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2002年3月,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情形。
2002年3月,丰国勋、丰其云、徐吉传、杨吉祥等共同出资,设立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900万元。其中,丰国勋以货币3,520万元出资,占比59.66%;丰其云以货币360万元出资,占比6.10%;徐吉传以货币300万元出资,占比5.08%;杨吉祥以货币300万元出资,占比5.08%。
2002年3月4日,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公W[2002]B029”《验资报告》,对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进行了验证。
(2)股东登记姓名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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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3月,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情形。
2002年3月,丰国勋、丰其云、徐吉传、杨吉祥等共同出资,设立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900万元。其中,丰国勋以货币3,520万元出资,占比59.66%;丰其云以货币360万元出资,占比6.10%;徐吉传以货币300万元出资,占比5.08%;杨吉祥以货币300万元出资,占比5.08%。
2002年3月4日,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公W[2002]B029”《验资报告》,对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进行了验证。
(2)股东登记姓名差错。
申报设立大丰有限时提呈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录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审核表等资料中存在将上述股东中的“丰群娣”误载为“丰琼娣”、“严华锋”误载为“严华峰”、“侯企强”误载为“候企强”的情形,致使大丰有限设立及此后的较长期间内,公司登记机关在其所登记的大丰有限股东信息中均将相应股东姓名误载为“丰琼娣”、“严华峰”、“候企强”,该等情形分别至2007年8月、2012年11月、2013年6月方得以更正。
“苏公W[2002]B029号”《验资报告》附件中的银行进账单据不存在该三名股东姓名的差错,该三名股东对大丰有限设立时公司章程的签署亦不存在该差错,且申报登记资料中填报的“候企强”、“严华峰”、“丰琼娣”之身份证号码亦相应与该三名股东持有的身份证件相符。因此,侯企强、严华锋、丰群娣三人之股东身份准确、合法并有效。
(3)出资与股权权益的特殊安排。
出于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时对主要员工予以激励的目的,上述除丰国勋以外的其他三十三名股东的各自出资均由自筹投入的配入股、丰国勋附条件的赠送股组成。
2002年1月1日,丰国勋与上述三十一名股东分别签订《赠送股份协议》,剩余两名股东袁天锷、丁满根遗漏签署。根据袁天锷、丁满根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发行人律师访谈核查,两人明确彼时已分别与丰国勋达成遵守《赠送股份协议》内容的合意并以依此持股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赠送股份协议》及设立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时的具体实施情况,“赠送股”指相应出资资金由丰国勋赠与,由受赠方出资投入大丰有限,但受赠方对于出资形成的相应股权权益的享有、返还等负有附条件的相关义务;“配入股”指出资方各自自筹投入出资形成的相应股权权益,但对于相应权益的享有、转让等负有附条件的相关义务。该等相关义务所附条件主要包括:
1)获赠赠送股后10年内仅享有赠送股的分红权;10年内离职的,按“实际工作年限/10”折算享有相应比例,待满10年后享有相应股权的所有权,除此外的其余赠送股在离职时由丰国勋收回;10年内离职者发生同业竞争、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赠送股由丰国勋收回;但是,持股期间若赠送股持有者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而离职的,无论是否满10年即享有全部赠送股的所有权;
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且不存在同业竞争行为、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可享有赠送股所有权;若有违反,则全部赠送股由丰国勋收回;
3)持有配入股后5年内仅享有配入股的分红权,但是,持股期间若配入股持有者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而离职的,无论是否满5年即享有全部配入股的所有权;满5年后可在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转让,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且丰国勋拥有优先受让权;10年内出现同业竞争、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由股东会决定是否退股,退股价格参考每股净资产确定,但高于1元每股的按1元,低于1元每股的按每股净资产计算;退股由丰国勋拥有优先的配股权。
截至大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之审计基准日(2013年3月31日),有关配入股、赠送股的相关约定均已解除,股权权益均已由适时登记在册的股权持有人依法完整享有。
2、2002年3月,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2002年3月12日,经宁波大丰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大丰有限于2002年3月13日完成工商变更程序,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281100355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3年3月,大丰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3年3月5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袁天锷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5万元出资转让给许银钢,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干玲尔;唐兴朗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60万元出资转让给董纪友,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0.75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国勋;丁满根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0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国勋,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5万元出资转让给许银钢;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03年1月1日,各股权转让双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2003年3月27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是因袁天锷、丁满根于2002年内离职(工作未满一年)以及唐兴朗于2003年内离职(工作已满一年)而处置相应股权,同时,大丰有限新吸纳董纪友、许银钢、干玲尔加入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相应股权。按照大丰有限设立时的股权激励安排及相关方协商一致,为简化操作,部分股权不由丰国勋先行收回,袁天锷、丁满根将其所持全部配入股、赠送股的部分按丰国勋的意愿分别转让于许银钢、干玲尔,剩余部分由丰国勋收回,以及,唐兴朗将其所持90%的赠送股(即60.75万元出资)分别转让于董纪友、丰国勋。
许银钢、干玲尔、董纪友与丰国勋于2003年1月1日分别签订《赠送股份协议》,约定三者各自所受让股权中的半数为赠送股,半数为配入股。因本次转让所涉的出资均系由丰国勋赠与或相应借款出资而形成,而转让方就相应借款又未曾偿付,因而本次转让中受让方未向转让方实际支付价款,由受让方就受让取得的股权继续承担相应义务(包括相应的借款清偿义务)。
