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经营水处理业务、水治理建造服务、技术服务及设备销售以及城市资源服务。集团水厂之覆盖已扩展至遍及中国大陆20个省、5个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公司股东应占溢利较去年之人民币1,677,600,000元减少7%至人民币1,561,500,000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2.1水处理服务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就合共1,313座水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包括1,067座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172座自来水厂、73座再生水处理厂及1座海水淡化厂)订立服务特许权安排及委托协议。年内新项目之每日总设计能力为698,796吨,包括规模50,000吨之建造-经营-移交(‘BOT’)项目及规模648,796吨之委托营运项目。
由于委托营运项目到期等原因,集团于年内退出项目之每日设计能力合共为1,469,055吨。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日总设计能力为42,964,839吨。
2.1.1污水及再生水处理服务2.1.1a中国大陆: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于中国大陆拥有运营中之865座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48座再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再生水处理厂之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分别为19,737,451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9,647,006吨)及2,351,096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87,450吨)。平均每日处理量为17,127,353吨及平均每日处理比率为79%。水厂之实际平均水处理合同价格约为每吨人民币1.57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吨人民币1.54元)。
年内实际总处理量为6,224,000,000吨,其中5,649,000,000吨由附属公司贡献,而575,000,000吨则由合资企业及联营公司贡献。年内之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933,7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净额为人民币4,065,400,000元,其中人民币3,769,900,000元由附属公司贡献,而人民币295,500,000元则由合资企业及联营公司贡献。
中国大陆污水及再生水处理服务之资料如下:
中国南部地区:
中国南部地区之水厂主要位于广东省、湖南省、福建省及陜西省。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拥有189座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总设计能力为每日4,712,100吨,较去年增加78,495吨或2%。年内之实际处理总量为1,439,200,000吨。年内之营业收入及公司股东应占溢利分别为人民币1,868,300,000元及人民币795,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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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地区:
中国西部地区之水厂主要位于云南省、广西省、四川省及贵州省。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拥有323座污水处理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总设计能力为每日2,790,810吨,较去年减少每日76,600吨或3%。年内之实际处理量为820,700,000吨。年内录得营业收入人民币1,596,5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717,500,000元。
山东地区:
集团于山东地区拥有65座水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山东地区之每日总设计能力为2,961,050吨,较去年增加每日167,700吨或6%。年内之实际处理量为979,300,000吨,年内贡献营业收入人民币1,395,1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604,200,000元。
中国东部地区:
集团于中国东部地区拥有202座水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主要位于浙江省、江苏省、河南省及安徽省。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东部地区之每日总设计能力为5,936,887吨。
年内实际处理量为1,639,800,000吨,年内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034,6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777,300,000元。
中国北部地区:
现时,集团在中国北部地区拥有134座运营中之水厂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主要位于辽宁省及北京。中国北部地区之每日设计能力为5,687,700吨,较去年增加每日177,625吨或3%。该等项目于年内之实际处理量为1,345,000,000吨。年内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039,2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1,170,900,000元。
2.1.1b海外: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于葡萄牙、新加坡、澳洲、新西兰及沙特阿拉伯拥有62座污水处理厂及6座再生水厂。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为523,710吨。年内实际处理量为113,800,000吨。年内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22,8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51,900,000元。
2.1.2供水服务2.1.2a中国大陆: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拥有120座运营中之自来水厂。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为10,111,137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0,241,137吨)。该等水厂位于贵州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广西省及内蒙古自治区。供水服务实际平均合同价格约为每吨人民币2.13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吨人民币2.15元)。实际处理总量为2,166,600,000吨,其中1,288,800,000吨由附属公司贡献并录得营业收入人民币2,478,900,000元,而877,800,000吨则由合资企业贡献。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689,100,000元,其中附属公司贡献溢利人民币513,500,000元,而合资企业则贡献溢利合共人民币175,600,000元。
2.1.2b海外: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于葡萄牙、澳洲及沙特阿拉伯拥有39座供水厂及1座海水淡化厂,供应食水。每日运作总设计能力为1,362,908吨。年内实际处理量为169,500,000吨,其中84,200,000吨由附属公司贡献,而85,300,000吨由合资企业贡献。
年内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28,300,000元。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127,300,000元。
2.2水治理建造服务2.2.1综合治理项目建造服务综合治理项目之营业收入由去年之人民币828,200,000元减少人民币330,100,000元至本年度之人民币498,100,000元。
随着在手重资产综合治理项目逐步完工或进入建造工程最后阶段,该等项目所贡献之建造收入有所减少。
根据建造合约,集团就应收账款向客户收取于工程完成至收取应收账款期间之利息,其利息经参照年内中国人民银行之借贷利率另加若干差价计算。本年度之公司股东应占来自水环境治理项目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39,700,000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19,500,000元)。
综合治理项目之公司股东应占溢利由去年之人民币490,000,000元减少人民币242,200,000元至本年度之人民币247,800,000元。
2.2.2建设BOT水务项目集团就其水处理业务以BOT方式订立多项服务特许权合约。根据中国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安排,集团参照建造期内所提供之建造服务之公允值确认建造收入。该等服务之公允值乃参考服务特许权协议订定当日之当前市场毛利率,以成本加成法估计。建造收入以完成百分比方式确认入账。
年内,在建水厂主要位于山东、四川及黑龙江各省。建造BOT水务项目之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125,800,000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616,000,000元),而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123,000,000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86,800,000元)。
年内,集团专注于轻资产项目,并减少于建造BOT水务项目之投资。故此,年内营业收入及公司股东应占溢利有所减少。
2.3技术服务及设备销售集团拥有多项水处理厂工程咨询及设计资格。作为综合水务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集团不但在竞标、建造及经营污水处理项目方面累积丰富经验,而且成功向其他营运商及建造商推广其处理技术及建造服务经验。
提供技术服务及设备销售之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681,100,000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549,400,000元),占集团总营业收入8%。公司股东应占溢利为人民币332,100,000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499,700,000元)。减少主要是由于年内技术服务需求下跌所致。
2.4城市资源服务北控城市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北控城市资源’)主要从事城市服务、危险废物处理业务以及回收及重用产品销售。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控城市资源有251个城市服务项目、10个运营中之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及2个产生收入之废弃电器及电子产品处理项目。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北控城市资源之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293,500,000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6,027,700,000元),而集团应占溢利为人民币94,200,000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08,500,000元)。
集团应占溢利减少主要是由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北控城市资源确认的非流动资产减值亏损所致。该减值亏损为一次性非现金开支,对集团现金流量并无影响。
业务展望:
前路迢迢,阔步而行。二零二六年,是迈向‘十五五’新征程的起步之年。北控水务将坚持战略自信,跃马扬鞭,以‘客户为源、生存为本、创新为道’铸发展之基,向着‘成为深受信赖、引领发展的世界级水务环境服务商’的愿景全速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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