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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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25-10-17 发布公告: 《ST中实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5-10-16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补充审议债权债务抵消转让的议案
2025-09-30 发布公告:
2025-09-16 发布公告: 《ST中实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9-16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借款议案 2.审议关于关联交易借款议案 3.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2025-09-02 发布公告:
2025-08-29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5-08-27 发布公告: 《ST中实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实投(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08-26 分配预案: 详情>> 2025年中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董事会通过
2025-08-26 业绩披露: 详情>> 2025年中报每股收益-0.40元,净利润-198.88万元,同比去年增长-399.55%
2025-08-26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8-05 违规处罚:
2025-07-23 分配预案: 详情>> 2024年年报分配方案:不分配不转增,方案进度:股东大会通过
2025-07-22 股东大会: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6.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借款议案 7.审议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的议案 8.审议关于补充审议设立孙公司湖北宏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0.审议监事会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的议案
2025-07-14 违规处罚:
2025-07-02 复牌提示: 2025-05-06因“未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停牌,停牌期限:自2025-05-06起暂停转让,复牌日期:2025-07-02 09:30:00
2025-07-02 特别处理: 被st(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5-07-02 名称变更: 中实能源 -> ST中实能
2025-06-30 业绩披露: 详情>> 2024年年报每股收益-1.25元,净利润-623.83万元,同比去年增长-300.56%
2025-06-30 股东人数变化:
2025-06-30 参控公司: 参控上海涌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其它参控公司 
参控淮安涌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孙公司

2025-04-04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细内容 
1.审议《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19-08-09 资产出售: 拟出让南昌地宝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南昌地宝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给甘玖林、康文国。
2019-05-14 资产出售: 拟出让中实投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股权,进度:进行中 详细内容▼
  出售方:中实投(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易对手:金琦交易标的:公司持有的中实投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的认缴股权。   交易价格:公司拟以0元的价格出售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的认缴股权。
2019-04-17 资产收购: 拟受让中实投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股权,进度:完成 详细内容▼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协议受让董事长陈斌所持有的中实投石化科技有限公司1%股权(认缴股权,认缴金额为100万元),成交金额为0元。   中实投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及制品批发业务,注册资本:   1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488号4幢10层1005室。
2018-06-04 股权转让: 邓颖昌拟转让公司5.00%股权给上海建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度:完成 详细内容▼
  邓颖昌先生于2018年6月4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卖出地宝网络股票共计250,000股的行为。   建抒咨询于2018年6月4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买入地宝网络股票共计250,000股的行为。  上述减少后,截至2018年6月4日,邓颖昌共持有公司股份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   上述增加后,截至2018年6月4日,建抒咨询共持有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0%,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70,83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166股。
2018-05-30 股权转让: 邓颖昌拟转让公司4.98%股权给上海建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度:完成 详细内容▼
  邓颖昌先生于2018年5月30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卖出地宝网络股票共计249,000股的行为。上述增加后,截至2018年5月30日,建抒咨询共持有公司股份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20,83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166股。
2018-05-08 股权转让: 甘玖林拟转让公司5.00%股权给上海建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度:完成 详细内容▼
建抒咨询于2018年5月8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买入地宝网络股票共计250,000股。 甘玖林于2018年5月8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地宝网络的250,000股,占地宝网络股份总额的5.00%;减持后甘玖林所持股份由6.01%下降至1.01%;甘玖林及其一致行动人邓爱梅的股份比例合计由14.99%下降为9.99%。上述增加前,建抒咨询共持有公司股份2,75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1%,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21,33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166股。上述增加后,截至2018年5月8日,建抒咨询共持有公司股份3,0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1%,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71,33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166股。
2018-05-03 股权转让: 甘玖林拟转让公司5.00%股权给上海建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度:完成 详细内容▼
甘玖林先生于2018年5月3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卖出地宝网络股票共计250,000股。 建抒咨询于2018年5月3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买入地宝网络股票共计250,000股。上海建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让前持有公司股份2,50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01%,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后,建抒咨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5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01%。
2018-04-27 股权转让: 甘玖林拟转让公司5.00%股权给上海建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度:完成 详细内容▼
  建抒咨询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买入地宝网络股票共计250,000股的行为  上述增加前,建抒咨询共持有公司股份2,25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1%,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21,33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166股。   上述增加后,截至2018年4月27日,建抒咨询共持有公司股份2,5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1%,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1,33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29,166股。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5-08-05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吴晓霞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第6.3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中实投(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吴晓霞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25-07-14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董事长吴晓霞,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红伟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吴晓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李红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