4、2007年8月,大丰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5年5月8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黄建树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5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国勋,其中,9.5万元出资属无偿归还丰国勋赠送的股权,另5.5万元出资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丰国勋;董纪友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41.65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国勋,其中,30万元出资属无偿归还丰国勋赠送的股权,另11.65万元出资则系未清偿出资借款的配入股,本次连带借款债务零对价转让;熊钢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52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国勋,属无偿归还丰国勋赠送的股权;杨昂超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8.87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国勋,其中,15万元出资属无偿归还丰国勋赠送的股权,另3.87万元出资则系未清偿出资借款的配入股,本次连带借款债务零对价转让;丰国勋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800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华,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200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岳,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60.75万元出资转让给唐兴朗;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05年5月8日,各股权转让双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2007年8月6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是因黄建树、董纪友于2004年间离职以及熊钢、杨昂超于2005年内离职而处置相应股权,唐兴朗重新返回大丰有限工作加入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相应股权,以及,丰国勋因其家族原因向其两子无偿转让大丰有限部分股权。
此外,大丰有限因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就上述2005年5月间发生的股东变更事项及时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直至2007年8月方办理完成得以纠正。
上述唐兴朗自丰国勋处受让的60.75万元出资,作为大丰有限设立时双方所签订《赠送股份协议》中的赠送股处理。
本次股权转让迟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虽违反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该等规定对该等情形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是以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且仍逾期不登记为前提,而相应的公司登记机关至今未就该等情形作出责令限期登记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罚且大丰有限在2007年8月间已及时办结变更登记予以纠正,因此,发行人不会因此而遭受行政处罚;此外,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有关股权转让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即已实际完成,大丰有限股东间亦未曾因该迟延登记而产生与股东权益相关的纠纷与争议。
综上,上述迟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情形已得到必要纠正且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并无实质影响;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权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5、2008年12月,大丰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7年12月16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董纪友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8.35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华;干玲尔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30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华,其中,9万元出资属无偿归还丰国勋赠送的股权,3.67万元出资系未清偿出资借款的配入股(本次连带借款债务零对价转让),另17.33万元出资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丰华;熊钢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43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华;林宝根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20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华,其中,4.8万元出资属无偿归还丰国勋赠送的股权,另15.20万元出资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丰华;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07年12月18日,董纪友、干玲尔分别与丰华签订了《股资(权)转让协议》。
2007年12月29日,林宝根与丰华签订了《股资(权)转让协议》。
2008年7月23日,熊钢与丰华签订了《股资(权)转让协议》。
2008年12月9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是因干玲尔、林宝根于2007年间离职,以及,熊钢、董纪友于此前离职后同意转让其所持大丰有限的全部股权。此外,大丰有限因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就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及时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直至2008年12月方才办理完成得以纠正。
本次股权转让迟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虽违反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该等规定对该等情形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是以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且仍逾期不登记为前提,而相应的公司登记机关至今未就该等情形作出责令限期登记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罚且在2008年12月间已及时办结变更登记予以纠正,因此,发行人不会因此而遭受行政处罚;此外,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有关股权转让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即已实际完成,大丰有限股东间亦未曾因该迟延登记而产生与股东权益相关的纠纷与争议。
综上,上述迟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情形已得到必要纠正且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并无实质影响;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权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6、2009年6月,大丰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9年5月12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倪剑巍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95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华,其中,17.25万元出资属无偿归还丰国勋赠送的股权并根据丰国勋的意思直接转让与丰华,另77.75万元出资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丰华;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09年5月12日,转让双方签订了《股资(权)转让协议》。
2009年6月5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是因倪剑巍于2009年间离职,对价已由丰华实际支付。
