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宝贵意见
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
谢谢您的支持
F10 功能找不到?在搜索框里直接输入您想要的功能!比如输入“龙虎榜”,赶快试一下哦!
选股选不好?可以直接输入你想要的问句啦,比如输入“近一周涨幅超过30%的股票”赶紧行动吧!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会决定: 一、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邢炜、徐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治义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中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曹宏斌、徐千,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治义,时任总经理兼会计负责人郑建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刘蓉晖,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和平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张晓成、江建平、成暐、韩志杰,时任独立董事李建平、谢仲华,时任监事李林臻、熊嗣云、张冬莉,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玛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陆维林、时任董事长曹宏斌、时任董事会秘书陆贤薇、时任总经理郑建华、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玛琳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副总经理李中耀,时任总工程师王允强,时任董事李林臻、李颖、丛惠生、江建平,时任独立董事谢仲华、蔡桂保,时任监事李军、张冬莉、孙会英予以通报批评。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郑建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对时任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千、董事会秘书陆贤薇、总经理王治义、副总经理李中耀(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何和平予以监管关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对沈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2、对陆维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3、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4、对顾乃凤、曹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5、对李林臻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6、对张冬莉、谢仲华、王允强、孙会英、陆贤薇、刘玛琳、李中耀、李颖、李军、江建平、丛惠生、蔡桂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海普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