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智慧城市解决方案综合服务,主要在城市综合管理,城市安全与应急,智慧园区与智能建筑三大领域内提供前期咨询,方案设计,设备供货,软件开发,工程施工,集成调试及运行维护等整套解决方案综合服务。
智慧城市解决方案、运维服务
城市综合管理 、 城市安全与应急 、 智慧园区与智能建筑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云计算平台的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音频、视频、灯光设计、调试及技术服务;安全防范及智能家居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电子产品;租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智能化工程勘察设计;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4月18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收入 X
| 业务名称 | 营业收入(元) | 收入比例 | 营业成本(元) | 成本比例 | 主营利润(元) | 利润比例 | 毛利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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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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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 |
1.94亿 | 29.75% |
|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 |
1.94亿 | 29.75% |
|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6116.23万 | 9.38% |
|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6116.23万 | 9.38% |
|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
3784.35万 | 5.81% |
|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
3784.35万 | 5.81% |
| 云南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410.94万 | 3.70% |
| 云南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410.94万 | 3.70% |
|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1964.17万 | 3.01% |
|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1964.17万 | 3.01%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北京融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3081.10万 | 4.42% |
| 北京融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3081.10万 | 4.42% |
| 万维思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890.00万 | 4.15% |
| 万维思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890.00万 | 4.15% |
| 北京天睿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30.53万 | 3.63% |
| 北京天睿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30.53万 | 3.63% |
| 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1883.28万 | 2.70% |
| 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1883.28万 | 2.70% |
| 北京康威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
1823.67万 | 2.62% |
| 北京康威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
1823.67万 | 2.62%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780.25万 | 16.79% |
|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780.25万 | 16.79% |
| 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1678.21万 | 10.14% |
| 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1678.21万 | 10.14% |
| 安丘市公安局 |
1374.26万 | 8.30% |
| 安丘市公安局 |
1374.26万 | 8.30% |
| 秦皇岛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
1189.68万 | 7.19% |
| 秦皇岛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
1189.68万 | 7.19% |
| 峨眉山中信国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875.37万 | 5.29% |
| 峨眉山中信国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875.37万 | 5.29%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深圳市赛佛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1231.84万 | --% |
| 深圳市赛佛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1231.84万 | --% |
| 河北英创科技有限公司 |
898.58万 | --% |
| 河北英创科技有限公司 |
898.58万 | --% |
|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
753.12万 | --% |
|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
753.12万 | --% |
| 北京首跃科技有限公司 |
728.25万 | --% |
| 北京首跃科技有限公司 |
728.25万 | --% |
| 广西鑫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617.33万 | --% |
| 广西鑫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617.33万 | --%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客户一 |
5165.49万 | 13.29% |
| 客户一 |
5165.49万 | 13.29% |
| 客户二 |
4770.70万 | 12.27% |
| 客户二 |
4770.70万 | 12.27% |
| 客户三 |
4263.74万 | 10.97% |
| 客户三 |
4263.74万 | 10.97% |
| 客户四 |
2350.17万 | 6.05% |
| 客户四 |
2350.17万 | 6.05% |
| 客户五 |
2252.55万 | 5.79% |
| 客户五 |
2252.55万 | 5.79%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4027.16万 | 33.76% |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4027.16万 | 33.76% |
|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20.69万 | 11.07% |
|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320.69万 | 11.07% |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信息中心 |
830.96万 | 6.97% |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技信息中心 |
