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发行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剩余募集资金截止时间 | 剩余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使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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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8-11 | 增发A股 | 2015-08-14 | 8000.00万 | - | - | - |
| 2015-01-12 | 增发A股 | 2015-01-21 | 900.00万 | - | - | - |
| 公告日期:2016-06-21 | 交易金额:351.80万元 | 交易进度:进行中 |
| 交易标的: 部分机器设备等专项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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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 ||
| 卖方:贵州信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 ||
| 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信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贵州信达)拟出售部分机器设备等专项资产(转让36项机器设备,专项资产,账面原值金额约为4,865,307.43元)。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了专项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为基准,与意向收购方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海悦科技)于2016年6月6日签订了《立体停车设备转让协议》(转让36项机器设备,转让价格约为人民币3,51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壹万捌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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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16-03-11 | 交易金额:-- | 交易进度:完成 |
| 交易标的: 长沙兴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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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湖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 ||
| 卖方:长沙兴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 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长沙兴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澳机电”)吸收合并入湖南信达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富士”),即以信达富士为主体,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兴澳机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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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18-07-20 | 交易金额:2400.00万元 | 支付方式:其他 |
| 交易方:陈美良,李莎 | 交易方式:担保 |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同一关键人员,公司其它关联方 | ||
| 交易简介: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为确保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得以实现,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羞事、董事长陈美良先生及夫人李莎女士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编号为17DB170105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陈美良先生于2017年4月18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编号为0405861-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这两次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80720:股东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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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18-05-08 | 交易金额:6000.00万元 | 支付方式:其他 |
| 交易方:陈美良,李莎 | 交易方式:担保 | |
| 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同一关键人员,公司其它关联方 | ||
| 交易简介: 2018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陈美良,李莎发生担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关联交易金额6000万元。 20180508:股东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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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公告日期:2018-06-13 | 原始质押股数:429.25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8-06-11至 2020-06-04 |
| 出质人:陈美良 | ||
| 质权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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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陈美良质押17,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679%。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12,877,5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4,292,5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1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质押股份用于为公司于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签订的最高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质押权人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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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公告日期:2015-03-24 | 原始质押股数:400.0000万股 | 预计质押期限:2014-12-31至 2016-12-30 |
| 出质人:庄竟美 | ||
| 质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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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庄竟美质押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90%。在本次质押的股份中,3,00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1,00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质押股份用于庄竟美先生个人贷款,质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已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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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押公告日期:2015-09-24 | 本次解押股数:100.0000万股 | 实际解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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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庄竟美原质押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88%。在质押的股份中,3,00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1,00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期限为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质押股份用于庄竟美先生个人贷款,质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质押权人与质押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质押股份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公司股东庄竟美解除原质押4,000,000股中的1,000,000股,并于201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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