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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公司提前使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项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形,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2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查事长邢明未能规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未能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贵,对违规对外担保负有重要贵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规定、《信沪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童事长邢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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