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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天津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司决策程序;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行为;要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内容。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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