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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元鼎科技、魏晓光、李文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并做出特别警示如下: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元鼎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于元鼎科技的违规行为,时任元鼎科技的董事长及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监管部审核通过,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股转公司拟决定:1、给予元鼎科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2、给予元鼎科技时任董事长魏晓光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3、给予元鼎科技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袁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对本公司,时任董事长魏晓光,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文娜出具监管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