件尚待开庭中。
业务展望:
近年来,中国物业发展行业面临极大困难及不确定性。这对公司的未来策略规划提出更高要求。集团将根据市况及整体环境审视及调整其发展及销售时间表。集团之业务及未来策略将继续专注于中高端商业及旅游物业发展及投资。有赖稳固基础,集团将继续寻求高质素及符合成本效益之投资机会,以提高投资回报,并逐步分散其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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