830.96万 | 6.97% |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736.60万 | 6.18% |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736.60万 | 6.18% |
|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
596.49万 | 5.00% |
|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
596.49万 | 5.00% |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 三门大成电气有限公司 |
587.53万 | --% |
| 三门大成电气有限公司 |
587.53万 | --% |
| 南宁市中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377.84万 | --% |
| 南宁市中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377.84万 | --% |
| 北京商海文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50.91万 | --% |
| 北京商海文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50.91万 | --% |
| 北京世茂联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
257.19万 | --% |
| 北京世茂联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
257.19万 | --% |
| 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 |
243.10万 | --% |
| 北京联创众升科技有限公司 |
243.10万 | --% |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 客户一 |
1.38亿 | 43.97% |
| 客户一 |
1.38亿 | 43.97% |
| 客户二 |
2300.00万 | 7.33% |
| 客户二 |
2300.00万 | 7.33% |
| 客户三 |
1600.00万 | 5.10% |
| 客户三 |
1600.00万 | 5.10% |
| 客户四 |
1407.81万 | 4.48% |
| 客户四 |
1407.81万 | 4.48% |
| 客户五 |
1079.10万 | 3.44% |
| 客户五 |
1079.10万 | 3.44% |
(一)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收入确认政策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发行人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银江股份、佳都科技类似业务一致,均为验收法。太极股份、恒锋信息、云赛智联类似业务采用验收法和完工百分比法。除上述列举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中孚信息(SZ.300659)、数字认证(SZ.300579)、蓝盾股份(SZ.300297)、易联众(SZ.300096)、榕基软件(SZ.002474)等存在与公司类似的系统集成或解决方案业务均采用验收法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项目验收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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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1、收入确认政策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发行人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银江股份、佳都科技类似业务一致,均为验收法。太极股份、恒锋信息、云赛智联类似业务采用验收法和完工百分比法。除上述列举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中孚信息(SZ.300659)、数字认证(SZ.300579)、蓝盾股份(SZ.300297)、易联众(SZ.300096)、榕基软件(SZ.002474)等存在与公司类似的系统集成或解决方案业务均采用验收法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项目验收的流程
1)一次性验收流程
2)有初验和终验的验收流程
公司在项目所有软硬件安装调试完成后,经过系统运行测试,项目组内部先行进行预验收,内部预验收通过后,正式向客户、监理单位(如有)发出验收申请。验收小组进行项目现场验收、项目文档检查、系统功能测试后,召开验收会,验收通过后,交付客户使用。
一些大型、示范性智慧城市项目需要初验和终验,是由于该部分项目调试完成后,需较长时间(一般从数月到1年以上不等)的运行才进行终验,所以在调试完成后先进行初验;或者公司实施的项目仅为客户整体工程中的一部分,调试完成后先进行初验,需待整个工程全部完工后,与其他部分一并终验。
3)发起验收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由项目经理、事业部、内控审计部管理项目验收进度,在发起验收前先行内部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及时归档验收材料。具体规定如下:
①验收进度管理
项目经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项目验收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计划执行情况。如有客户计划调整等相关因素影响原定验收时间的,应及时调整验收进度计划并向事业部总经理、内控审计部报备审批;重大项目验收进度计划调整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事业部总经理、内控审计部定期跟踪项目验收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客户要求及时验收。
②内部验收管理
A.项目验收前,对于硬件设备,应在安装上架前进行加电测试;对于软件产品,应在安装前检查其名称、版本是否正确,对软件进行全面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由该项目的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或监理方签字确认;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软硬件系统联调;以上调试应形成《安装调试报告》;项目经理须积极组织完成工程的验收阶段工作,并形成有各方签字的各种验收记录表格存档;B.项目验收前,对于软件,应在对整个系统进行全面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之后,由该项目的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或监理方签字确认;C.项目验收前,项目行政人员整理并检查签证单、项目任务书、设计及施工图纸、自检资料等相关资料文档,提交公司内控部进行归档。
D.项目完工后,在交付客户使用前,由公司管理部门及现场项目经理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经理及时整改,如有必要则进行二次内验。内部验收通过后,根据客户要求及时提交验收申请。
③验收材料管理
项目的《验收报告》需要经过盖章审批流程,由内控审计部及事业部总经理(涉密项目由涉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总监)审批。内控审计部及时报告财务部,确保确认收入的及时性。客户盖章确认后,项目经理应及时归档《验收报告》。
验收结束后,项目经理向客户移交,形成《项目移交单》。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项目验收工作均按照上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内控执行情况良好。
4)项目验收的平均周期和项目验收的发起人
公司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内部控制流程以及合同中关于验收的相关条款,在项目完成软硬件设备安装、开发、集成、调试部署,系统整体达到预定可运行状态时首先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通过后,根据客户要求完成项目档案归档、施工图等技术成果移交后向客户申请验收。客户认为项目达到验收条件时,确认接收项目验收申请。由于整个过程中,公司保持与客户的实时沟通,申请验收时已达到验收条件,客户一般于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当天即接收。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前十大项目从客户接收验收申请到验收报告签署日约11天,向客户提交验收申请到验收报告签署日平均周期亦约11天。
