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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以经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人民币58,063,056.65元,按1:0.861的比例折合5,000万股,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8,063,056.65元计入资本公积。 健盛集团于2008年5月26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并取得注册号为330881000004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张茂义、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 (三)发行人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查看全部▼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以经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人民币58,063,056.65元,按1:0.861的比例折合5,000万股,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8,063,056.65元计入资本公积。 健盛集团于2008年5月26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并取得注册号为330881000004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 张茂义、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 (三)发行人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的主要发起人系自然人张茂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为持有健盛有限(健盛集团)的股权(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张茂义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要从事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四)发行人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承继健盛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整体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存货、股权投资、应收款项及货币资金等。发行人设立以来,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各类棉袜的生产及销售。 (五)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与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没有本质变化,改制后发行人增加制定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了风险控制体系和规章,建立了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六)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本公司主要发起人系公司董事长张茂义先生。本公司成立以来,张茂义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性管理。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由健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原由健盛有限所有的资产、承担的负债全部由发行人继承,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均办理完毕。 (八)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1、资产完整性 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健盛有限的业务、资产、机构及相关债权、债务均已整体进入发行人。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资产产权界定清晰,经营场所独立,不存在发行人以资产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整的控制权。 2、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以合法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工作并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3、财务独立性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地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 4、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负责的管理层等机构,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够依法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拥有完整的业务系统及配套部门,各部门已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干预发行人经营活动的现象。 5、业务独立性 发行人主要从事各类棉袜的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短筒袜、中筒袜、长筒袜、连裤袜等棉袜产品。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业务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茂义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和业务系统,已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 (一)1993年12月,健盛有限设立 1993年12月,经衢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衢外经贸(93)字第241号”《关于“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资浙府字[1993]47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工业供销与健兴国际投资设立健盛有限。 根据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规定,健盛有限投资总额100万美元,注册资本80万美元,其中:工业供销以现汇33万美元和相当于15万美元的人民币出资,健兴国际以价值32万美元的设备出资。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健兴国际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1993年12月6日,健盛有限在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 截至1994年5月24日,合资各方已缴纳全部注册资本。1994年7月31日,浙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会验字(1994)第184号”《验资报告书》,对此次出资进行了审验。 1993年11月10日,工业供销与健兴国际共同签署了合资合同,约定健兴国际以价值32万美元的设备投入。1994年7月,经审验,健兴国际实缴出资32万美元,以进口设备投入。 基于上述,即出资双方工业供销和健兴国际就设备出资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4年5月21日出具的《数量/价值鉴定证书》(编号为3307/9400018)、广源机械贸易公司于1994年4月20日出具的商业发票(编号为K94107);根据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健兴国际对健盛有限的实物出资主要为“全自动双针筒双段织袜机”及“全电脑单针筒织袜机”。根据出资设备的《数量/价值鉴定证书》、商业发票等,健兴国际当时出资的设备均为新设备。其用于出资的全电脑单针筒织袜机、全自动双针筒双段织袜机是九十年代最先进电脑袜机之一,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效率。 1993年12月1日,衢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衢外经贸(93)字第241号”《关于“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健盛有限合资事项,同意健兴国际以设备出资。