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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一)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0年-2011年1月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列支费用,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0年-2012年期间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税收处理决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2010年应补缴增值税11544.60元,2011年应补缴增值税5695.73元,2012年应补缴增值税12407.83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61477.91元,201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74755.34元,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27323.9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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