项目验收发起在形式上,为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实际业务操作中,公司按照客户对项目的整体计划安排实施、交付和验收工作,实施过程需保持与客户的实时沟通,当项目达到客户认可的验收和交付条件时,公司发起验收申请。
因此,实际业务中项目验收的发起是在项目达到客户认可的验收条件后,公司与客户双方经充分沟通,由公司发起验收。
(3)收入确认时点及合理性
1)对于有初验和终验的项目,在取得客户签章的初验报告时确认收入。有
初验和终验的项目在初验完成后即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①2017-2019年
A.项目初验时,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外购或自主开发的软件移交给客户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系统已达到可运行状态,公司需要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基本完成。
B.项目初验时,客户已经对系统进行了确认,出具了正式的工程初验报告、工程竣工初验报告等书面验收意见。
C.项目初验后交付给客户进行试运行,客户已能够完整控制并使用该系统,且通过使用该系统达到系统建设的全部目标,客户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整个系统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D.公司在初验至终验期间只提供辅助性服务,不再发生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等支出,只发生试运行期间零星人工及备品备件支出;通常情况下,初验时的收款比例已较高,一般为50%-70%,公司未发生过通过初验但客户终验不予认可的现象,经济利益流入不存在重大风险。
E.项目初验时,收入成本计量必须的基础资料已完备,收入和成本金额都能可靠地计量。
②2020年1-6月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项目初验时,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外购或自主开发的软件移交给客户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系统已达到可运行状态,公司已基本完成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项目初验时,客户已经取得相关系统的控制权,即公司已经将系统交付给客户,客户已经接受并完全控制该系统,实际使用该系统进行试运行,通过使用该系统达到系统建设的全部目标,客户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2)对于客户只进行一次性验收的项目,在取得一次性验收证据时确认收入,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行业内系统集成项目按初验确认收入的公司包括佳都科技(600728.SH)、中孚信息(SZ.300659)、数字认证(SZ.300579)、蓝盾股份(SZ.300297)、榕基
软件(SZ.002474)、易联众(SZ.300096)等,公司与其具有一致性。
4)按照初验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①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合同一般约定
A.工作成果满足公司与客户约定的性能要求、技术参数要求的可实现具体功能的硬件及配套软件的系统集成工程的整体交付。
B.工作成果移交一般约定,在完成合同约定的设备供货、软件开发、系统联调等全部工作,系统可以实现预定的功能,达到可运行状态后由发行人提请验收,验收由客户组织安排。
C.交易价格及付款节点合同中均对合同价格及付款节点做了明确约定。一般约定重要付款节点为:
①合同签订时支付10-20%左右预付款;
②项目实施及设备到货时支付至合同价
款的30-60%左右;
③项目验收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80%左右;
④项目结算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左右;
⑤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剩余款项。
②存在初验和终验的智慧城市解决方案项目根据初验确认收入满足《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③公司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通过初验但未通过终验的影响
公司历史上未曾出现初验通过而终验未通过的情形。
初验通过后客户会对系统进行试运行,如果试运行需要,公司指派相关技术人员解决客户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终验只是对初验结果的进一步确认,主要是对项目整体服务和系统试运行稳定性核查后,整理项目过程文档,形成终验项目文档和总结报告的过程。因此,公司承做的项目通常不会发生初验通过而终验未通过的情形。
初验通过后,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项目的建设内容、实现系统功能并交付客户使用,主要风险报酬/控制权已经转移。在此期间,公司仅提供客户试运行期间的使用指导、系统微调等服务,只发生试运行期间零星人工及备品备件支出,因此不影响公司在初验时点对收入确定条件的判断。
综上所述,对于需要初验和终验的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根据初验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及合规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不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
公司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在3个月至2年。公司报告期收入前十名项目平均实施周期为280、325、287、255天。公司不同项目实施周期受客户使用计划、项目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现场实施条件、配套工程进度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各期,公司存在完工度较高(期末已进入系统集成调试阶段)当期未确认收入的项目。主要原因如下:
1)部分项目因客户的系统环境建设、设备上线安排、系统复杂性等原因,导致虽然大部分软硬件已到货,但系统集成调试等核心工作仍未完成,系统尚
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功能,不满足交付条件,期末仍未达到验收条件,未确认收入。
2)报告期各期,公司存在部分已完工未验收项目,主要是由于①2020年部
分项目因疫情影响已经完工但推迟验收;
②因客户存在洽商增加,项目最终金额尚未确认,客户暂未验收;
③公司实施部分等待与其他分包工程完工后一并验收。
公司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外购或自主开发的软件移交给客户并已全部安装完毕,同时系统也已获得客户的确认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取得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时(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公司以取得客户签章的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以验收时间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司按照客户对项目的整体计划安排实施、交付和验收工作,实施过程需保持与客户的实时沟通,当项目达到客户认可的验收和交付条件时,公司发起验收申请,并配合客户完成项目验收流程,公司无法单方面控制项目实施周期、客户验收流程及出具验收报告的时间,客户亦不会配合公司调节验收报告出具时间,各期完工度较高但当期未确认收入的项目在当期均未达到验收条件。
综上,公司不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况。
(5)收入确认政策的一贯性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智慧城市解决方案。结合公司智慧城市解决方案的业务特征,公司的智慧城市解决方案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项目验收时一次确认收入,公司已制定具体的收入确认判断标准。
①2017-2019年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外购或自主开发的软件全部安装完毕并移交给
