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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李晋文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行为,李晋文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冻结事项,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第七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李晋文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ST时光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李晋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没收时光科技违法所得1,171,218.56元,并处以罚款2,342,437.12元,公司面临资金链紧张,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对李晋文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股转系统做出如下决定:对时光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晋文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1.5条的规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对李晋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晋文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上海时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晋文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