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沿革:
(一)股份公司设立前的股本形成及历次变化情况
1、股份合作制阶段
(1)1989年1月,华夏无线电厂设立
1988年12月19日,乐清县东联乡工业办公室作出《关于要求创办“乐清县华夏无线电厂”的批复》(乐东工字(88)第14号),同意创办华夏无线电厂,经济性质为“合作”,负责人为周明明。
1988年12月20日,周明明、叶庆生、吴美凤、周日辉、周庆旭等5人签署《乐清县华夏无线电厂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书》,共同设立华夏无线电厂。
1989年1月13日,乐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批准工商企业开业登记的通知》(乐工商企字(89)第003...查看全部▼
(一)股份公司设立前的股本形成及历次变化情况
1、股份合作制阶段
(1)1989年1月,华夏无线电厂设立
1988年12月19日,乐清县东联乡工业办公室作出《关于要求创办“乐清县华夏无线电厂”的批复》(乐东工字(88)第14号),同意创办华夏无线电厂,经济性质为“合作”,负责人为周明明。
1988年12月20日,周明明、叶庆生、吴美凤、周日辉、周庆旭等5人签署《乐清县华夏无线电厂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书》,共同设立华夏无线电厂。
1989年1月13日,乐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批准工商企业开业登记的通知》(乐工商企字(89)第0034号),同意华夏无线电厂开业登记,注册资金为4.20万元。
其中,叶庆生、周日辉、吴美凤及周庆旭所持股权系为周明明代持。原因系根据当时生效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和完善劳动者联合兴办的合作经营企业的通知》(浙政〔1989〕38号),合作经营企业必须是两户以上独立劳动者自愿联合进行生产经营。为满足兴办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经周明明与叶庆生、吴美凤、周日辉、周庆旭协商一致,由叶庆生、周日辉、吴美凤、周庆旭四人作为名义股东,代周明明分别持有华夏无线电厂0.84万元、0.84万元、0.42万元、0.42万元股金。
(2)1992年2月,华夏无线电厂第一次增资及出资结构调整
1992年,为解除华夏无线电厂设立时的出资代持,周庆旭将其代周明明持有的全部股金转回给了周明明;吴美凤、周日辉将其代周明明持有的全部股金登记在叶庆生名下,由叶庆生继续代周明明持有。上述转让完成后,周庆旭、吴美凤和周日辉不再代周明明持有华夏无线电厂股金,叶庆生继续代周明明持有合计2.10万元股金。
1992年2月,周明明与叶庆生签署《协议书》,约定华夏无线电厂注册资金为16.40万元,其中周明明出资7.00万元,叶庆生出资7.00万元,企业积累基金2.40万元。
1992年3月27日,华夏无线电厂就上述变更事项于乐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经济性质为集体(合作企业)。
(3)1994年4月,华夏无线电厂股金转让、更名及第二次增资
为还原前述股权代持情形,叶庆生于1994年将其代周明明持有的全部股金7.00万元全部转回给了周明明,并不再继续持有华夏无线电厂的出资。至此,华夏无线电厂的全部股权代持已还原。
1994年3月10日,周明明、周盛旺(系周明明之父)、吴香娟(系周明明之母)和吴贤微签署《协议书》,共同约定对华夏无线电厂进行增资。
1994年3月14日,乐清市体制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原“乐清市华夏无线电厂”变更为“乐清市正大电子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将原“乐清市华夏无线电厂”变更为“乐清市正大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6.00万元。
1994年4月4日,乐清市正大电子有限公司就上述变更事项于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合作企业)。
(4)1995年3月,乐清市正大电子有限公司更名
1995年3月23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核准登记通知书》,同意将原“乐清市正大电子有限公司”更名为“乐清市大明电子有限公司”。
(5)1997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前的出资结构调整
1997年,周盛旺将其持有的企业34.00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其子周明明;吴香娟将其持有的企业14.00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其子周明明,周明明将其持有的企业20.4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其配偶吴贤微。该等转让完成后。周明明持有企业72万元出资额,吴贤微持有企业14.00万元出资额。
2、有限责任公司阶段
(1)1997年4月,大明有限设立
1997年3月5日,乐清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关于同意“乐清市大明电子有限公司”转为规范公司的批复》(乐乡企(1997)27号),确认公司注册资本86.00万元,其中周明明出资51.60万元,吴贤微出资34.40万元,企业基本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同意公司的企业性质转为“有限责任制”,其他关系不变。
1997年3月7日,乐清市大明电子有限公司向乐清市虹桥镇企业管理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乐清市虹桥镇企业管理所同意设立规范有限公司的意见。
1997年4月7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2)2001年6月,大明有限第一次增资
1)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2001年3月15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86.00万元增加至1,080.00万元,其中周明明增资741.3801万元,吴贤微增资252.6199万元,增资后周明明持股73.42%,吴贤微持股26.58%。其中,周明明以轿车1辆作价投入35.49万元,以历年投入列其他应付款账户转入705.8901万元,共计增资741.3801万元;吴贤微以货币资金投入27.1925万元,以历年投入列其他应付款账户225.4274万元,共计增资252.6199万元。后因周明明用以出资的轿车产权过户不易,周明明将该等实物出资35.49万元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
2022年12月21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容诚专字[2022]230Z3181号的《出资复核报告》,确认公司已收到周明明用以置换实物出资的35.49万元货币资金。
2001年6月26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2)本次增资的瑕疵及补正措施
①出资瑕疵基本情况
周明明、吴贤微以历年投入列其他应付款账户转入的形式进行的本次出资,系周明明和吴贤微以债转股的形式,以其对大明有限的债权向大明有限出资。由于本次增资距今时间已逾20年,用以出资的债权所涉及的相关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已无法查询。此外,本次债转股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生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的规定,存在瑕疵。
②出资瑕疵的补正为补正大明有限前述债转股无法提供出资凭证及未履行评估程序的出资瑕
疵,大明有限当时的股东周明明及吴贤微进行了如下的补正措施:A.大明有限于2018年5月作出决议,由周明明、吴贤微向以货币形式向公司置换出资。其中,周明明向大明有限置换出资757.4901万元,吴贤微向大明有限置换出资287.0199万元。本次置换出资系针对如下出资进行补正:
1、有限公司改制设立时的出资86.00万元;
2、2001年第一次增资时的新增注册资本994万元中扣除已取得现金交款凭证的35.49万元的部分,合计补充货币出资1,044.51万元。
2022年12月14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编号为容诚专字[2022]230Z3182号的《出资复核报告》,确认公司已收到上述用以出资置换的款项计人民币10,445,100.00元。
B.针对本次增资中未履行评估程序的瑕疵,中水致远于2022年7月27日针对本次债转股进行了复核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中水致远评报字[2022]第020560号的《评估报告》。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01年3月15日,大明电子进行债转股涉及的相关债务评估值为9,313,175.00元,其中,周明明债务的评估价值为7,058,901.00元,吴贤微的债务评估价值为2,254,274.00元。
③本次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022年9月29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向发行人出具了编号为乐政函[2022]135号的《关于同意确认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确认大明电子历次变更登记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出资瑕疵已得到补正,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瑕疵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04年12月,大明有限第二次增资
2004年11月20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1,080.00万元增加至2,080.00万元,其中周明明增资663.02万元,吴贤微增资336.98万元,增资后周明明持股70.00%,吴贤微持股30.00%。
2004年11月22日,乐清乐怡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增资事宜出具《验资报告》(乐会所验(2004)453号)。经审验,截至2004年11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80.00万元,实收资本2,080.00万元。