客户,同时系统也已获得客户的验收确认并取得其正式签章的验收报告,整个系统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
②2020年1-6月
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外购或自主开发的软件全部安装完毕并移交给客户,同时系统也已获得客户的验收确认并取得其正式签章的验收报告,整个系统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述条件判断各个项目是否应确认收入,保持了一贯的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政策具有一贯性。
2、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4,146.39万元、75,696.25万元、80,678.82万元和18,050.7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8.94%、99.08%、98.86%和97.7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
(1)报告期各期合同签订金额及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的匹配性
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一般包括系统设计、应用软件开发、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实施、系统联调等多个环节,在项目整体完工验收后确认收入,项目周期一般为3个月至2年,当期确认收入的项目中部分项目为以前年度签订合同,因此各期收入确认金额与当期合同签订金额不存在严格匹配关系,各期收入确认金额主要与上期在手订单和当期新签订单总金额相关。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上期在手订单和当期新签订单总金额逐年上升,因此公司收入确认金额与合同金额具备匹配性。
(2)各期合同调整金额
因客户需求变化,公司各期合同金额均存在一定调整,但总体占当期新签合同金额比例较低。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目均按照调整后的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2018和2019年度合同调整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智慧城市项目B和智慧城市项目C因项目深化设计原因,导致业主实际需求与原合同产生较大差异,公司与客户协商一致签订了补充协议,金额分别为-2,646.90万元和-2,856.51万元,导致2018和2019年度公司合同调整金额较大。
(3)报告期内项目金额较大但工程期限较短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提前确
认收入的情形
1)报告期内项目金额较大但工程期限较短的具体情况
2)公司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实施项目,并在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先行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通过后向客户提交验收申请,客户根据其内部验收流程进行项目验收,公司不能单方面控制客户出具验收报告的具体时间,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4)存在初验和终验项目、一次性验收项目的收入金额、占比
一些大型、示范性智慧城市项目需要初验和终验,是由于该部分项目调试完成后,需较长时间(一般从数月到1年以上不等)的运行才进行终验,所以在调试完成后先进行初验;或者公司实施的项目仅为客户整体工程中的一部分,调试完成后先进行初验,需待整个工程全部完工后,与其他部分一并终验。
报告期内,公司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中存在初验和终验项目收入占比分别为63.96%、85.66%、42.47%和54.21%。其中2018年收入金额较大、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智慧城市项目A、B、C在本期验收,合计收入金额为37,990.30万元,占当期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的53.66%。该等项目属于大型示范性项目,且公司实施部分仅为客户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因此需要初验和终验。
3、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变动
公司主营业务由智慧城市解决方案、运维服务及其他组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稳定,主要来源于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收入,最近三年收入占比均在90%以上;运维服务收入逐年增长,收入占比略有提高;其他主营业务包括钢厂电讯、零星设备销售与软件开发等,收入金额及占比均较小。
(1)主营业务中不同类型业务中不同类型客户实现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毛利率
1)2020年1-6月
2020年1-6月,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中民企及其他毛利率较高,主要系“智慧城市项目C”结算调整导致。该项目结算调增金额189.91万元。
2)2019年度
2019年,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中事业单位毛利率较高,主要系“智慧城管业务二期平台软硬件建设”项目导致,该项目合同金额827.88万元,其中子平台建设等系统及软件开发金额765.97万元,由于该项目包含较多软件开发内容,因此毛利率偏高。
运维服务业务中,事业单位毛利率较高主要是由于“北京城管物联网指挥平台运行维护项目”,该项目当期收入金额为307.15万元,该项目为公司前期完工项目的运维服务,相关设备成新度较高,发生的运维成本较低,导致毛利率较高。
民企及其他毛利率较高,是由于“西安陆运中转场场院管理系统”运维项目,该项目收入金额5.25万元,该项目前期由公司建设并长期负责运维,系统运行稳定,运维成本较低。
其他业务中,民企及其他客户毛利率较高主要是由于公司销售的LOIT运维管理平台软件销售项目,该项目收入金额75.22万元,该项目销售系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毛利率较高。
3)2018年度
2018年,其他业务中民企及其他客户毛利率较高主要是由于公司销售的LOIT政务移动门户终端软件、LOIT图像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等,收入金额299.15万元,该等项目销售系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毛利率较高。
4)2017年度
(3)项目实施周期与合同约定的差异及其原因
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在实施时一般包括前期咨询、方案设计、设备供货、软件开发、工程施工、集成调试等多个环节。签订合同时,客户一般根据其项目总体规划在合同中约定计划开工时间及计划竣工时间,存在部分项目计划实施周期难以准确评估的情况。
①由于相关实施条件不具备,项目现场实际实施难度较大导致项目实施周期
延长;
②受其他配套工程进度、跨部门协调沟通及交叉作业等因素影响,造成实施
周期延长;
③由于方案深化设计或规划变更导致项目实施周期延长;
④由于项目资金安排、项目投资主体等变化导致项目实施周期延长。
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客户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努力争取在满足条件后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周期晚于合同计划周期的情况在行业内较为普遍。公司在客户签署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项目实施周期晚于合同计划周期的情形不影响公司项目的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
公司与客户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公司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报告期内,不存在因公司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客户要求时间交付的情况,经对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访谈,公司与主要客户均不存在项目实施周期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公司亦不存在因项目实施周期晚于合同计划周期导致客户向公司索赔违约金的情形,不存在客户因此追究公司责任的风险。