7、2009年6月,大丰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09年6月17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杨昂超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1.13万元出资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丰华;丰国勋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2,000万元出资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转让给丰华;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09年6月17日,各转让双方分别签订了《股资(权)转让协议》。
2009年6月24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全部对价已由丰华实际支付。
8、2009年12月,大丰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09年12月25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丰华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236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嘉隆,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236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嘉敏,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236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小红;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09年12月25日,各转让双方分别签订了《股资(权)转让协议》。
2009年12月31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丰华本次转让出资是出于家族原因考虑,该等转让实际系无偿转让。
9、2012年10月,大丰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2年10月16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甬余民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大丰有限股东许银钢应将其持有的大丰有限30万元出资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丰国勋,并在2012年10月31日前协助办理相应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原《赠送股份协议》所涉及的股权问题一次性处理完毕。
2012年10月23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2)甬余民初字2360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丰国勋以300,000元的价格受让许银钢所持有的大丰有限30万元出资;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12年10月29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因许银钢违反原《赠送股份协议》所约定的禁止性义务且其违法行为已由司法机关在另案中予以认定,故丰国勋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根据原《赠送股份协议》的约定,要求许银钢向其返还赠送股(15万元出资)、向其按出资额15万元为对价转让配入股(15万元出资)。该案件于2012年9月13日获法院受理,经法院在审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出上述《民事调解书》。本次股权转让是许银钢对《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丰国勋已于2012年11月2日按《民事调解书》要求向许银钢支付转让价款3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系按照依法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履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股权权属不存在争议。
10、2012年11月,大丰有限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2年11月8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根据解宏与丰华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解宏以1元/1元出资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25万元出资转让给丰华,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12年11月8日,股权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25万元。
2012年11月14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是因解宏于2012年间离职,经协商一致转让其所持大丰有限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股权权属不存在争议。
本次丰岳及其配偶傅哲尔向大丰有限增资,是因发行人为消除实际控制人亲属从事同业竞争的考虑而在2011年末收购其所持有的大丰体育全部股权,其进而向大丰有限增资;增资价格系参照大丰体育2011年10月31日的评估净资产价值并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增资认缴之出资已足额缴纳。
12、2012年12月,大丰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2年12月17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大丰有限注册资本由7,195万元增加至8,336.26万元。其中,丰华以现金4,543.158799万元认购大丰有限新增853.66万元出资(其中853.6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王小红以现金1,530.582911万元认购大丰有限新增287.6万元出资(其中287.6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本次认购价格约为5.32元/1元出资;并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12年12月26日,华普天健(北京)出具了“会验字[2012]2365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截至2012年12月26日止,大丰有限已收到丰华、王小红以货币方式出资缴纳的60,737,417.10元,其中计入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141.26万元,其余计入大丰有限资本公积。
2012年12月28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增资的变更登记。
本次丰华及其配偶王小红向大丰有限增资,是因发行人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而在2012年末收购其所持有的大丰装饰全部股权,其进而向大丰有限增资;增资价格系参照大丰装饰2012年11月30日的审计净资产价值并经各方协商确定。
本次增资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增资认缴之出资已足额缴纳。
13、2013年3月,大丰有限第三次增资与第九次股权转让。
2013年2月27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
(1)大丰有限注册资本由8,336.26万元增加至8,936.26万元。其中,上丰盛世以现金2,445.3万元认购大丰有限新增570万元出资,周毅以现金128.7万元认购大丰有限新增30万元出资,本次认购价格为4.29元/1元出资;
(2)丰华以7.25元/1元出资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65.49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小波,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165.49万元出资转让给东盛创业,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330.97万元出资转让给祥禾泓安;丰岳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丰睿;傅哲尔将其所持有的大丰有限70万元出资转让给丰睿;
(3)修改大丰有限章程。
2013年1月28日,祥禾泓安、东盛创业、王小波分别与丰华(及其配偶王小红)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出资转让的对价分别为2,4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
2012年2月27日,丰岳、傅哲尔与丰睿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2013年3月6日,华普天健(北京)出具了“会验字[2013]0749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截至2013年3月5日止,大丰有限已收到上丰盛世、周毅以货币方式出资缴纳的25,740,000元,其中计入新增注册资本合计600万元,其余计入大丰有限资本公积。
