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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说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大民是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王媛媛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大民、董事会秘书王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内蒙古证监局提醒公司及王大民、王媛媛关注以下事项:1.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问题;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问题;3.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关联交易问题。并及时采取全面梳理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公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公司违反公司治理规则问题研究补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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