上述项目中,主要是由于相关实施条件不具备,项目现场实际实施难度较大导致项目实施周期延长;以及其他配套工程进度影响、客户需求变化造成实施周期延长,并非公司方面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时间完工。上述项目均已通过客户验收,项目应收账款的回收基本符合合同约定。经对上述客户的走访和函证,公司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于项目款项支付方面的纠纷和潜在纠纷,客户对相关应收款项均予以确认,公司不存在违约扣款的情形,应收账款回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主营业务中验收后付款(无预付款和进度款)项目与非验收后付款项
目的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项目以非验收后付款为主,2017-2019年,验收后付款项目占比逐年下降,2020年1-6月验收后付款项目占比较高系因新冠疫情和季节性影响,部分项目实施及验收进度推迟,当期收入金额较低导致。
报告期内,公司验收后付款项目与非验收后付款项目的毛利率接近,其中2017、2018年验收后付款项目毛利率略低,2019年、2020年1-6月验收后付款项目毛利率略高。公司项目毛利率受定价策略、公司市场策略、项目结算条款、与客户的合作历史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客户需求变化等因素综合影响。报告期各期影响非验收后付款项目毛利率的主要项目。
(5)报告期各期前五大验收后付款(无预付款和进度款)项目基本情况
1)2020年1-6月
①武警青海总队“两室三中心”设备采购及建设项目毛利率偏高的原因:该项目付款条件为验收后付款,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公
司投标报价时考虑付款条件,报价较高,因此毛利率较高。
②临朐县公安局社会智能化管理系统四期建设项目毛利率偏低的原因:该项目包含大量前端点位建设,因建设道路规划、实施过
程中客户存在部分需求变更等原因,导致实施进度长于预计,增加了公司项目实施成本。
③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警大队信息化系统项目毛利率偏高的原因:该项目付款条件为验收后付款,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公司
投标报价时考虑付款条件,报价较高,因此毛利率较高。
2)2019年
①潍坊市寒亭区“雪亮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五标段:视频监控及运维平台)毛利率偏低的原因:该项目在潍坊当地具有较强的
影响力,公司为了开拓区域市场业务,投标报价较低。
②大佛景区前端视频监控采集(升级改造前端设备)项目毛利率偏低的原因:该项目主要为硬件设备的供货与集成,技术难度相
对较低,毛利率较低。
③宽沟会议中心保密会议室升级改造毛利率偏高的原因:该项目付款条件为验收后付款,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公司投标报价时考
虑付款条件,报价较高;该项目为前期项目的升级改造,公司因参与该项目的前期工程建设,熟悉项目情况,具备较好的成本优势和报价空间。
3)2018年
①武警部队军事训练中心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毛利率偏低的原因:该项目系公司在武警领域承接的首个大型信息化项目,具备较强
的影响力。公司为了开拓此细分行业市场,报价相对较低。
②武警河南省总队“两室四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2次)采购合同毛利率偏高的原因:该项目付款条件为验收后付款,无预付
款和进度款,公司投标报价时考虑付款条件和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公司竞争优势,报价较高。
③夹江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配套项目采购合同毛利率偏高的原因:该项目付款条件为验收后付款,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公
司投标报价时考虑付款条件和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公司竞争优势,报价较高。
④山东(潍坊)公共实训基地和山东海洋科技大学智慧园区弱电系统综合布线工程毛利率偏高的原因:该项目付款条件为验收后
付款,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公司投标报价时考虑付款条件和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公司竞争优势,报价较高。
4)2017年
①安丘市国省道和县乡重点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建设毛利率偏低的原因:承接该项目时,公司在山东区域业务尚处于开拓期,为了
拓展当地市场,投标报价相对较低。
②新疆第四监狱第三批扩建项目毛利率偏低的原因:公司为了拓展新疆当地市场,对该项目投标报价相对较低。
③南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整体升级改造项目硬件升级采购毛利率偏高的原因:该项目软件与技术服务占比较高,且付款
条件为验收后付款,无预付款和进度款,公司投标报价时考虑付款条件和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公司竞争优势,报价较高。
4、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按产品类别分类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智慧城市解决方案可分为城市综合管理、城市安全与应急、智慧园区与智能建筑三类。由于公司提供的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领域广泛,客户涵盖公安、城管、市政、应急、市场监督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酒店、地产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客户类型众多、需求多样。每年客户需求存在差异,导致各类别收入均有所波动,且公司业务按项目制管理和核算,各类别收入金额及占比受单体大项目影响较大。具体分析如下:
(1)城市综合管理收入波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城市综合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6,598.37万元、4,596.41万元、13,610.87万元和233.89万元,分别占当期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1.14%、6.49%、18.13%和1.46%。2019年城市综合管理业务收入增长较多,主要是由于“柳州市柳东新区政务云服务项目”、“台儿庄全域旅游暨智慧古城系统采购安装项目”收入金额较大,合计收入金额6,579.04万元;2020年1-6月城市综合管理收入金额及占比较低,主要是由于2020年上半年城市综合管理无大型项目验收。
(2)城市安全与应急收入波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城市安全与应急业务收入分别为30,960.11万元、14,553.03万元、29,840.41万元和11,379.45万元,分别占当期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2.28%、20.56%、39.74%和70.88%,公司城市安全与应急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平安城市、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等方面解决方案业务。2018年度城市安全与应急收入较2017年和2019年偏低,主要是由于2017年和2019年公司验收的“雪亮工程”项目及智慧公安项目较多,金额较大,而2018年此类项目较少,导致2018年收入偏低。
(3)智慧园区与智能建筑收入波动原因
报告期内,智能建筑与智慧园区业务收入分别为21,662.70万元、51,642.28万元、31,630.14万元和4,440.30万元,分别占当期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6.58%、72.95%、42.13%和27.66%。2018年智慧园区与智能建筑收入较2017年和2019年金额及占比偏高,主要由于当年验收的某智慧园区工程金额较大。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不同类别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收入波动具备合理性。
5、主营业务收入地区分布情况