2013年3月11日,大丰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完成上述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事宜中,周毅、上丰盛世系大丰有限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目的而增资入股,东盛创业、祥禾泓安、王小波系新引入的外部投资者,未成年人丰睿则系丰岳家族原因考虑而取得其父母持有的大丰有限部分股权。
除丰睿实际无偿取得其父母(转让方)所转让股权外,本次增资及其他股权转让中所涉相应出资或交易价款均已足额缴付或支付。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增资认缴之出资已足额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均已支付。
14、2013年8月,大丰有限整体变更为大丰实业。
2013年4月18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
(1)大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以2013年3月31日为审计截止日,委托华普天健(北京)对大丰有限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以2013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丰有限资产进行评估;
(4)将大丰有限名称变更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8日,经大丰有限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根据华普天健(北京)出具的“会审字[2013]1785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大丰有限于2013年3月31日的净资产值423,304,887.75元按照1:0.3614的折股比例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1.53亿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1.53亿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转作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审计基准日至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变更登记完成日之间的损益,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2013年6月25日,大丰实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并表决通过了包括《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关于制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的报告》、《关于公司筹备费用开支情况的说明》、《关于创立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多项议案,本次会议同时选举产生了大丰实业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日,华普天健(北京)出具了“会验字[2013]1880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3年6月25日止,大丰实业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53,000,000元。
2013年8月5日,大丰实业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并获发注册号为33028100000483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2014年2月,公司第四次增资。
2014年1月23日,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金19,700万元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5,000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4年1月23日,华普天健(北京)出具了“会验字[2014]0733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验证,截至2014年1月23日止,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新增注册资本19,700万元已缴付。
2014年2月25日,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上述增资的变更登记。
16、2014年11月,股份继承。
因公司股东丰国勋于2014年8月间因病辞世,其配偶确认丰国勋生前所持公司股份系丰国勋个人所有并放弃继承丰国勋生前所持公司股份,丰国勋生前所持公司2,457.77万股股份由其子丰华、丰岳按份等额继承。
2014年9月1日,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同意就此次股份继承情况修改公司章程。该继承事宜已由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公证并出具“(2014)浙余证民字第4209号”《公证书》。
2014年11月21日,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上述股份继承的变更登记。
17、2015年3月,公司第十次股权(份)转让。
2015年3月30日,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同意:丰华以约3.43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公司464.275万股股份转让给祥禾泓安,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08.840万股股份转让给祥禾涌安,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32.12万股股份转让给王小波,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11.015万股股份转让给东盛创业,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33.750万股股份转让给隆元投资;并对公司章程作上述股份转让所引致的修改。
2015年3月24日,丰华与祥禾泓安、祥禾涌安、王小波、东盛创业、隆元投资分别签订《投资协议》,向后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向祥禾泓安转让4,642,750股股份,向祥禾涌安转让3,088,400股股份,向王小波转让2,321,200股股份,向东盛创业转让2,110,150股股份;向隆元投资转让5,337,500股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系协商确定,均为折合每股约3.43元。
2015年3月31日,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上述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
2017年3月24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7号)核准,以每股10.42元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80万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0,180万元。2017年4月20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大丰实业”,证券代码:603081。
2019年3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3,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可转债简称“大丰转债”,债券代码:113530。2019年10月-2022年12月,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合计转股14,312股,2021年11月,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新增股本727.20万元,2022年10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新增股本64.92万元。
2023年6月,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减少股本10.8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962.7574万元。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0,904.1500万元。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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