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简介: 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尤仁于股改及挂牌申请期间借公司1125.90万元,并于报告期内全部归还。此交易发生在报告期内,在《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上已有说明,详见《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交易情况”。2、股东郑娃女士于股改及挂牌申请期间借公司35.00万元,并于报告期内全部归还。此交易发生在报告期内,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上已有说明,详见《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交易情况”。3、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实际控制人林尤仁先生承租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48号新达商务大厦2206~2207室,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租金为每月45元/平方,合计16.67万元/年,根据双方协商预付2016年整年租金,并支付押金2万元。详见《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交易情况”及房屋租赁协议。4、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股东人郑娃女士承租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48号新达商务大厦2205室,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租金为每月45元/平方,合计:11.66万元/年,根据双方协商,预付2016年整年租金,并支付押金9万元。详见《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交易情况”及房屋租赁协议。5、2015年度公司向海南林恒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产品125.05万元,公司已于报告期内货款全部归还。详见《海南林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八、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之“(三)关联方交易情况”。以上交易属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现将该关联关易事项予以补充披露,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2015年度年股东大会审议。
20160420:股东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