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从事四个业务分类:(i)酒店款待业务;(ii)提供借贷服务;(iii)酒类产品买卖及分销;及(iv)上市证券投资。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集团录得收益约12,9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约14,200,000港元)。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溢利约1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溢利:约6,100,000港元)。每股基本盈利约0港仙(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每股基本盈利约1.17港仙)。
报告期业务回顾:
酒店款待业务
酒店款待业务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收益约9,0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约9,600,000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分类亏损则约3,6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约3,000,000港元)。
酒店款待业务是集团核心业务之一,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有关业务为集团贡献约70%的收益。酒店One Niseko Resort Towers(‘Resort Towers’)位于日本北海道二世古之著名滑雪胜地。二世古是享誉日本的滑雪度假胜地之一,以其厚厚粉雪及壮观的乡郊景致而闻名。
Resort Towers提供110间高档客房,并设有室内及室外温泉。在冬季,该地区一直吸引众多游客自世界各地前来滑雪。
集团进一步发展酒店款待业务之业务计划包括翻新ResortTowers(‘翻新项目’)。
于本公告日期,集团已委聘日本北海道当地项目管理公司,以加强管治、执行监督及监管合规,并已分别就结构及机电水电(‘MEP’)系统评估进行全面现场勘查。尽管北海道地区出现恶劣天气及大雪,但在建筑师及工程师参与下,详细勘查工作仍顺利完成。该公司随后向公司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识别所需升级工程项目。当地项目管理公司现正协助公司取得所识别升级及MEP工程的详细报价,预计将于二零二六年二月底前落实。待收到报价后,公司将对整体翻新预算进行综合审核,涵盖建筑工程与室内设计两大环节,以确保成本管控及商业可行性。
Resort Towers目前正处于旺季营运期间,管理层仍专注于维持营运表现及服务质素。待落实翻新预算及委聘承建商后,翻新项目预计将于二零二六年三月旺季结束后展开。
公司强调翻新项目仍是关键战略计划。董事会承诺以严谨且商业上审慎的方式执行项目。公司确信,翻新项目完成后将提升Resort Towers的长期竞争力、收益创造能力及资本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可持续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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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持续监控市况、建筑资源及成本因素,以确保翻新项目得以有效实施。公司现正考虑收购中国澳门一间酒店。
借贷服务集团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德泰财务有限公司(‘德泰财务’)于中国香港开展放债业务,德泰财务持有中国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规定的放债人牌照。放债业务主要由德泰财务的内部资源提供资金。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有本金总额约146,900,000港元(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约146,900,000港元)之应收贷款。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录得应收贷款利息收入(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零)。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借贷业务录得分类亏损约2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分类亏损约400,000港元)。
集团并无招揽新客户或发放新贷款,原因为主要负责借贷业务之公司管理层于近年已变更。因此,集团目前之管理层及雇员已专注于评估集团之现有贷款组合及收回未偿还贷款,而非招揽新客户或发放新贷款。
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的贷款组合包括四名个人借贷人及三名公司借贷人,而未偿还本金总额及应收利息约为248,150,000港元。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于集团贷款组合的七项贷款中,(i)一项贷款由抵押品及个人担保作出担保,利率为10%;(ii)两项贷款仅由个人担保作出担保,利率分别为8%及20%;及(iii)余下四项贷款均为无担保,利率介乎10%至16%。A16,547,31720%个人担保集团已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对借贷人A提起法律诉讼,于本公告日期,经修订令状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然而,集团未能成功将经修订令状送达借贷人A所提供之地址。经对借贷人A进行公司查册后,公司获得另一商业地址以安排送达经修订令状。惟最终仍未成功向借贷人A送达经修订令状。集团将继续与法律顾问商讨针对借贷人A采取法律行动之可行性事宜。