(1)主营业务收入按地域列示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华北地区,随着公司技术的不断积累和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逐渐将业务扩展至华南、华东等重点区域,同时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所布局。
(2)主营业务收入按省份列示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在全国范围均有所布局,其中营业收入金额较大的省份为北京、广西以及山东。
(3)主要地区政府预算调整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除2020年北京财政预算略有下降外,2017-2020年,中央财政预算和公司收入来源主要地区的政府预算总体呈平稳增长。政府预算的平稳增长有力支持了公司报告期内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4)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政府工程依赖和地域依赖
1)政府工程对公司业务存在一定影响,但公司不依赖于某一特定政府工程或某一特定政府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源于政府工程的金额分别为43,929.76万元、66,736.48万元、62,648.18万元和15,353.2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48%、88.16%、77.65%和85.06%。公司政府工程项目众多,政府工程对公司业务存在一定影响,但不依赖于某一特定政府工程或某一特定政府客户,主要原因如下:
①智慧城市行业受政府投资驱动系行业基本特征
智慧城市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在建设实践中,政府部门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在智慧城市的宏观指引、顶层设计、投资建设、监督管理方面起到主导作用,行业发展受政府投资驱动的特征明显。
②政府工程较多系公司市场策略主动选择的结果
公司客户结构以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一方面为受行业性特征影响,政府部门在智慧城市的宏观指引、顶层设计、投资建设、监管方面起到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基于政府类工程通常社会影响力较大,机遇较好,且客户信用通常相对较好,故在公司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将市场开拓、项目实施等资源投入到政府工程业务上。因此,政府工程较多系公司市场策略主动选择的结果。
③政府工程中涉及政府部门较多、范围较广,公司经营业绩不会因某一特定行业的政府政策或政府工程投资变动而受到较大影响
公司政府工程包括公安、城管、市政、交通、应急、市场监督等多个部门,涉及部门较多、行业范围较广,各个部门在进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独立决策,公司经营业绩不会因某一特定行业的政府政策或政府工程投资变动而受到较大影响。
④公司积极拓展非政府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除政府工程外,亦实施了部分地产、酒店、医院、学校、厂区、银行等非政府项目。在政府主导的投资带动下,非政府投资不断增加。发行人成功实施多项具有示范意义的政府项目,并积极开拓非政府项目市场,与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优质企业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非政府项目市场领域业务具备可持续性。
2)公司业务不存在地域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来源于华北地区的金额分别为43,725.97万元、57,460.08万元、40,015.15万元和6,748.4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8.17%、75.91%、49.60%和37.39%,公司业务存在一定区域集中性,系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市场情况,自主选择的结果,公司业务不存在对某一特定地域的重大依赖,主要原因如下:
①智慧城市行业存在一定的区域割据市场格局
智慧城市建设以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考虑,另一方面地方企业人力物力在当地较为集中,采购多集中于本地及周边企业,导致智慧城市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区域割据市场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经营区域普遍较为集中。公司深耕华北区域市场多年,在当地具备较强竞争优势,因此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华北区域,符合行业市场特征。
②华北区域具有较大市场空间
公司所处的华北地区,尤其是京津冀地区是我国北方经济规模最大、最具活力的地区。公司成立以后,依托华北地区大力开发建设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契机,先后成功实施了包括奥运会、APEC会议等重大活动保障项目;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智慧园区项目、雄安新区南拒马河防洪治理工程物联网建设项目等重大新区建设项目;北京平谷、丰台等多个市区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河北省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天网工程项目等重大城市安全与应急项目;北京城市生命线实时监测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物联网平台项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物联网应用项目等多个重大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积累了丰富的重大项目经验,并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近年来,随着华北地区“北京-张家口冬奥会”、“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雄安新区建设”等具有重大影响力事件的落地,为华北区域智慧城市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市场契机。公司华北地区收入占比较高,系公司结合市场发展、公司地域优势等因素,经综合决策后自主选择的结果,有利于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
③公司已成功拓展华南、华东市场,并在全国范围布局
随着前期一系列重大典型项目的顺利落地和成功实施,公司行业知名度、品牌形象迅速提升,为公司拓展国内其他区域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报告期内,公司成功开拓了华南、华东区域市场,在当地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客户资源稳定。同时,公司积极布局全国市场,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增强客户需求响应能力,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报告期内,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累计新签订单1.29亿元,新疆、青海等西北地区累计新签订单3.66亿元,业务实现突破,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综上,公司业务不存在地域依赖。
6、营业收入的季节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下半年收入比重较大,存在一定的季节性,主要是由于:
(1)公司主要客户为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其项目主要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受政府财政预算和结算周期的影响,项目验收时间多集中在每年的下半年;
(2)公司部分项目需要配合建安工程实施,上半年受春节假期等因素影响,项目施工较为缓慢,主要施工期集中在下半年进行。因此,公司营业收入确认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与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客户需求匹配。
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均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其中第四季度收入确认占比均是当年最高,公司收入季节性符合行业特点。
