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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二)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处罚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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