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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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25-09-12 发布公告:
2025-09-11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5-08-26 发布公告:
2025-08-26 分配预案: 详情>> 2025年中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董事会通过
2025-08-26 业绩披露: 详情>> 2025年中报每股收益-0.01元,净利润-115.92万元,同比去年增长80.92%
2025-08-26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5-15 发布公告:
2025-05-15 分配预案: 详情>> 2024年年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股东大会通过
2025-05-15 股东大会: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5-04-25 发布公告:
2025-04-25 业绩披露: 详情>> 2024年年报每股收益-0.09元,净利润-879.58万元,同比去年增长-380.84%
2025-04-25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4-25 参控公司: 参控江西克罗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孙公司 其它参控公司 
参控江西吉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参控淮安市造漆厂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参控湖北吉人水性汽车涂料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参控苏州吉人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参控辽宁吉人涂料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2025-02-10 发布公告: 《吉人高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2-07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018-09-07 资产收购: 拟受让位于江西省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宗地上厂房和设备一批,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吉人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吉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拟参与竞拍位于江西省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宗地上厂房和设备一批。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担保明细

全部
序 号:1 担保金额:3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5-03-21至2028-03-21
担 保 方:吉伟,潘璐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1 担保金额:3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5-03-21至2028-03-21
担 保 方:吉伟,潘璐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1 担保金额:294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5-03-21至2028-03-21
担 保 方:吉伟,潘璐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序 号:1 担保金额:5000.00万 币种:人民币 担保期限:2020-12-30至2022-06-29
担 保 方:吉伟 担保类型:
被担保方:苏州吉人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1-11-30 处罚金额:30.7600万元 处罚类型:罚款,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处理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参拾万渠任陆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