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牌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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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要事件

2024-11-08 特别处理: 终止上市(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2024-11-07 发布公告: 《摘牌上方:关于摘牌整理期结束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公告》
2024-11-06 发布公告: 《摘牌上方:股票进入摘牌整理期交易并将被终止挂牌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24-11-05 发布公告: 《摘牌上方:股票进入摘牌整理期交易并将被终止挂牌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24-11-04 发布公告:
2024-11-01 发布公告: 《摘牌上方:股票进入摘牌整理期交易并将被终止挂牌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24-10-25 复牌提示: 2024-05-06因“未按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停牌,停牌期限:自2024-05-06起暂停转让,复牌日期:2024-10-25 09:30:00
2024-10-25 特别处理: 摘牌整理
2024-10-25 名称变更: 上方股份 -> 摘牌上方
2023-04-26 参控公司: 参控上方传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其它参控公司 
参控阿拉尔市上方科技有限公司,参控比例为100.0000%,参控关系为子公司

2019-04-25 资产出售: 拟出让天津明星搭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1%股权,进度:完成 详细内容▼
天津明星搭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搭档”)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明星搭档40.8万元认缴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明星搭档40.8万元认缴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以50,00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明星搭档股东北京大弗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弗公关”)。

高管持股变动

查看更多公司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高管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一般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

股东持股变动

自上市以来,未发生股东持股变动。注:此部分内容只有达到监管层披露要求时,上市公司才会披露。

违规处理

公告日期:2024-07-22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公开谴责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责张平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上方股份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挂牌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第6.3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北京上方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平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日期:2024-07-11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责张平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上方股份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三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细则》)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违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以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上方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公告日期:2024-07-08 处罚金额:-- 处罚类型:其他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处罚对象: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张平 违规行为:
处罚说明:

1、截至2024年4月30日,上方股份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平股份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项,时任董事长张平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