7、销售回款方与合同客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1)本次申报对第三方回款重新界定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总分公司回款本次申报时未界定为第三方回款。
(2)第三方回款整改情况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资金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并根据相关制度,对第三方回款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与客户签署合同,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合同流程经各级管理层审批,
在合同签订前需取得客户工商资料、付款单位名称,付款方式(电汇、支票、承兑等)、开具发票抬头名称等,并为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如果合同签订方拟变更付款方或发票接收方,项目经理需提请事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补充提供相关文件,如授权协议或三方协议等。
2)财务部门每月制定收款计划。项目经理每月初报财务部当月各项目的回
款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回款金额、计划回款时间、付款单位、开具发票情况;财务部对实际收款情况进行审核时,若发现与付款信息不符的情况,会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与付款方进行确认,协商退回款项,并按原备案账户付款;对于确实有合理原因的第三方回款,则备案客户付款方相关信息,针对除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集团内部代付款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代付款,公司要求客户补充提供授权协议或三方协议等。
3)项目人员定期与公司财务部和客户进行对账,财务部门每半年会与客户
进行发函对账;
4)公司内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公司收款情况,检查相关内控措施的执
行情况,识别内控缺失,并制定相关整改计划,持续监督整改;
5)公司定期对项目经理、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财务、法务、商务相关内容的
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要求项目经理在与客户协商合同时向客户明确付款账户要求;
6)公司将回款纳入项目经理和事业部绩效考核体系,针对未报备出现的三
方回款进行考核。
综上,发行人对第三方回款进行了有效整改和控制,报告期内其他第三方代付款金额逐年下降。
(3)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销售回款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主要包括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集团公司内部代付款和其他第三方代付款三种类型。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金额分别为21,491.26万元、9,083.89万元、17,406.11万元和7,320.9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3.15%、11.89%、21.33%和39.63%。发行人主要客户是政府机构,政府机构通过地方政府等结算中心或支付中心、财政局/厅、有支付能力科室或部门、地方政府或国资部门控制的企业回款,经核查无异常;集团内部代付款金额分别为4.19万元、5.88万元、126.38万元和115.2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1%、0.01%、0.15%和0.62%,客户根据集团资金统筹安排支付货款,经核查无异常。
2017年其他第三方代付款主要系子公司凌宇孵化器的租赁业务存在部分客户在付款时尚未完成注册,其租金由客户股东或员工代为支付,具备合理性。2018年其他第三方代付款主要系客户委托总包方向公司付款,已签订代付款协议,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具有真实业务背景,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第三方回款对应的营业收入真实。
(4)报告期第三方回款金额较大的原因及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较高是由于政府客户资金支付体系原因导致。同行业及主要客户为政府机构的公司同样存在第三方回款金额较大情况,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况符合行业经营特点。
同行业公司中第三方回款金额及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政府客户财政资金支付原因导致,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5)各类别第三方回款金额波动原因
1)报告期内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金额及占比先降后升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金额及占比2018年下降较多,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有所上升,主要是由于个别重大项目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金额波动较大导致。
报告期各期,平谷公安分局雪亮工程一期和二期产生的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3,990.73万元、0万元、10,388.01万元和3,082.39万元。该等项目中,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客户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签订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由项目管理方即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支付。公司、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明确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政府财政资金内部流转及调拨。因此,该等项目资金均由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给发行人。
此外,2019年北京市大兴区“雪亮工程”建设项目由大兴区财政局支付项目资金1,100.00万元,2020年上半年武警青海总队“两室三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客户下属保障部支付项目资金792.97万元,导致当期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金额较大。而2018年除武警青海总队“两室三中心”建设项目产生的3,263.38万元政府体系内代付款以外,无其他重大金额第三方回款,因此2018年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金额有所降低。
综上,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个别重大项目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金额波动导致政府体系内代付款金额及占比先降后升。
2)2019年集团内部代付款金额增加的原因
2019年度,集团内部代付款金额为126.38万元,金额较2018年有所增长。
(6)第三方回款其他相关情况
1)公司第三方回款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2)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3.18%、11.90%、21.48%和40.25%;
3)第三方回款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政府机构通过地方政府等结算中心或支
付中心、财政局/厅、有支付能力科室或部门、地方政府或国资部门控制的企业回款,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符合行业惯例;
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上述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公司不存在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代付的情况;