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健兴国际出资设备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 因工业供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健盛有限设立时未对外方所出资的设备进行资产评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各方出资作价可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健盛有限设立时,合资双方系通过协商方式对健兴国际所出资的设备进行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健兴国际所出资的设备出具的《数量/价值鉴定证书》及广源机械贸易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健兴国际出资的设备虽未经评估,但其价值超过了健兴国际应投入的资本金额,故没有损害中方国有股东的利益;健盛有限的设立(包括合资双方的出资方式、作价等全部事项)已经衢州市外经贸委、浙江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合法合规;2012年3月7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出具“衢政[2012]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认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更合法性的请示》文件,确认“浙江健盛袜业历次国有股权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历次国有股权变更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2012年10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浙政办发函[2012]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同意衢州市政府确认的意见”。 (二)1996年4月,健盛有限股权结构调整 经1996年3月12日健盛有限董事会同意,并经1996年4月1日衢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衢外经贸资字(96)第36号”《关于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工业供销、健兴国际与日新贸易三方签订《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出资额转让协议书》,健兴国际以原价转让其在健盛有限的全部出资额,其中:日新贸易受让健兴国际20万美元的股权,工业供销受让健兴国际12万美元的股权。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日新贸易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1996年4月1日,健盛有限取得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6年4月10日,健盛有限完成此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因工业供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资产应当履行评估手续,即工业供销本次受让股权应就标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当时未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江山会计师事务所于1996年3月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1995年12月31日,健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7,155,727.31元,工业供销受让出资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1,073,359.10元,高于其所支付的转让价格即12万美元(根据签署协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折合人民币99.96万元),因此工业供销以出资额等价受让健兴国际持有的健盛有限股权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 (三)1997年4月,增资至100万美元 经1997年3月10日健盛有限董事会同意,并经1997年4月18日衢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衢外经贸资[1997]55号”《关于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修改的批复》同意,健盛有限的总投资由100万美元增至128万美元,注册资本由80万美元增至100万美元。增资后,工业供销出资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日新贸易出资4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新增2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日新贸易以设备作价投入。 1997年4月23日,健盛有限取得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7年4月30日,健盛有限完成此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1997年6月30日,日新贸易已将出资全部投入。1997年7月8日,江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信验字[1997]第11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出资进行了审验。 1997年3月10日,健盛有限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80万美元增加至1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20万美元由日新贸易以设备作价投入。1997年3月12日,工业供销与日新贸易共同审议通过了修改《合资合同》,约定日新贸易新投入价值20万美元的设备。1997年7月,经审验,日新贸易实缴出资20万美元,以进口设备投入。 基于上述,工业供销和日新贸易就设备出资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 根据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日新贸易对健盛有限的实物增资主要为“全电脑单针筒织袜机”。根据出资设备的商业发票等,日新贸易当时出资的设备均为新设备。其用于出资的全电脑单针筒织袜机是九十年代最先进电脑袜机之一,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效率。 1997年4月18日,衢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衢外经贸资[1997]55号”《关于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修改的批复》,批准健盛有限增资。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日新贸易出资设备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 因工业供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健盛有限本次增资未对日新贸易所出资的设备及其自身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各方出资作价可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健盛有限本次增资,合资双方系通过协商方式对日新贸易所出资的设备进行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日新贸易出具的商业发票,日新贸易出资的设备虽未经评估,但其价值达到了日新贸易应投入的资本金额,故没有损害中方国有股东的利益;健盛有限本次增资(包括外方的出资方式、作价等全部事项)已经衢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本次增资合法合规。 2012年3月7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出具“衢政[2012]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认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更合法性的请示》文件,确认“浙江健盛袜业历次国有股权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历次国有股权变更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2012年10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浙政办发函[2012]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同意衢州市政府确认的意见”。 (四)1997年7月,健盛有限股权转让 1997年6月,经江山市人民政府“江政复[1997]15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山市工业供销公司申报破产的批复》同意,工业供销破产。经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于1997年5月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健盛实业,承接工业供销所持健盛有限的股权。 经1997年3月10日健盛有限董事会同意、1997年6月3日衢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衢外经贸资字[1997]80号”《关于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修改的批复》同意,并经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及江山市财政局鉴证,工业供销与健盛实业签订《股本转让协议书》,工业供销将所持健盛有限60%的出资额折合人民币517.21万元全部转让给健盛实业。 