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政策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二)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延长基金期限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延长的基金期限内仍产生运营收入等现金流,由此产生的基金收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且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无需向原始权益人补充支付任何对价。
但在京能国际或其指定关联方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无偿受让榆林光伏项目/晶泰光伏项目情况下,榆林光伏项目/晶泰光伏项目在其决定无偿受让之后产生的收益归属于相应的受让方。
如京能国际或其关联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市场化处置,由此产生的基金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延长基金期限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延长的基金期限内仍产生运营收入等现金流,由此产生的基金收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且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无需向原始权益人补充支付任何对价。
但在京能国际或其指定关联方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无偿受让榆林光伏项目/晶泰光伏项目情况下,榆林光伏项目/晶泰光伏项目在其决定无偿受让之后产生的收益归属于相应的受让方。
如京能国际或其关联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市场化处置,由此产生的基金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分红预测
基金预计募集规模根据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价值经调整计算得出,假定募集规模总计为268,013.00万元,则2023年及2024年基金的现金分派率分别为:12.18%、12.45%。
分红情况
| 公告日期 | 权益登记日 | 除息日 | 每份分红 | 分红发放日 |
|---|---|---|---|---|
| 2026-01-15 | 2026-01-19 | 2026-01-19 | 0.3318元 | 2026-01-21 |
| 2025-08-12 | 2025-08-14 | 2025-08-14 | 0.2372元 | 2025-08-18 |
| 2024-10-30 | 2024-11-01 | 2024-11-01 | 0.6220元 | 2024-11-05 |
| 2024-04-22 | 2024-04-24 | 2024-04-24 | 0.5498元 | 2024-04-26 |
| 2023-11-08 | 2023-11-10 | 2023-11-10 | 1.0720元 | 2023-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