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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6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扣除相应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5,452.45元。每次违规罚款,共计罚款180,000.00元,共计罚没255,452.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930,703.65元,并对处罚时效内所涉违法所得1倍罚款8,930,703.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19,746.58元,共计罚没18,381,15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917,616.88元。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次违规罚款,共计罚款1,332,000.00元。上述罚没共计3,249,616.88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并参照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分行决定适用情节严重一档量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500,000.00元。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504,000.00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三条,并参照第十条第六项,我分行决定适用情节严重一档量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500,000.00元。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924,000.00元。
综上,对汇元银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443,519.56元,并处罚款12,870,703.65元,罚没共计24,314,223.21元。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尹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尹航处罚款100,000.00元。
综上,对直接责任人尹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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