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集团主要从事发展及销售电动车辆、采矿以及新能源运输及运营。
报告期业绩:
于报告期内,集团产生收益约41,100,000港元(二零二五年:3,000,000港元)。此增长主要由于(i)本财政年度下半年开展的电动商用解决方案业务(包括电动车辆物流服务、充电服务及电动车辆租赁业务)所带来的额外收益约19,400,000港元;及(ii)因过往年度所订立销售合约终止而没收客户定金2,100,000美元(相当于约16,400,000港元)导致电动车辆销售显著增加。
报告期业务回顾及展望:
电动车辆(‘电动车辆’)及电动商用解决方案集团透过其附属公司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穗通’)在重庆设有一座生产基地,从事开发及生产电动车辆,包括电动巴士(‘电动巴士’)及专用电动车辆。
除车辆制造外,集团已扩展至综合电动商用解决方案,在中国提供结合车辆供应、运营及其他增值服务(如充电基础设施部署)的综合生态系统。此方法令集团能够满足高利用率、闭环物流环境中的特定客户需求,同时加速中国工业领域清洁交通的采用。
电动车辆业务
中国香港及中国市场
集团持续致力于中国香港的电动公共交通转型。在中国香港,公司已成功将以下定制化电动车辆商品化:
1.12米电动巴士
于报告期内,一辆12米电动巴士(该型号特点为超低地台,专为长者及残疾人士设计)价值约5,300,000港元已交付予中国香港一间非牟利机构。这是继早前成功完成中国香港机场管理局及中国香港防癌会电动巴士订单后与中国香港生产力促进局(‘HKPC’)的新订单。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集团获另一中国香港非牟利机构授予合约,供应一辆56座电动巴士,价值约2,000,000港元。获授合约后,集团与客户进行了为期数月的全面技术讨论,以确保该车辆能完全符合其营运要求及安全标准。
经详细评估技术规格及整合要求后,双方于二零二六年四月相互同意,项目范围及技术要求已超出初始框架。为符合双方最佳利益及确保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合约经双方协商后已友好终止。
2.电动流动指挥车
于二零二三年九月,集团成功获得为中国香港消防处(‘消防处’)供应首台电动流动指挥车(‘EMCU’)约9,000,000港元的合约。这台EMCU配备强大的350千瓦电动马达及422千瓦时的充沛电池容量。此外,还设有大容量不间断供电系统,以维持无线通讯及电子调度系统,并配备发电机及公共电源连接装置,确保系统于任何情况下不间断运作。于报告日期,底盘、车身、电池系统及动力传动系统已安装完毕,并准备进行测试。
除上述订单外,集团一直积极寻求与行业内主要企业进行策略性合作。建基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初步投标的基础,集团已于二零二六年二月就向中国香港一家知名公共交通营运商供应最多90辆电动巴士提交综合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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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过去数月,集团与该营运商保持密切及具建设性的沟通,包括参与多轮技术面试、尽职审查,以及就车辆规格及服务整合框架进行深入讨论。尽管集团于此轮招标中未获选中,此等合作交流大幅加强了双方的相互了解,并确认了公司的解决方案与营运商需求的一致性。
展望未来,管理层了解该营运商或会继续采购更多电动巴士,并预期将于适当时候提交更多标书。凭藉公司经证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与中国领先巴士制造商的既定合作关系,以及从广泛交流中获得的宝贵经验,集团在未来竞标中仍处于适当位置,并有信心能够支持营运商的长期可持续公共交通目标。
在中国市场,集团就向重庆武隆区一间运输公司供应30辆65座巴士的潜在项目进行了全面分析。经详细评估及策略检讨后,考虑到当前竞争格局及国内市场不断变化的营运要求,集团已决定将资源优先投放于其他更具盈利能力的领域。
集团将继续致力探索并把握中国香港及中国市场的商机。公司有信心公司将能够有效行销及销售公司的车辆,并于该日新月异的领域保持竞争力。
东南亚市场
在过去几年,集团持续开发并部署为菲律宾及泰国等新兴市场度身订制的环保交通解决方案。在菲律宾,集团推出COMET,一款完全定制的电动城市巴士,设计用于替代传统Jeepneys的现代替代品。至今已有超过60台成功交付并运作。
然而,由于客户长期延迟付款及未解决的商业纠纷,剩余贸易应收款项的收回一直拖延。因此,管理层预期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从该客户获得进一步订单。就未偿还应收款项而言,集团将评估提起法律诉讼以追讨债务的可行性。
另外,集团亦在泰国进行了涉及伦敦的士、三轮‘嘟嘟车’及中型货车的电动转换套件的初步试验,与当地电动车政策趋势保持一致。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经济环境仍然不明朗,导致客户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因此截至报告日期尚未实现具规模的后续订单。另一方面,先前负责监督东南亚业务的一名高层离职,导致对该地区资源分配进行策略性检讨。管理层将继续密切监察市场状况,并定期重新评估东南亚分部的长期可行性及战略契合度。
美洲及欧洲市场
于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间,集团已与墨西哥一家烘焙公司签订销售合约,以供应最多1,000台6米厢型车底盘。首批200台已于二零二三年初成功交付。
