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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及销售(‘石油及天然气销售’)以及石油、石油相关及其他产品贸易。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期间’或‘二零二六年上半年’),集团录得综合收入约11,641,000港元(二零二五年中期:约38,390,000港元),主要来自石油、石油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贸易业务。本期间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为1.75港仙(二零二五年中期: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为1.29港仙)。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乃基于期内已发行股份加权平均数约884,000,000股(二零二五年中期:约860,000,000股)计算。本期间毛利约为344,000港元(二零二五年中期:毛利约为254,000港元),主要来自中国的石油及石油相关产品贸易。本期间,公司拥有人应占纯损约为15,446,000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二零二五年上半年’)公司拥有人应占纯损约为11,104,000港元。二零二六年上半年纯损增加主要归因于其他应收款项减值亏损拨备所致。

报告期业务回顾:
  贸易业务
  原油业有其行业特点,国内供应集中于几间企业。根据中国行业惯例,为确保贸易业务有稳定的原油供应,公司一般会预先跟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并预付贸易按金。于本期间,集团的石油、石油相关及其他产品贸易分部录得收入约10,596,000港元(二零二五年上半年:约38,390,000港元)。集团本期间收入减少,主要归因于石油贸易市场持续疲弱,导致交易量大幅下降。同时,随着供应商竞相争夺日益减少的客户需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进一步压缩贸易利润率,并减少集团可把握的商业可行机遇。因此,集团于本期间完成的贸易交易较少,导致收入较二零二五年上半年显著下降。
  集团向安达兴达化工有限公司(‘安达’)、海南龙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龙油’)及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贸易按金。向该等供应商支付的贸易按金根据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3至13.15条被视为向某一实体提供的垫款。
  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向龙油支付的贸易按金的未动用结余约为人民币55,200,000元(相当于约63,600,000港元),按上市规则第14.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约占18.6%。
  犹他州油气田
  诚如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五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公告所披露,美国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发出书面命令,表示土地管理局认为集团的三项租赁(‘相关租赁’)已分别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终止。根据公司的犹他州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并考虑到自土地管理局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出第一份书面命令以来,相关租赁在60日内并无恢复生产,相关租赁可能被视为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即收到土地管理局第一份书面命令后60日)终止。由于土地管理局认为相关租赁已被终止,集团不得对相关租赁的油井进行任何工程。鉴于相关租赁被终止,集团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提出覆核土地管理局决定的请求。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土地管理局于审议集团提交的上诉通知书及暂缓执行申请书后,决定搁置及发回其终止相关租赁的决定,并重新审议有关事宜及重新考虑应采取的适当行动,以确保与适用法例及土地管理局政策保持一致。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土地管理局重新发布了终止相关租赁的决定,分别由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重新确认了当局终止相关租赁的决定。因此,集团认为,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集团不再拥有犹他州油气田相关租赁的开采权益。于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集团并无持有相关租赁的权益,惟将继续保留余下三份租赁(‘余下租赁’)的处理权。公司一直在向其犹他州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相关租赁及土地管理局命令的法律影响及罚款(如有),以及根据适用法律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集团展开向有关当局上诉的程序,反对土地管理局作出的终止决定。公司仍在等待上诉结果,并将密切监察有关事宜,以及于适当时候通知公司股东有关任何重大发展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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