1997年6月12日,健盛有限取得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7年7月9日,健盛有限完成此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资产应当履行评估手续,即工业供销本次股权转让应就标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当时未进行资产评估。健盛实业系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标的股权以出资额等价作价而未进行资产评估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 (五)1999年7月,健盛实业改制及健盛有限股权转让 1、1999年健盛有限股权转让过程 健盛有限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9年健盛有限中方股东健盛实业将其所持健盛有限60%的股权转让给健盛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需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的程序;此外,鉴于转让方健盛实业系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评估。本次股权转让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998年7月15日,健盛有限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中方股东健盛实业将其所持健盛有限股权以经评估价值为基准作价转让给健盛贸易。 1998年6月28日,江山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江资评[1998]字第48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1998年5月31日,公司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9,625,786.96元,负债的评估价值为17,536,830.12元,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088,956.84元。 1998年7月23日,江山市财政局出具“江财国[1998]246号”《关于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确认上述评估结果。 1998年10月12日,江山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江企改办[1998]30号”《关于同意江山市健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方案的批复》,同意由健盛实业38名职工出资组建健盛贸易,并由健盛实业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健盛贸易。 实际转让价格按如下确定: (1)经江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健盛有限净资产为2,088,956.84元, 健盛实业所占60%的股份价值为1,253,374元; (2)本次股权收购价格扣除以下两项费用: ①健盛贸易100%接受健盛实业 在职职工38人,每人按照1,000元标准计提补助费38,000元; ②资产评估费21,000元。 扣除上述两项费用后,此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为1,194,374元。 (3)在此价格基础上同意一次性付款优惠10%,最终转让价格为108万元。 1998年12月4日,健盛实业与健盛贸易签署《股权出让合同书》并经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和江山市财政局鉴证,协议约定健盛实业将其所持公司股权以1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健盛贸易。 1999年2月3日,衢州市外商投资管理局出具“衢外贸[1999]04号”《关于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同日,公司取得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99年7月2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向衢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2、1999年健盛实业改制过程健盛实业系健盛有限股东,其为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属国有独资企业。1999年健盛实业将其所持健盛有限60%的股权转让给健盛贸易系健盛实业改制内容之一,健盛实业转让其持有的健盛有限60%的股权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998年7月10日,健盛实业职工大会通过了《江山市健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对外投资股份的方案》,同意健盛实业将其持有的健盛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健盛贸易。 1998年7月21日,健盛实业向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递交了“江健实[98]02号”《关于要求批准江山市健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对外投资股份方案的请示报告》。 1998年8月11日,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向江山市人民政府递交了“江计经[1998]127号”《关于要求将江山市健盛实业有限公司在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转让的申请》。 1998年10月12日,江山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江企改办[1998]30号”《关于同意江山市健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方案的批复》,同意健盛实业将其所持健盛有限股权转让给健盛贸易。 3、此次改制及股权转让的相关确认 (1)健盛实业相关职工的确认 根据1998年10月12日江山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江企改办[1998]30号‖《关于同意江山市健盛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对外投资股权方案的批复》,本次股权受让方健盛贸易拟由健盛实业38名职工出资组建。 1998年10月15日,健盛贸易(筹)发布了《江山市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筹)募股办法公告》,入股对象为健盛实业企业职工、公司产品经销户、业务客户和社会个人。健盛有限职工作为《江山市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筹)募股办法公告》入股对象中的社会人士范畴享有出资入股的权利。 由于当时健盛实业职工对健盛有限经营预期的不确定性及个人缺少申购资金等原因,健盛贸易实际上仅由健盛实业2名职工、健盛有限1名职工及1名社会人士参与出资组建。1998年10月,健盛贸易由前述4名自然人出资设立。1998年12月4日,健盛实业与健盛贸易签署《股权出让合同书》,根据协议约定健盛实业将其所持健盛有限股权转让给健盛贸易,该《股权出让合同书》经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及江山市财政局鉴证,即江山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及江山市财政局知悉健盛贸易设立及健盛实业转让股权事宜并对此无异议。 就健盛实业未参与出资认购健盛贸易股权的36名职工核查确认事项,发行人已通过报纸公告通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经对健盛实业未参与出资认购的原36名职工中的33名进行了确认,该等职工确认当时未参与出资认购健盛贸易股权为其本人自动放弃行为,不存在任何异议,该等职工均签署了确认上述事宜的《确认书》。其余3名原健盛实业职工中有1名职工发行人已与其取得联系,但该名职工不愿签署《确认书》;2名职工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发行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因上述事项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茂义出具《承诺函》,若因健盛实业职工未签署《确认书》导致发行人产生任何纠纷或损失的,均由其承担。 (2)相关政府的确认 2012年3月7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出具“衢政[2012]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认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变更合法性的请示》文件,确认“浙江健盛袜业历次国有股权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历次国有股权变更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江山市健盛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浙江健盛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江山市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未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未损害职工权益。”