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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安徽省国臻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