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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光公司")处罚决定:(一)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红光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王志坚等12名红光公司董事分别处以警告.(二)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光公司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分别没收非法所得800万元和100万元,并分别罚款200万元和50万元;认定两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振永、李峻和直接责任人吴书骏、吴子维、傅文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许可.(三)对为红光公司出具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款60万元;暂停该所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该所在为红光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钦、张秀花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四)对承担红光公司票发行相关中介业务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3年;认定有关直接责任人寇孟良、刘安颖为证券市场禁入者,3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担任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并罚款40万元;暂停该所和有关直接责任人丛培国、冯方从事证券业务1年.(五)对红光公司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成都证券公司,分别处以罚款132万元和50万元,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六)对红光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除给予处罚外,其中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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