随后,集团从客户收到进一步定金2,100,000美元,并据此向中国一家原始设备制造商下达相应订单,生产250台。相关客户定金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确认为合约负债。
然而,客户最终未就该等单位支付进一步进度款项。经广泛讨论后,集团与客户于二零二五年十月相互同意终止合约,且相关不可退还定金2,100,000美元(相当于约16,400,000港元)已于报告期内确认为收益。相关的原始设备制造商供应安排亦正式结束。
电动商用解决方案
于报告期内,集团正式启动‘电动商用解决方案’业务,并以此作为原有‘定制化电动运输解决方案’业务的重要延伸。除传统车辆供应,特别是面向机构客户的电动巴士供应外,集团正积极构建涵盖车辆采购、车队营运管理、充换电服务、绿色电力供应及碳排放管理的一体化绿色运力生态系统,致力为客户提供从资产投入、能源补给到日常营运的全流程新能源商用车解决方案。
本次业务升级的核心,在于精准切入‘疆煤外运’这一国家战略物流走廊所衍生的新能源重卡应用场景。新疆煤炭、能源及矿产资源丰富,长距离、大批量运输需求庞大。然而,传统柴油重卡在长距离外运过程中面临高燃油成本、高碳排放、运营效率受限及环保合规压力增加等多重挑战,已逐渐成为行业长期痛点。在中国‘双碳’目标、西部大开发战略及绿色交通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煤炭及大宗商品物流运输的低碳化、电动化及智能化转型已成为明确趋势。
针对上述市场机遇,集团推出的电动重卡解决方案不仅聚焦于车辆销售,而是进一步升级为以‘车辆营运与能源服务’为核心的经常性收入模式。未来,集团计划透过‘运输即服务’模式,按里程、吨公里、车辆使用时长或综合运力服务收费,协助客户降低初始车辆购置成本及技术导入风险,并使其能够以更具成本效益及可持续性的方式享受零排放运输服务。该模式亦有助集团从一次性车辆销售收入,逐步转向涵盖车队营运、能源补给、充换电服务及碳管理服务的多元化、可持续及可复制的收入结构。
为支撑该业务模式的落地,集团致力构建‘光储充换’一体化能源补给网络,以确保运输走廊沿线的绿色电力供应、充换电效率及车队运营稳定性。集团透过其位于杭州、兰州、哈密、瓜州及新疆等地的全资附属公司,积极与当地政府、电网企业、能源供应商及车辆制造商建立合作关系,优先于关键物流节点获取土地使用权、电力接入条件及绿电配额,并有序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能源系统建设。
于报告日期,集团已于杭州投入运营一座充电站。短期内,集团预期将有三个额外充电站投入运营,包括杭州另外两个站点及甘肃省一个站点。该等站点目前正处于建设或试运行准备阶段。随著更多能源补给节点逐步落地,集团将加快在主要运输走廊沿线部署新能源基础设施,为电动重卡的规模化商业运营奠定基础。
于报告期内,集团已率先于‘疆煤入陇’核心煤炭物流走廊中实现商业化落地,并取得甘肃省两家重点国有企业合作伙伴的支持。集团已与若干中国客户,包括一家国有企业的附属公司,就煤炭运输用途的电动车辆供应及营运安排订立多份具法律约束力的长期运营协议。该等合作反映了客户及市场对电动重卡在经济效益、营运可靠性及环境可持续性方面的认可,亦彰显了集团在中国西北部建立可持续零排放运力生态系统的决心。
为配合上述战略推进,公司已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及十二月分别完成认购及配售股份,合共约27,000,000港元已拨付予电动商用解决方案业务,主要用于电动重卡车辆采购、充电及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甘肃及新疆区域营运体系搭建。
截至报告日期,集团目前运营一支约100辆电动卡车(包括自有及租赁车辆)的车队,并正积极服务现有项目。随著车队规模、充换电网络及客户合作项目的持续扩大,集团有信心该业务将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扩张及具长期现金流潜力的绿色物流业务平台。
展望未来,集团相信,‘疆煤入陇’新能源煤炭走廊的成功实践,不仅可为‘疆煤外运’提供可验证的绿色运输范本,亦有望成为可复制至其他大宗商品运输走廊的商业模式,包括‘疆煤入曹’、‘蒙煤外运’及其他跨省能源、矿产及原材料运输。集团将继续把握中国新能源商用车、绿色物流、充换电基础设施及碳管理服务的发展机遇,积极寻求更多融资及战略合作机会,加快生态系统扩张,提升资产利用率,并推动闭环绿色物流走廊的商业化及规模化发展。
采矿及生产矿产品
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广西威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威日’)拥有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之钙芒硝矿(‘钙芒硝矿’)。自钙芒硝矿提炼之产品为元明粉,是化学及轻工业制造业使用之重要原材料。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就钙芒硝矿进行勘探、开发或生产活动。
金属及矿物贸易
金属及矿物贸易行业仍然疲软,利润率偏低。因此,有关经营分部在过去数年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而集团于年内并无进行任何金属矿石贸易业务,为精简业务架构及优化资源配置,主要营运决策人于报告期内已不再将此业务视为集团之经营分部,并将该经营分部之业绩重新分配至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分配企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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