2004年12月9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4)2007年5月,大明有限第三次增资
2006年12月18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2,080.00万元增加至2,680.00万元,其中周明明增资420.00万元,吴贤微增资180.00万元,增资后周明明持股70.00%,吴贤微持股30.00%。
2007年3月20日,乐清乐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乐会所变验(2007)64号)。经审验,截至2006年12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680.00万元,实收资本2,680.00万元。
2007年5月15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5)2009年5月,大明有限第四次增资
2009年5月17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2,680.00万元增加至3,680.00万元,其中周明明增资700.00万元,吴贤微增资300.00万元,增资后周明明持股70.00%,吴贤微持股30.00%。
2009年5月19日,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乐永会验(2009)第243号)。经审验,截至2009年5月18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680.00万元,实收资本3,680.00万元。
2009年5月25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6)2010年5月,大明有限第五次增资
2010年5月11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3,680.00万元增加至5,580.00万元,其中周明明增资1,330.00万元,吴贤微增资570.00万元,增资后周明明持股70.00%,吴贤微持股30.00%。
2010年5月13日,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乐永会验(2010)第292号)。经审验,截至2010年5月12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580.00万元,实收资本5,580.00万元。
2010年5月18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7)2017年12月,大明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13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周明明将其持有的公司70.00%股权以4,317.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明科技,吴贤微将其持有的公司30.00%股权以1,850.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明科技,转让后大明科技持有公司100.00%股权。同日,周明明、吴贤微分别与大明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2月15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8)2019年12月,大明有限第六次增资
2019年11月12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吸收周招会为公司新股东,公司注册资本新增293.68万元,全部由周招会认缴,大明科技放弃优先认购权,增资后大明科技持股95.00%,周招会持股5.00%。
2022年5月26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出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782号)。经容诚会计师复核,周招会本次认缴注册资本293.68万元已全部实际缴足。
2019年12月9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9)2021年1月,大明有限第七次增资
2020年12月21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00万元,其中大明科技增资3,920.00万元,周招会增资206.32万元,增资后大明科技持股95.00%,周招会持股5.00%。
2022年5月26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出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783号)。经容诚会计师复核,大明科技本次认缴注册资本3,920.00万元和周招会本次认缴注册资本206.32万元已全部实际缴足。
2021年1月8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10)2021年12月,大明有限第八次增资
2021年12月20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2,179.49万元。其中,淳知源以其持有的重庆大明20.00%股权、大明电子(重庆)20.00%股权及货币资金864.00万元认缴大明有限新增注册资本2,070.51万元,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周招会以货币资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8.97万元。增资后大明科技持股78.00%,淳知源持股17.00%,周招会持股5.00%。
就淳知源用以认缴本次增资的重庆大明、大明电子(重庆)的股东全部权益,坤元评估分别出具了《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1]820号)和《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1]819号)。经评估,重庆大明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16,177.55万元,大明电子(重庆)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8,511.28万元。
2022年5月26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出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784号)。经容诚会计师复核,大明有限已收到淳知源及周招会缴纳的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72.97万元,大明电子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淳知源转让至大明电子用于出资的子公司股权受让。
2021年12月23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11)2021年12月,大明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1年12月24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大明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2.50%股权按照1,041.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恒鑫明,淳知源将其持有的公司0.50%股权按照208.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恒鑫明,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日,恒鑫明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大明科技、淳知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12月24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
(12)2022年1月,大明有限第九次增资
2022年1月18日,大明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179.49万元增至24,358.97万元,其中,周明明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597.76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18.88%;吴贤微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758.65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11.33%;周远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839.1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7.55%;张晓明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09.62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8.25%;周招会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08.97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5.00%;恒鑫明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65.38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3.00%。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22年5月26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出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2785号),经容诚会计师复核,大明有限已收到各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2,179.49万元。
2022年1月18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宜,并换发营业执照。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