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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马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第6.3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马旭东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缴纳税款12,595,236.21元及相应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决定给予100,000.00元处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贵交科、重庆公路、魏璐、冉彩和、陈红锋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尽快清理资金占用事项,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贵交科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总经理马旭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马旭东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6号)。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给予贵交科、重庆公路、魏璐、冉彩和、陈红锋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贵州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魏璐(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兼任总经理),时任总经理马旭东(任职期间为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时任财务负责人冉彩和、董事会秘书陈红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