6)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7)公司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情况,主要是政府机构客户合同中约定付款来源为财政资金或集团客户指定集团内相关
公司统一支付所致,该等安排具有合理性;
8)公司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8、现金交易
2017-2018年,现金回款金额分别为1.35万元、0.41万元,主要为项目零星回款;现金采购仅发生在2017年,金额为0.50万元,主要为零星通讯费支出。
上述现金交易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相关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零星现金交易情况真实,具备合理性。
9、分期收款项目
(1)分期收款合同的界定标准
公司以合同收款条款是否具有融资性质作为分期收款合同的界定标准。
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中,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收款条款一般为按项目进度分阶段付款,与行业惯例一致。公司智慧城市解决方案业务在验收完成时约定的收款比例一般可达70%-80%,完成项目结算后一般只结存5%-10%左右的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收回。因此,公司项目验收后通常还有部分验收款等待收回,由于客户实际付款受财政资金安排、内部审批流程等因素影响导致项目验收款通常不能在验收时点立即收回。公司各期末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较高、期限较长的实际情况,但都属于按照合同约定应收但实际未收到的款项,上述应收账款并不具备融资性质,公司仍将其认定为非分期收款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项目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执行阶段只收取部分预收款或者不收取预收款,合同大部分款项于项目验收后在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分期收取。
该类项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验收后期限超过一年的分期付款安排,包括具体的付款时点、付款金额等。公司认定该类项目的收款条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将其按分期收款项目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规定,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综上所述,公司对分期收款和非分期收款合同分类准确。
(2)分期收款项目会计处理方式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规定: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对于分期收款且约定的收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对于当期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期收款项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差额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折现值计算,以同期贷款利率4.75%为折现率;
从验收日期起,至除质保金以外约定收回的最后一笔款项日期,为折现期间。初始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也在此期间逐期转入当期损益。
3)在合同约定收款节点实际未回款时,将该部分款项转入“应收账款”科
目核算,从其转入之日起考虑账龄等因素计提坏账准备。
4)在各会计期间,根据摊余成本及实际利率测算当期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
收益金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5)将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原值以及将在一年内转入当期损益的未实
现融资收益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列报。
综上所述,分期收款项目折现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0、关于涉密项目
2018-2019年度以及2020年1-6月,公司涉密项目的收入金额分别为39,881.51万元、13,946.01万元及189.9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2.20%、17.09%及1.03%。2018年度涉密项目金额及占比较大,主要系当期公司实施的多个涉密智慧城市项目通过验收并确认收入,该等项目合同金额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
(1)本次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方案是否需要并获得国防科工局或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上市时的“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应向国防科工局申报并接受国防科工局指导。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
《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经核查,发行人属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其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因此其上市时涉密信息披露事项无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查。
根据国家保密局公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的规定,“资质单位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经资质单位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方案已经通过发行人保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发行人本次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方案已经发行人保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无须经国防科工局或有关部门批准。
(2)相关披露内容的合规性
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涉密信息均为涉密项目的客户真实名称、项目名称及合同标的,该等涉密项目均已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涉密项目备案表》,相关涉密项目合同密级为机密级或秘密级。
针对上述内容,发行人保密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涉密项目方的规定,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涉密项目相关信息进行了脱密核查及披露确认,发行人经脱密处理后的信息披露不存在泄密风险。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孝斌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了书面承诺;发行人已制定了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且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良好,顺利通过了历年保密机关的检查。
综上,发行人本次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方案已经发行人保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不存在泄密风险,相关披露内容符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保密标准》的规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