B10,491,00716%不适用集团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对借贷人B提起法律诉讼,中国香港法院已就借贷人B的未偿还本金额及应计利息作出判决。然而,截至目前尚未展开执法行动或诉讼,原因为中国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于中国执行。
集团已委聘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并已指示彼等于中国对借贷人B提起法律诉讼。中国法院已发出调查令,著手核查借贷人B所提供之中国地址状态,该地址未经借贷人B登记。此项调查结果已呈报中国法院,集团正待后续程序进行。
C76,318,3808%个人担保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借贷人C被中国香港高等法院颁令清盘,而破产管理署署长凭藉其职位成为临时清盘人。董事会已委聘法律顾问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即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债务证明等),以行使其作为借贷人C债权人的权利。
于本公告日期,破产程序正处于司法程序进行中。
D51,859,74510%抵押品及个人担保集团已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对借贷人D(其中包括)提起法律诉讼。
然而,集团尚未收到借贷人D或其他被告的任何传讯令状回执。集团仍继续与其法律顾问讨论申请对借贷人D及其他被告作出判决的事宜。E15,954,08010%不适用集团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对借贷人E提起法律诉讼,于本公告日期,该诉讼仍在进行中,以待中国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提供尚未提交的原始文件。
集团已委聘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并已指示彼等于中国对借贷人E提起法律诉讼。于本公告日期,文件之公证程序已提交中国法院以进行后续程序。
F17,678,86010%不适用集团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对借贷人F提起法律诉讼,并已申请在司法管辖区外向借贷人F送达传票。然而,集团未能成功将向借贷人F发出的传讯令状送达至借贷人F提供的地址。
集团已委聘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并已指示彼等于中国对借贷人F提起法律诉讼。于本公告日期,借贷人F已进入司法程序。
G59,300,15612%不适用集团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对借贷人G提起法律诉讼,并已申请在司法管辖区外向借贷人G送达传票。然而,集团未能成功将向借贷人G发出的传讯令状送达至借贷人G提供的地址。
集团已委聘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顾问,并已指示彼等于中国对借贷人G提起法律诉讼。于本公告日期,文件公证程序已提交中国法院以进行后续程序。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就由抵押品及个人担保作出担保的借贷人D的未偿还贷款而言,联合贷款人可能已将抵押品变现予借贷人D。集团正就采取任何行动向联合贷款人收回集团分别应占抵押品金额寻求法律顾问意见。
至于由个人担保作抵押的两项未偿还贷款,集团正在评估相关担保人的状况,并将就是否对相关担保人提起法律诉讼寻求其法律顾问的意见。
集团已采纳信贷政策管理其借贷业务,包括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对潜在借款人以及其资产、潜在借款人的可信程度进行信贷评估、获取抵押品的必要性以及厘定合适利率以反映提供有关贷款的风险水平。
集团于授出贷款前已进行信贷风险评估,方法是:(a)审阅潜在借款人的财务资料;及(b)对潜在借款人及其股东(就企业而言)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例如潜在借款人拥有的资产类型及价值。
集团在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还款记录、对借款人进行公开查询的结果、借款人所拥有资产的价值及位置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因素后,亦会按个别案例基准评估及决定授出各笔贷款(无论授予个人或企业)的必要性及抵押╱抵押品的价值。
就贷款收回╱收款而言,集团向借款人发出逾期付款通知书、指示其法律顾问就长时间逾期贷款发出还款通知书、与借款人就偿还或清偿贷款进行协商及╱或对借款人开展法律行动。
酒类产品业务酒类产品业务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收益为8,2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3,500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分类亏损则约2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分类亏损约200,000港元)。集团于期内继续物色客户以出售存货。
业务展望:
全球经济前景面临通胀压力及地缘政治不确定性。集团将继续监察全球经济、金融环境及其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并审慎诠释及回应市场。鉴于日圆汇率持续贬值,这将吸引更多旅客到访日本。
同时,集团将把握投资机遇,加强集团核心业务,同时致力控制成本,为公司股东维持稳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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