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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1、税务处理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244,370.7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697,336.94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445,104.6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209,786.18元。(二)、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之规定,责成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的度个人所得税369,823.39元补扣入库。(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公司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44,370.70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697,336.94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445,104.6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209,786.18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798,299.22元。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千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之规定,处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69,823.3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4,9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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