2012年10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浙政办发函[2012]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同意衢州市政府确认的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1999年健盛实业改制过程中转让健盛有限股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审批程序,《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和审批程序,本次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健盛实业转让对外投资股权事项已经其职工大会通过,并取得了江山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同意,健盛实业转让健盛有限股权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合法有效;1999年健盛实业改制过程中转让健盛有限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的风险;健盛实业3名职工未签署《确认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健盛贸易已按照要求安置了相关职工,不存在影响股权转让合法性的情形;因安置职工产生的补助费问题不会对发行人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构成障碍,亦不构成潜在纠纷和风险。 (六)2002年7月,健盛有限股权结构调整 经2002年6月8日健盛有限董事会同意,并经2002年7月8日衢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衢外经贸[2002]65号”《关于江山健盛袜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修改的批复》同意,日新贸易与健盛贸易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日新贸易将其持有的健盛有限20%的股权(计20万美元)以人民币1,661,530元的价格转让给健盛贸易。股权转让完成后,健盛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8,495,200元。 2002年7月15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向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此次转让完成后,健盛有限的外资比例已低于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司已于2011年1月补缴减免的所得税税款570,024.81元,滞纳金196,658.56元。 (七)2006年12月,健盛有限股权转让及企业性质变更 经2006年11月24日股东会同意,日新贸易与健盛贸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日新贸易将其所持的公司20%的股权以169.9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健盛贸易。 根据健盛有限财务报表,截至2006年10月31日,健盛有限的净资产为717.30万元,低于注册资本849.52万元。经协商一致,双方最后决定以健盛有限注册资本作为定价依据确认转让价格。 2006年12月19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向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健盛有限成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495,200元,健盛贸易持有健盛有限100%的股权。 (八)2007年12月,健盛有限股权转让 经2007年12月10日股东会同意,健盛贸易分别与张茂义、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五位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健盛贸易将其所持公司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张茂义、胡天兴、李卫平、姜风、周水英:张茂义以6,796,160元受让公司80%的股权,胡天兴以594,664元受让公司7%的股权,李卫平以424,760元受让公司5%的股权,姜风以424,760元受让公司5%的股权,周水英以254,856元受让公司3%的股权。 2007年12月26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向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九)2008年5月,健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健盛有限股东会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的决议及各发起人于2008年4月15日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健盛有限以经天平事务所审计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人民币58,063,056.65元,按1:0.861的比例折合5,000万股,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8,063,056.65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8年4月25日,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分所出具“万验浙业字[2008]第53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健盛集团(筹)已于2008年4月25日,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健盛有限截止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中人民币50,000,000.00元,按1: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5,000万股,每股1元,总计人民币5,000万元,剩余净资产8,063,056.65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2月11日,天健事务所对上述验资情况进行复核验资并出具“天健验[2012]41号”《关于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净资产折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复核报告》。经审验,健盛有限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56,261,007.05元,较整体变更净资产折股所依据的净资产减少1,802,049.60元。 经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此次不足的出资由整体变更前全体股东按各自所持股权比例以现金补足出资。2011年12月,公司已收到张茂义等5名自然人股东的补缴款。 2008年5月26日,健盛集团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并取得注册号为3308810000046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2011年4月,健盛集团增资至5,400万元 根据2011年3月29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健盛集团以总股本5,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0.8股,由公司全体股东按其原实缴比例进行转增。本次转增完成后,健盛集团总股本由5,000万股增至5,400万股。 2011年4月2日,天健事务所出具“天健验[2011]103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出资进行了审验。 2011年4月11日,健盛集团完成此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十一)2011年5月,健盛集团增资至6,000万元 根据2011年4月25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健盛集团总股本由5,400万股增至6,000万股,新增的600万股股本,由杭州普裕以现金人民币1,050万元认购350万股、江山普裕以现金人民币750万元认购250万股。 2011年5月19日,天健事务所出具“天健验[2011]183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出资进行了审验。 2011年5月26日,健盛集团完成此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健盛袜业公司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本公司,本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41008835U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42,638,049.00元,股份总数342,638,049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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