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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回顾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集团主要从事金属回收业务、汽车及汽车配件业务、停车位租赁、借贷业务以及证券买卖及投资业务。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集团的收益减少26.6%至约60,749,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82,817,000港元),而集团毛利减少25.2%至约13,252,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17,724,000港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的亏损减少至约42,940,000港元,而去年同期则为亏损约72,084,000港元。收益减少乃主要由于汽车业务及物料回收业务减少所致。毛利减少乃主要由于汽车业务减少所致。年内亏损主要由于行政及营运开支、投资物业公允值亏损、生物资产公允值变动减出售成本产生的亏损、应收账款减值亏损拨备及融资成本所致。集团认为,公允值变动乃非现金性质,且将不会对集团之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业务回顾:
  投资物业集团持有两个投资物业,分别位于中国及中国香港。
  于中国公司持有属工业发展项目的中国投资物业80%权益,其地段编号为1914130300339及1914130300340,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稔洲村龙船洲。该等工业发展项目包括两幅地盘面积约72,335.99平方米(或约778,624.6平方尺)的土地及建于其上的数项楼宇及附属构筑物。该物业总建筑面积合计约为2,598.80平方米(或约27,973.48平方尺)。该物业获授予独立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于二零四四年二月十五日及二零四四年五月十日届满,以作工业用途。
  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一项普通决议案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通过,内容有关出售中国投资物业之全部80%权益。按金11,800,000港元已收讫,而余额47,200,000港元则将于完成后收取。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公司、买方及出售公司已订立买卖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互相协定:
  (i)完成日期予以延长,且应为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或之前之营业日;
  及(ii)合共11,800,000港元(‘按金’)(即买方已支付之交易代价之第一及第二期付款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或不可退还予买方,而买方不可撤回地舍弃及放弃其可根据买卖协议或法律之任何条文申索或收回按金或其任何部分之权利。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完成日期’)或之前,由于买方无法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前进行完成,公司代表律师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向买方律师送达终止通知,以终止买卖协议(经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统称‘该等补充协议’)补充及修订)。公司已根据买卖协议(经该等补充协议补充及修订)行使其权利以没收合共11.8百万港元之按金,绝对作为协定的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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